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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隐私,是否侵权
问:两个月前,因私拿价值300元的设备回家私用,我被公司开除。此后,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我的姓名、住址、照片、曾任职务、开除原因,浏览量过千,许多网友跟帖评论,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请问,公司这样做算不算侵犯了我的个人权利?
智晖(江西南昌)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也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尽管您犯有错误,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因此置您的隐私于不顾,其出于管理需要虽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您的姓名、开除您的简要原因,但未经您许可,同时公布您的住址、照片等私人信息则超出了其权利范围,侵犯了您的名誉权。公司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婚前财产,能否继承
问:我父亲去世三年后,母亲与大她10岁的赵伯结婚。婚后二老感情甚好。不久,赵伯患糖尿病卧床,我母亲悉心照料。今年7月,赵伯过世。请问,赵伯婚前自有的一套130平方米的房改房,我是否有权与赵伯的两个亲生女儿共同继承?
马先军(海南三亚)
律师意见:您是否有权继承该房改房的份额,取决于该房改房是否有您母亲的份额,即房改房是赵伯与您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赵伯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赵伯在与您母亲结婚之前就取得了该房,因此该房原则上应属于赵伯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房产权登记的权利人仍为赵伯,而赵伯生前又未订立遗嘱处分该房,那么您母亲对该房不享有份额,您也无权继承该房。
■亏本销售,能否免责
问:一周前,一家超市为促销而在门前贴出广告,将果粒橙等15种饮料作为特价商品销售。我购买了3箱果粒橙。谁知,我5岁的女儿饮用后当即因急性肠胃炎住院医治。我仔细核查,发现那3箱果粒橙已超过保质期20天!当我要求超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超市的理由是,其销售的饮料只有原价的三分之一,属明显的亏本销售。请问,超市亏本销售造成损害能否免责?
武群明(河南漯河)
律师意见:首先,超市必须赔偿您女儿的医疗费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超市明知果粒橙已经超过保质期,可能危及顾客的人身安全,却没有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甚至还以特价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超市应当向您支付购买饮料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编辑:陈彤】
问:两个月前,因私拿价值300元的设备回家私用,我被公司开除。此后,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我的姓名、住址、照片、曾任职务、开除原因,浏览量过千,许多网友跟帖评论,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请问,公司这样做算不算侵犯了我的个人权利?
智晖(江西南昌)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也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尽管您犯有错误,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因此置您的隐私于不顾,其出于管理需要虽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您的姓名、开除您的简要原因,但未经您许可,同时公布您的住址、照片等私人信息则超出了其权利范围,侵犯了您的名誉权。公司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婚前财产,能否继承
问:我父亲去世三年后,母亲与大她10岁的赵伯结婚。婚后二老感情甚好。不久,赵伯患糖尿病卧床,我母亲悉心照料。今年7月,赵伯过世。请问,赵伯婚前自有的一套130平方米的房改房,我是否有权与赵伯的两个亲生女儿共同继承?
马先军(海南三亚)
律师意见:您是否有权继承该房改房的份额,取决于该房改房是否有您母亲的份额,即房改房是赵伯与您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赵伯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赵伯在与您母亲结婚之前就取得了该房,因此该房原则上应属于赵伯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房产权登记的权利人仍为赵伯,而赵伯生前又未订立遗嘱处分该房,那么您母亲对该房不享有份额,您也无权继承该房。
■亏本销售,能否免责
问:一周前,一家超市为促销而在门前贴出广告,将果粒橙等15种饮料作为特价商品销售。我购买了3箱果粒橙。谁知,我5岁的女儿饮用后当即因急性肠胃炎住院医治。我仔细核查,发现那3箱果粒橙已超过保质期20天!当我要求超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超市的理由是,其销售的饮料只有原价的三分之一,属明显的亏本销售。请问,超市亏本销售造成损害能否免责?
武群明(河南漯河)
律师意见:首先,超市必须赔偿您女儿的医疗费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超市明知果粒橙已经超过保质期,可能危及顾客的人身安全,却没有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甚至还以特价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超市应当向您支付购买饮料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