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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史学研究的转向,民间文献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研究往往跟不上史料发掘的速度。由内江市档案馆编的《内江清代契约档案选编》收录有362份契约文书,起迄时间为康熙四十二年(1703)至宣统三年(1911),契约类型丰富,有分关契约、不动产买卖契约、不动产调换契约、杜患虑约、领业价契约、遗嘱、官契等等。本文即以其中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为主,对清代四川内江的不动产交易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契约的要件
传统民事契约的成立通常需要以下一些要件:立契当事人的确认、成契理由的认定、标的物的界定、立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第三方“中人”的参与、承诺与交割的认证、立契时间与实效的标注。[1]清代的内江不动产买卖契约又如何呢?试以乾隆五十九年(1794)舒良斌弟兄卖土地契文为例:
立契卖地土人舒良斌弟兄六人,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出备,情愿将父所买地土一段将来出卖,请凭中证,向到阖城值年清明会肖文列、王帝宾、胡仕益、邹仕才,客总颜洪山、黄维琼、杨友仁、刘锦荣等承买,以为义冢。比日眼同踩明界址,东抵买主界,西北抵舒姓界,南抵屈姓大路界,周围订石立碑为界。凭中证议定,时值价铜钱七千四百文正,比日凭众,舒姓弟兄亲手领足,嗣后舒姓家族人等不得另生枝节,阻葬滋事。自卖之后,任从阖城会首、客总投契,过印管业,进葬挂扫,禁蓄柴草。此系二家心甘意愿,并无压迫等情。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付与值年会首、客总等永远轮流执管为据。
在该契约中,立契当事人为舒良斌弟兄六人;成契理由为“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出备”,即家庭贫困;标的物为他们的父亲早年所买的地土一段,东西南北各有界址;立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付与值年会首、客总等永远轮流执管为据”一句上,即白纸黑字,有证有据;第三方中人的参与是“凭中证人”一栏的舒文盛等人;承诺与交割的认证是指画押,民间社会因识字率不高,通常画“十”字,遗憾的是该选编未录画押;立契时间与实效的标注,指末尾的“乾隆五十几年四月初八日”和文末的“永远轮流执管为据”。
可以看到,清代内江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与传统契约的格式要件大体相同,所不同者在于还有“左右邻证”和“代笔”。在传统社会的土地买卖中有所谓“问帐制度”,即土地买卖之前要先征求亲人和左右地邻的同意,以免发生纠纷。[3]契约中的“左右邻证”即是指此。而“代笔”指代写契约的人,民间社会识字率有限,往往请人代笔。
二、不动产买卖中的“中人”
中人在不动产买卖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1.寻找买主。请中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寻找买主,如前引乾隆五十九年(1794)契文中有“请凭中证,向到阖城值年清明会肖文列……等承买”。《选编》中还有大量请中寻找买主的例子,如嘉庆十六年(1811)陆吉宽父子“自行央请中证张文斌、杨必贵等,向到阖城清明会客总、会首蔡德胜……等承买”[2]p16道光三年(1823)卢义魁“自行请中刘晋栋等,向到卢义榜名下近前承买为业”[2]p25同治十二年(1873)姚光伦“自行请中姚成栋……等为中,向到殴宗贤名下出钱承买为业”[2]p102。
2.踩勘界址。前引乾隆五十九年(1794)契文中就有“比日眼同踩明界址”,即是说他们与中证等人一同踩明了田地的四至。又如道光二年(1822)龚仁雨弟兄叔侄卖田土房屋契中有“比即凭中,眼同看明,正草房一座四间,仓库一间……”[2]p23道光三年(1823)卢义魁卖田土契文中有“比日凭中看明,田二坵,土三块”[2]p25道光十二年(1832)舒蒋氏母子卖土地契文种有“比日凭中证,眼同踩明界限”[2]p31。
3.议定价格。道光二年(1822)龚仁雨弟兄叔侄卖田土房屋契中有“比日凭中议定,时值卖铜钱五百五十四串整”[2]p23道光十四年(1834)杨顺基卖田地房屋契文种有“比日凭中议定,时值卖价铜钱二千八百串”[2]p35同治五年(1866)姚新彩父子卖田契文中有“凭中议定,时值卖价铜钱一百六十串整”[2]p85
4.监督执行。传统社会的民间生活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然而人们仍然能有条不紊的交往生活,民间法秩序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的监督作用即是民间法秩序的表现形式之一,他们有效地保证了不动产买卖的执行。不动产买卖契约中一般都有中人的名字,名字下还有画押,他们要承担这笔买卖日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不动产买卖中的习惯
清代地方社会的不动产买卖存在诸多惯习,内江即存在点笔画押、离庄脱业、茶果喜钱等习惯,这些项目基本代表交易过程的中精神和物质损耗,姑且称之为“交易损耗费”。交易损耗费的议定分为以下两种:
议定买价中包含交易损耗费。嘉庆十年(1805)陈进黉叔侄弟兄卖田土房屋,得买价铜钱一千四百五十千文,“点笔押字、脱业茶果并包在内”[2]p14道光二年(1822)龚仁雨弟兄叔侄卖田土房屋,得买价五百五十四串,“离庄脱业、点笔画字、起神茶果尽在内”[2]p23光绪四年(1878)杨顺芝夫妇卖田土房屋,议定买价铜钱一百六十千文,“点笔画押、离庄脱业、茶果喜钱概在价内”[2]p112
议定买价之后再另议交易损耗费。道光十四年(1834)胡致道卖店房,议买价钱二百一十六串,“外议脱业画字喜钱四千文”[2]p36同治七年(1868)唐大明卖土地房屋,议买价铜钱二十六串,“外议点笔画押、离庄脱业、老少茶果喜钱四千文整”[2]p93宣统元年(1909)全以禄父子卖田土,议买价铜钱二百二十串,“外议离庄脱业喜钱四十串整”[2]p269
结 语
自上个世纪以来,民间文献尤其是契约文书被大规模发现并集结出版,早年有徽州文书,近年来有清水江文书,这些出版物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内江清代契约档案选编》无疑对我们了解清代内江的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2]內江市档案馆编:《内江清代契约档案选编》,内江市龙华印务有限公司印刷,2012年,第11页。
[3]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8页。
一、契约的要件
传统民事契约的成立通常需要以下一些要件:立契当事人的确认、成契理由的认定、标的物的界定、立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第三方“中人”的参与、承诺与交割的认证、立契时间与实效的标注。[1]清代的内江不动产买卖契约又如何呢?试以乾隆五十九年(1794)舒良斌弟兄卖土地契文为例:
立契卖地土人舒良斌弟兄六人,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出备,情愿将父所买地土一段将来出卖,请凭中证,向到阖城值年清明会肖文列、王帝宾、胡仕益、邹仕才,客总颜洪山、黄维琼、杨友仁、刘锦荣等承买,以为义冢。比日眼同踩明界址,东抵买主界,西北抵舒姓界,南抵屈姓大路界,周围订石立碑为界。凭中证议定,时值价铜钱七千四百文正,比日凭众,舒姓弟兄亲手领足,嗣后舒姓家族人等不得另生枝节,阻葬滋事。自卖之后,任从阖城会首、客总投契,过印管业,进葬挂扫,禁蓄柴草。此系二家心甘意愿,并无压迫等情。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付与值年会首、客总等永远轮流执管为据。
在该契约中,立契当事人为舒良斌弟兄六人;成契理由为“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出备”,即家庭贫困;标的物为他们的父亲早年所买的地土一段,东西南北各有界址;立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付与值年会首、客总等永远轮流执管为据”一句上,即白纸黑字,有证有据;第三方中人的参与是“凭中证人”一栏的舒文盛等人;承诺与交割的认证是指画押,民间社会因识字率不高,通常画“十”字,遗憾的是该选编未录画押;立契时间与实效的标注,指末尾的“乾隆五十几年四月初八日”和文末的“永远轮流执管为据”。
可以看到,清代内江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与传统契约的格式要件大体相同,所不同者在于还有“左右邻证”和“代笔”。在传统社会的土地买卖中有所谓“问帐制度”,即土地买卖之前要先征求亲人和左右地邻的同意,以免发生纠纷。[3]契约中的“左右邻证”即是指此。而“代笔”指代写契约的人,民间社会识字率有限,往往请人代笔。
二、不动产买卖中的“中人”
中人在不动产买卖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1.寻找买主。请中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寻找买主,如前引乾隆五十九年(1794)契文中有“请凭中证,向到阖城值年清明会肖文列……等承买”。《选编》中还有大量请中寻找买主的例子,如嘉庆十六年(1811)陆吉宽父子“自行央请中证张文斌、杨必贵等,向到阖城清明会客总、会首蔡德胜……等承买”[2]p16道光三年(1823)卢义魁“自行请中刘晋栋等,向到卢义榜名下近前承买为业”[2]p25同治十二年(1873)姚光伦“自行请中姚成栋……等为中,向到殴宗贤名下出钱承买为业”[2]p102。
2.踩勘界址。前引乾隆五十九年(1794)契文中就有“比日眼同踩明界址”,即是说他们与中证等人一同踩明了田地的四至。又如道光二年(1822)龚仁雨弟兄叔侄卖田土房屋契中有“比即凭中,眼同看明,正草房一座四间,仓库一间……”[2]p23道光三年(1823)卢义魁卖田土契文中有“比日凭中看明,田二坵,土三块”[2]p25道光十二年(1832)舒蒋氏母子卖土地契文种有“比日凭中证,眼同踩明界限”[2]p31。
3.议定价格。道光二年(1822)龚仁雨弟兄叔侄卖田土房屋契中有“比日凭中议定,时值卖铜钱五百五十四串整”[2]p23道光十四年(1834)杨顺基卖田地房屋契文种有“比日凭中议定,时值卖价铜钱二千八百串”[2]p35同治五年(1866)姚新彩父子卖田契文中有“凭中议定,时值卖价铜钱一百六十串整”[2]p85
4.监督执行。传统社会的民间生活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然而人们仍然能有条不紊的交往生活,民间法秩序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的监督作用即是民间法秩序的表现形式之一,他们有效地保证了不动产买卖的执行。不动产买卖契约中一般都有中人的名字,名字下还有画押,他们要承担这笔买卖日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不动产买卖中的习惯
清代地方社会的不动产买卖存在诸多惯习,内江即存在点笔画押、离庄脱业、茶果喜钱等习惯,这些项目基本代表交易过程的中精神和物质损耗,姑且称之为“交易损耗费”。交易损耗费的议定分为以下两种:
议定买价中包含交易损耗费。嘉庆十年(1805)陈进黉叔侄弟兄卖田土房屋,得买价铜钱一千四百五十千文,“点笔押字、脱业茶果并包在内”[2]p14道光二年(1822)龚仁雨弟兄叔侄卖田土房屋,得买价五百五十四串,“离庄脱业、点笔画字、起神茶果尽在内”[2]p23光绪四年(1878)杨顺芝夫妇卖田土房屋,议定买价铜钱一百六十千文,“点笔画押、离庄脱业、茶果喜钱概在价内”[2]p112
议定买价之后再另议交易损耗费。道光十四年(1834)胡致道卖店房,议买价钱二百一十六串,“外议脱业画字喜钱四千文”[2]p36同治七年(1868)唐大明卖土地房屋,议买价铜钱二十六串,“外议点笔画押、离庄脱业、老少茶果喜钱四千文整”[2]p93宣统元年(1909)全以禄父子卖田土,议买价铜钱二百二十串,“外议离庄脱业喜钱四十串整”[2]p269
结 语
自上个世纪以来,民间文献尤其是契约文书被大规模发现并集结出版,早年有徽州文书,近年来有清水江文书,这些出版物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内江清代契约档案选编》无疑对我们了解清代内江的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2]內江市档案馆编:《内江清代契约档案选编》,内江市龙华印务有限公司印刷,2012年,第11页。
[3]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