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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围绕是否构成工伤,家属和人社部门对簿公堂。2018年12月11日,记者从成都武侯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最终撤销四川省人社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成都市人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该案中保险公司员工许某是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的。为此,成都市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四川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而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视为工伤须是在“工作岗位”,但并未限定其中“工作岗位”仅系指在单位工作时的岗位。而庭审中许某父母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证明许某的工作岗位为“医疗勘查定损岗”,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不固定。同时,许某父母提交了许某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许某是在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疾病死亡。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认定虽然许某是在家工作,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范围的职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据此判决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四川省人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现实当中,职工在家工作的情形并不在少数。比如,有些教师会在家里备课,有些员工会将在单位未完成的工作带到家里完成等等。其中有些人在家工作時突发疾病死亡后,因为系在家里而不是在单位工作,却不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令相关职工的权益难以获得应有的维护。
而像成都武侯法院这样撤销人社部门对于相关职工在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不算工伤的裁定,判决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等于是认定职工在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同样属于视同工伤范畴。人们期盼成都武侯法院该判决能够成为判例,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所借鉴,经由各地法院依法审判案件,令符合条件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依法获得切实的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该案中保险公司员工许某是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的。为此,成都市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四川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而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视为工伤须是在“工作岗位”,但并未限定其中“工作岗位”仅系指在单位工作时的岗位。而庭审中许某父母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证明许某的工作岗位为“医疗勘查定损岗”,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不固定。同时,许某父母提交了许某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许某是在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疾病死亡。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认定虽然许某是在家工作,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范围的职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据此判决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四川省人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现实当中,职工在家工作的情形并不在少数。比如,有些教师会在家里备课,有些员工会将在单位未完成的工作带到家里完成等等。其中有些人在家工作時突发疾病死亡后,因为系在家里而不是在单位工作,却不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令相关职工的权益难以获得应有的维护。
而像成都武侯法院这样撤销人社部门对于相关职工在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不算工伤的裁定,判决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等于是认定职工在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同样属于视同工伤范畴。人们期盼成都武侯法院该判决能够成为判例,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所借鉴,经由各地法院依法审判案件,令符合条件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依法获得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