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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目标,还是一个政治目标。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其中也包含着未来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治目标。
[关键词]小康社会;法制目标;社会主义民主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20-0124-02
一、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
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群众享有民主的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都要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它与资本主义民主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基础之上,是全体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名副其实的绝大多数人的统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人民享有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权利不但在《宪法》上明文规定,而且还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参加管理国家的两种方式:既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实行间接民主,又通过职工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实行直接民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就是要有效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真正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就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确立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具体规定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和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并有保障宪法所赋予的这些权利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措施。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就是要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样,人民群众依法办事并运用这些法律制度,就是按体现在这些法律制度中的人民意志办事,就是在实现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要求制定《政党法》,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还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其他各项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还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和纪律,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是极端民主化;高度集中必须建议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离开民主只能是一言堂和封建家长制,因此,要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总之,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才会更加完善。
二、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让全体人民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充分表达出来,制定出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制度,而只有在此基础和前提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制度才是最好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严格的遵守执行。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完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有了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法制才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制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有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要有一个好的法律,就是良法;二是这个好的法律被普遍地遵守。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法治的全面落实。具体表现是: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和体系已经建立,法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实现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特别是要保障人权,制约权力。全面推进依法治理,法律有极大权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政府依法行政;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民众的法制观念和广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显著提高。
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人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双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三、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政治和物质方面的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由法律确认、设立,并且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律权利的存在。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物质利益、组织形式和就业方式等日趋多样化,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的尊重和保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权目标就是要让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突出解决生存权和发展权等问题:一是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主要是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杜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特特是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医疗保障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即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获得工作谋生的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公正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保障人人接受义务教育,保障人人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健康体质。三是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刑事案件的发寒率要逐年下降,群众的安全感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这种新的价值取向要求法律构建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从而形成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还不是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民主法治建设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超越阶段来推进民主和法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法治国家是现代化的目标,而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后,我们还要再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才能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赵振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沈宗灵.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浦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4]曹建民.法治问题探思路[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小康社会;法制目标;社会主义民主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20-0124-02
一、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
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群众享有民主的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都要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它与资本主义民主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基础之上,是全体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名副其实的绝大多数人的统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人民享有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权利不但在《宪法》上明文规定,而且还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参加管理国家的两种方式:既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实行间接民主,又通过职工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实行直接民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就是要有效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真正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就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确立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具体规定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和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并有保障宪法所赋予的这些权利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措施。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就是要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样,人民群众依法办事并运用这些法律制度,就是按体现在这些法律制度中的人民意志办事,就是在实现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要求制定《政党法》,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还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其他各项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还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和纪律,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是极端民主化;高度集中必须建议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离开民主只能是一言堂和封建家长制,因此,要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总之,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才会更加完善。
二、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让全体人民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充分表达出来,制定出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制度,而只有在此基础和前提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制度才是最好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严格的遵守执行。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完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有了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法制才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制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有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要有一个好的法律,就是良法;二是这个好的法律被普遍地遵守。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法治的全面落实。具体表现是: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和体系已经建立,法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实现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特别是要保障人权,制约权力。全面推进依法治理,法律有极大权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政府依法行政;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民众的法制观念和广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显著提高。
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人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双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三、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政治和物质方面的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由法律确认、设立,并且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律权利的存在。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物质利益、组织形式和就业方式等日趋多样化,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的尊重和保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权目标就是要让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突出解决生存权和发展权等问题:一是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主要是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杜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特特是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医疗保障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即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获得工作谋生的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公正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保障人人接受义务教育,保障人人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健康体质。三是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刑事案件的发寒率要逐年下降,群众的安全感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这种新的价值取向要求法律构建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从而形成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还不是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民主法治建设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超越阶段来推进民主和法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法治国家是现代化的目标,而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后,我们还要再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才能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赵振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沈宗灵.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浦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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