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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监督职权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的问题,成为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必须深知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作用
(一)强化基层刑事检察监督建设,是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构建社 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首 要内 容是民 主法治,和谐 社会首 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基层机关刑事检察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职权,强化其职权建设,不仅能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更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突出基层刑事检察监督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公平正义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是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社会。因此,突出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既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更能有效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实现党的十七大做出的战略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注重基层刑事检察监督发挥,是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需要。 刑事诉讼作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其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注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可以有效地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重大决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必须查找监督在司法实践缺陷表现
(一)党和基层检察机关的关系存在缺陷。 在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是在当地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基层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党的领导。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党委干涉具体案件处理的现象,混淆了党委对基层检察工作的领导权与基层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分权,将党的政治思想、方针政策的领导降格为对具体事务的领导,从而严重影响了基层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刑事检察监督立法中职权配置缺陷。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作为基本原则的内容之一,旨在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互相配合这一原则内容的消极作用的存在也使得该原则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即旨在为实现司法公正服务,结果却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基层检察在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缺陷。 首先,在立案监督存在缺陷。立案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没有立案环节,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正常进 行。其次,侦查监督存在缺陷。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过于形式化,法律监督名不符实,
(四)对同级法院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缺陷。第一,审判监督存在不足。看不到庭审活动中有哪些行为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不会监督。部分法官滥用庭外调查权,规避审判监督。庭后监督的规定不科学,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
三、“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必须完善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从法律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首先,从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检察立法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有关检察监督的法律规范要么残缺不全,要么陈旧不堪,根本谈不上形成体系。
(二)从领导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一是改善人大对检察监督的监督。二是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三是改革检警关系。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流水线式的线性结构,即通常所称的三道工序结构 。
(三)从管理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首先,完善诉讼监督的岗位目标制度。对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均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把竞争机制引入诉讼监督之中,提高检察人员自觉开展监督的积极性。其次,完善诉讼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口、分项管理,由检察长分级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分口负全责,业务部门负责人分项负实责,层层签订责任状,下级检察长对上级院检察长负责,副检察长对检察长负责,科长对主管副检察长负责,副科长对科长负责,科员对正、副科长负责,通过强化责任,形成“九牛爬坡,个个出力的诉讼监督工作新格局。
(四)从程序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一是赋予基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权。二是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新型警检模式。三是赋予基层检察机关当庭纠正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笼统地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五)从内外部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首先 ,从内部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其次,从外部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再次,加强党内执法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无容置疑的。党内执法监督的重点应是监督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和基层检察干警有无违背党的政策、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基层检察机关应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强化党内执法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都安 530700)
一、“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必须深知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作用
(一)强化基层刑事检察监督建设,是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构建社 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首 要内 容是民 主法治,和谐 社会首 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基层机关刑事检察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职权,强化其职权建设,不仅能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更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突出基层刑事检察监督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公平正义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是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社会。因此,突出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既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更能有效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实现党的十七大做出的战略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注重基层刑事检察监督发挥,是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需要。 刑事诉讼作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其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注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可以有效地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重大决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必须查找监督在司法实践缺陷表现
(一)党和基层检察机关的关系存在缺陷。 在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是在当地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基层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党的领导。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党委干涉具体案件处理的现象,混淆了党委对基层检察工作的领导权与基层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分权,将党的政治思想、方针政策的领导降格为对具体事务的领导,从而严重影响了基层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刑事检察监督立法中职权配置缺陷。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作为基本原则的内容之一,旨在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互相配合这一原则内容的消极作用的存在也使得该原则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即旨在为实现司法公正服务,结果却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基层检察在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缺陷。 首先,在立案监督存在缺陷。立案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没有立案环节,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正常进 行。其次,侦查监督存在缺陷。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过于形式化,法律监督名不符实,
(四)对同级法院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缺陷。第一,审判监督存在不足。看不到庭审活动中有哪些行为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不会监督。部分法官滥用庭外调查权,规避审判监督。庭后监督的规定不科学,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
三、“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必须完善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从法律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首先,从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检察立法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有关检察监督的法律规范要么残缺不全,要么陈旧不堪,根本谈不上形成体系。
(二)从领导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一是改善人大对检察监督的监督。二是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三是改革检警关系。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流水线式的线性结构,即通常所称的三道工序结构 。
(三)从管理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首先,完善诉讼监督的岗位目标制度。对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均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把竞争机制引入诉讼监督之中,提高检察人员自觉开展监督的积极性。其次,完善诉讼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口、分项管理,由检察长分级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分口负全责,业务部门负责人分项负实责,层层签订责任状,下级检察长对上级院检察长负责,副检察长对检察长负责,科长对主管副检察长负责,副科长对科长负责,科员对正、副科长负责,通过强化责任,形成“九牛爬坡,个个出力的诉讼监督工作新格局。
(四)从程序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一是赋予基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权。二是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新型警检模式。三是赋予基层检察机关当庭纠正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笼统地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五)从内外部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检察诉讼监督。首先 ,从内部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其次,从外部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再次,加强党内执法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无容置疑的。党内执法监督的重点应是监督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和基层检察干警有无违背党的政策、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基层检察机关应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强化党内执法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都安 5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