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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事实推理是得出更趋向事实真相的法律事实的阶梯。事实推测是事实推理中重要方法之一。实践中,我们离不开事实推测这一方法的运用。而情理因素也在事实推测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其基础就在于其来源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当然,事实推测作为或然性推理只能作为法律推理的辅助手段,必须进一步结合必然性推理,使结论与事实相吻合。波利亚所创造的合情推理模式对事实推测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事实推测;或然性推理;高度盖然性;合情因素;合情推理
诉讼程序在社会冲突中起着定纷止争的功能性作用。而定纷止争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原则,即根据证据得出事实,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通过严谨的推理、论证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本杰明·内森·卡多佐①大法官曾经说过,我们不可能超越自我的限制而看清任何事物的本来面目,尽管如此,这却是一个在我们的能力限度之内应努力争取的理想。
但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需要我们运用一定的事实推理方法来尽可能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而事件绝大多数发生在过去的某个时段,我们的司法实践者也并不是传说中的独角兽,拥有神力,触不直而去之,因此,许多的事实真相是无法被百分之百还原的。我们只能根据相关证据来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得出法律事实。美国卡多佐大法官曾经说:我们不可能超越自我的限制而看清任何事物的本来面目,尽管如此,这却是一个在我们能力限度之内应当努力争取的理想。也就是说,法律事实与事实真相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一定的方法,通过一定途径,使法律事实尽可能的接近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事实推理便是得出更趋向事实真相的法律事实的阶梯。
一、事实推测的含义
事实推理是关于事实的推论,是关于实际事情及其实际事情之间的关联的推论,是从一些事实命题出发得出另外一些事实命题的推论,是探寻与发现事实真相的推论。事实推理可以分为对事实的推断、推测、推证、推定。我们侧重于讲解事实推测。在此,我们首先要将事实推测与事实推断相区别。事实推断是指对事实真相或事实实际情况的必然性推理。而事实推测是指对事实真相或事物实际情况的或然性推理。根据事实的因果联系或条件关系,可以对事实的实际情况及其关联进行或然性推理,进行合理或合情的推测,提出有事实与因果关系依据的待证假说[1]。下面我们首先通过一个小片段来认识一下事实推测。
在根据英国作家柯南道尔创作的侦探小说改编的影视剧《神探夏洛克》中,夏洛克最初见到华生时便说道;"我当时一看就知道你是从阿富汗来的。"并作出如下推理--这一位先生,具有医务工作者的风度,但却是一幅军人气概。那么,显见他是一个军医。他是从热带回来,因为他脸色黝黑,但是,从他手腕的皮肤黑白分明看来,这并不是他原来的肤色。他面容憔悴,这就清楚地说明他久病初愈又历尽了艰苦。他左臂受过伤,现在动作起来还有些僵硬不便。试问,一个英国的军医在热带地方历尽艰苦,并且臂部负过伤,这能在什么地方呢?自然只有在阿富汗了[2]。我们说以上的推理过程便是一个事实推测的过程。
二、事实推测的个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推测也是被广泛运用。下面略举两例进行说明。
(一)未载明借款人姓名的借条能否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定案依据。具体分析如下:若未载明借款人姓名的借条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定案依据,该借条就应当与此案件有关联性,即手持该借条起诉至法院的原告应为该借贷关系的债权人。那么手持该借条的原告是否为债权人呢?据调查了解:原告持未载明借款人姓名的借条起诉至法院,在债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持有该借条的原告即为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因此未载明借款人姓名的借条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定案依据。我们说法官作出这一结论的推理过程是一个事实推测的过程,那么具体的推理过程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对此来进行具体分析。
手持未载明债权人借条的原告的身份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原告是该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要么原告不是借贷关系的债权人。那为什么法官推测持有该借条的原告为债权人,而不推测原告为非债权人呢,其中依据有二,1.生活常识和常理告诉我们,借条的债权人一般都会妥善保管借条,因而持有人为债权人的概率较大,他的推理形式可以用如下的方式进行表述:借条债权人为A,借条持有人为B,A→B,B真,A更可靠[3];2.若持有人为第三人,非债权人,而第三人持借条并诉之法院的概率微乎其微,大大减小了持有人为非债权人的可能性,即减小了非A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法官做出了更加贴近事实本来面目的事实推测,即认定未载明姓名借条的持有人为该借贷关系的债权人。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没有婚姻法解释三时,第一款出现的情况,按照常理可知,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主张存在。而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是心虚的表现,大大减小了另一方主张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推测出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同理,第二款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上分析是在婚姻法解释三还未出台时有关的事实推测的过程。在解释三出台之后,将这个事实推测在法律上做了明文规定,使其上升为事实推定,但对其进行事实推测的分析也是不悖的。
三、事实推测合理性来源
我们说,事实推测这一方法之所以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应用取决于其自身合理性,而其合理性基础来源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规则,又称为优势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②。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理论中公认的诉讼理念就是:法官不得以无从发现证据为由而拒绝裁判。在具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法官应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法律事实。在这里我们充分肯定了事实推测这一事实推理方法。那么是否所有民事法律事实都可以通过推测去认定呢?这就涉及到适用事实推测这一方法的条件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这一判定过程是合理的。对该合理性的标准应理解为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标准,所依据的常理和常识可为大众接受并应用。当然,事实推测作为或然性推理只能作为法律推理的辅助手段,必须进一步结合必然性推理,使结论与事实相吻合。
至于哪些属于大众可接受、应用的范围和限度,具体表现为风俗习惯、交易习惯、商业惯例等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几种。具体的法官应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注释:
①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王洪.法律逻辑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缪四平.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3.
[3]G.波利亚.数学与猜想[M].科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黄旭(1988-),女,安徽固镇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逻辑。
关键词:事实推测;或然性推理;高度盖然性;合情因素;合情推理
诉讼程序在社会冲突中起着定纷止争的功能性作用。而定纷止争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原则,即根据证据得出事实,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通过严谨的推理、论证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本杰明·内森·卡多佐①大法官曾经说过,我们不可能超越自我的限制而看清任何事物的本来面目,尽管如此,这却是一个在我们的能力限度之内应努力争取的理想。
但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需要我们运用一定的事实推理方法来尽可能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而事件绝大多数发生在过去的某个时段,我们的司法实践者也并不是传说中的独角兽,拥有神力,触不直而去之,因此,许多的事实真相是无法被百分之百还原的。我们只能根据相关证据来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得出法律事实。美国卡多佐大法官曾经说:我们不可能超越自我的限制而看清任何事物的本来面目,尽管如此,这却是一个在我们能力限度之内应当努力争取的理想。也就是说,法律事实与事实真相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一定的方法,通过一定途径,使法律事实尽可能的接近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事实推理便是得出更趋向事实真相的法律事实的阶梯。
一、事实推测的含义
事实推理是关于事实的推论,是关于实际事情及其实际事情之间的关联的推论,是从一些事实命题出发得出另外一些事实命题的推论,是探寻与发现事实真相的推论。事实推理可以分为对事实的推断、推测、推证、推定。我们侧重于讲解事实推测。在此,我们首先要将事实推测与事实推断相区别。事实推断是指对事实真相或事实实际情况的必然性推理。而事实推测是指对事实真相或事物实际情况的或然性推理。根据事实的因果联系或条件关系,可以对事实的实际情况及其关联进行或然性推理,进行合理或合情的推测,提出有事实与因果关系依据的待证假说[1]。下面我们首先通过一个小片段来认识一下事实推测。
在根据英国作家柯南道尔创作的侦探小说改编的影视剧《神探夏洛克》中,夏洛克最初见到华生时便说道;"我当时一看就知道你是从阿富汗来的。"并作出如下推理--这一位先生,具有医务工作者的风度,但却是一幅军人气概。那么,显见他是一个军医。他是从热带回来,因为他脸色黝黑,但是,从他手腕的皮肤黑白分明看来,这并不是他原来的肤色。他面容憔悴,这就清楚地说明他久病初愈又历尽了艰苦。他左臂受过伤,现在动作起来还有些僵硬不便。试问,一个英国的军医在热带地方历尽艰苦,并且臂部负过伤,这能在什么地方呢?自然只有在阿富汗了[2]。我们说以上的推理过程便是一个事实推测的过程。
二、事实推测的个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推测也是被广泛运用。下面略举两例进行说明。
(一)未载明借款人姓名的借条能否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定案依据。具体分析如下:若未载明借款人姓名的借条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定案依据,该借条就应当与此案件有关联性,即手持该借条起诉至法院的原告应为该借贷关系的债权人。那么手持该借条的原告是否为债权人呢?据调查了解:原告持未载明借款人姓名的借条起诉至法院,在债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持有该借条的原告即为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因此未载明借款人姓名的借条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定案依据。我们说法官作出这一结论的推理过程是一个事实推测的过程,那么具体的推理过程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对此来进行具体分析。
手持未载明债权人借条的原告的身份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原告是该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要么原告不是借贷关系的债权人。那为什么法官推测持有该借条的原告为债权人,而不推测原告为非债权人呢,其中依据有二,1.生活常识和常理告诉我们,借条的债权人一般都会妥善保管借条,因而持有人为债权人的概率较大,他的推理形式可以用如下的方式进行表述:借条债权人为A,借条持有人为B,A→B,B真,A更可靠[3];2.若持有人为第三人,非债权人,而第三人持借条并诉之法院的概率微乎其微,大大减小了持有人为非债权人的可能性,即减小了非A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法官做出了更加贴近事实本来面目的事实推测,即认定未载明姓名借条的持有人为该借贷关系的债权人。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没有婚姻法解释三时,第一款出现的情况,按照常理可知,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主张存在。而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是心虚的表现,大大减小了另一方主张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推测出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同理,第二款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上分析是在婚姻法解释三还未出台时有关的事实推测的过程。在解释三出台之后,将这个事实推测在法律上做了明文规定,使其上升为事实推定,但对其进行事实推测的分析也是不悖的。
三、事实推测合理性来源
我们说,事实推测这一方法之所以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应用取决于其自身合理性,而其合理性基础来源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规则,又称为优势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②。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理论中公认的诉讼理念就是:法官不得以无从发现证据为由而拒绝裁判。在具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法官应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法律事实。在这里我们充分肯定了事实推测这一事实推理方法。那么是否所有民事法律事实都可以通过推测去认定呢?这就涉及到适用事实推测这一方法的条件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这一判定过程是合理的。对该合理性的标准应理解为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标准,所依据的常理和常识可为大众接受并应用。当然,事实推测作为或然性推理只能作为法律推理的辅助手段,必须进一步结合必然性推理,使结论与事实相吻合。
至于哪些属于大众可接受、应用的范围和限度,具体表现为风俗习惯、交易习惯、商业惯例等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几种。具体的法官应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注释:
①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王洪.法律逻辑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缪四平.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3.
[3]G.波利亚.数学与猜想[M].科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黄旭(1988-),女,安徽固镇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