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汽车数据安全法规体系研究及建议

来源 :汽车与配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ngliming3364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随着我国汽车企业在欧盟市场出口规模的快速增加,以及欧盟越来越重视数据保护,欧盟汽车数据管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汽车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从欧盟数据安全政府管理职能、政策法规体系出发,分析我国企业在欧盟开拓市场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其他文献
<正>目前,我国正在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借鉴欧盟相关举措经验,从治理、技术、组织等层面,加快推动我国重点领域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培育数据要素流通生态。欧洲共同数据空间(Common European Data Spaces)是欧盟实现跨成员国、跨行业、跨部门数据共享流通的重要创新机制,意在构建欧盟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在数字经济领域形成规模竞争力。
期刊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数据领域监管一体化的具体实践。欧洲一体化进程受功能外溢、政策环境、掣肘力量和外部冲击四个因素的影响。作者在借鉴新功能主义理论与自由政府间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功能主义理论修正框架,并利用该框架考察和分析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台的过程。研究发现,欧盟单一数字市场建设和超国家层面基本权利保障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出台的内在驱动力。立法机构的关键性人物及
期刊
报纸
欧盟对数据中介服务提供者制定了一套全面系统的规制体系,对我国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制度建设具有启示意义。本文以欧盟《数据治理法》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全面研究欧盟规制数据中介服务的模式,并从规制缘由、规制理念、规制内容、规制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阐释。我国可借鉴欧盟做法,在规制数据中介服务提供者时限缩规制对象范围,选取主体法律术语,明确权利义务内容,健全监管规则体系。
期刊
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数据极易被人工智能获取,产生个人隐私泄露的危机。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出现三类与传统隐私侵权有别的情形,包括是否能将人工智能认定为侵权主体、如何降低人工智能将被匿名化的数据与其他信息相联从而产生去匿名化的隐私泄露风险、以及如何解决人工智能无处不在的收集能力使每一次数据收集未必经过数据主体同意从而侵犯数据主体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欧盟于2018年5月开始全面执行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重新调
期刊
研究全球典型区域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结构与特征,能为我国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提供参考借鉴。本文以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为对象,调研欧盟实现数字主权与技术主权治理目标的具体形式发现,在治理内容上,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核心的欧盟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内容框架包括隐私和数据保护、数据流动安全、平台算法安全、人工智能伦理四部分;在治理主体上,以欧洲数据保护监管局等为核心,形成“立法-执行-服务”为一体
期刊
平台间竞争已逐渐演变为数据的竞争,研究不同经济体间平台经济数据竞争政策有利于数据规范使用,对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中国和欧盟的平台数据竞争政策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目标—工具—执行”的三维政策分析框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方法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尽管中国在激励型政策工具使用上存在优势,但在机构改革和法律完善等方面仍存在发展空间。鉴于此,我国应根据平台经济发展现
期刊
数字经济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国际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据跨境转移作为数字经济驱动的产物,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设计已引起各国重视。欧盟较早对数据跨境转移进行探索,其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走在世界前沿。欧盟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经历了从公约到指令再到条例的法律层级变化,实现了从建议性规范到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升级,在全球树立了数据
期刊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均规定了新闻豁免条款,以此平衡个人数据保护与新闻活动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欧洲法院对新闻豁免条款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对数据处理行为、新闻目的、基本权利协调等均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我国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规定了新闻豁免条款,但是在适用上依旧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欧盟的实践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但是要充分考虑双
期刊
<正>自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以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已成为活跃在欧盟境内的公司和公共管理部门的核心要求。因此,作为GDPR认可的有效合规工具——GDPR下数据保护认证机制的研究及实施推进情况一直备受全球关注。2022年10月10日,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