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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被很多金融机构定义为家族财富管理的元年是不无道理的,一方面国内高净值群体数量不断增加,围绕着“财富”的保值、增值以及传承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使得财富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得到进一步的延伸;而另一方面,在CRS以及各种监管政策(放眼整个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影响下,单纯依靠特定资产结构或简单依靠投资理财以维持曾经的增长状态已然难以维系。因此,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迎接变化对于各类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服务要求,催生了各类金融创新,而这次创新所追求的目标并不在于资产本身追求较高的收益水平,而更多的是着重于资产的传承及承继问题,这也是“管理”本身的概念被强化的核心原因。
因此,作为传统金融机构中创新业务的先锋,信托业除了主推家族信托作为统一账户,以受益权分配的形式对家族中各类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外,更与保险机构产生新的联动,进一步推出了保险金信托,将家族财富中曾经仅限于实物资产的部分延伸到基于生命、健康等更为广义的财富概念。而保险金信托到底为何物?是简单两机构业务结合的一加一,还是互相融合而派生出的全新業务?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与各位进行分享。
在金融产品领域,保险金信托其实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名词,在国外实际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业务,是在参考了信托本身的法律结构及保险产品的服务范畴后而形成的两两补强的业务形态。因此,简而言之,保险金信托是一种连结保险的信托产品。从其发展的时间来看,保险金信托, 最早产生在 19 世纪中后期的英国与德国, 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政策监管及高额税赋,此时就受益权的分配而形成的事务管理功能较少。之后随着欧美航路的打开,由1900年后传入美国,由于结合了信托及保险业务两者的优点,西方资本市场很快就接受了此种业务形态并迅速在全美流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35年8月,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美国社会保险法案》,进一步得到政府支持的保险金信托当时在美国主要以现收现付制与累积制两种方式并存,前者指信托账户收到保险金后即刻根据信托合同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后者则将保险金的给付累积至信托财产之中,根据信托合同整体的约定向不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富人的财富得到了利益集团和政府的庇护。随着西方国家对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早引入该产品的是日本,其首例保险金信托产品出现在大正十四年(即公元1925年)的三井信托公司,此时该业务承载的主要金融机构为信托公司。但随之而来的美国经济危机,1929年10月后世界经济不景气持续对全球经济产生影响,日本信托业的核心业务随之受到影响,此时人寿保险公司担当了该业务的主要承载主体,人寿保险金信托(又名“生命保险金信托”)成为日本信托业以及保险行业的重要支柱。
在随后近百年的发展中,保险金信托的发展业态也日益丰满,其产品的目的也不单单为了避险或者规避相应的管制,而是出现了更多的细分化产品,这其中包括残障者保险金信托、最后生存者保险金信托、老年人保险金信托、高风险职业者保险金信托、住院保险金信托、医疗保险金信托、慈善保险金信托等。尤其是日本,在人寿保险与信托的结合方面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并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这样的结构设置,一方面通过人寿险提供了对生命本身的保险功能;另一方面,为保险权益(保险金给付后)提供了管理的功能,形成了整合解决方案。结合这些都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不断衍生细化的创新探索。但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地具备较为丰富的金融产品基础,且与金融产品结构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使得金融创新具备一定基础;再者与居民收入水平相关,日本及欧美国家高净值客户比例较高,因此对于具备复合功能的金融产品较其他地区有着更大的需求。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经有了较多保险金信托产品的讨论,但是由于该类产品的主要受众为高净值群体,因而当时在我国并不具备基础,且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当时亦非健全,因此也仅仅限于机构间的讨论之中。
而进入2000年以后,国内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财富积累水平不断攀升,使得保险金信托—产品结构逐步进入到各家保险及信托机构的产品准备之中,而真正的产品落地是伴随着家族信托这一信托产品的推出而确定的。国内首支保险金信托当为2014年,由信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及民生银行推出的保险金信托,该支产品的基本设计理念是将保险金,主要是保险理赔款纳入信托财产中,由信托公司扮演受托人角色,由银行扮演资金托管角色,实现对保险相应权利的管理,其具备信托事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的双重属性,对国内后续类似产品的设计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本身同为相同金融集团的兄弟公司,因此在产品设计的协调及存续管理中天生具有较好的联动效应,也是该支产品能较快落地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2014年到2017年,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呱呱坠地,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飞速发展,管理规模节节攀升。具不完全统计,目前保险金信托签约客户数量已超过千人,管理规模已超60亿元(主要集中于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等集团层面具备保险业务的机构),这对一个全新的业务而言已是相当可喜的成绩。
催化保险金信托规模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财富积累水平的加速提升以及日趋完善的金融法制建设。近年来,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快速攀升,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所发布的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我国近4年来,高净值人群(从2014年的104万人到2018年年初近190万人)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3%,而在可投资产上,超过50万亿元人民币。同时根据数据显示,高净值人群中86.2%的企业家已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事宜,其中考虑财富传承的比例已达48.5%,共同的诉求是保证资金最大限度地完整传递,为后代的生活提供无忧之保障。这与传统的资产管理的功能模式已经发生偏移,传承与保值增值的目标不同,需要更多的专业团队进行支持。因此,传统的金融产品已无法满足其财富传承和财富管理的需求。 而在政策监管层面,2017年以来,金融机构本身以高风险形成开展业务。而在保險机构层面,层出不穷的万能险、投连险的推出,其保险资金的使用往往又背离初期产品设计的逻辑,使得保险机构只注重眼前管理规模的递增而忽视了其背后风险的堆积,最终在保监会2017年的134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中画上了休止符。该监管政策规范并调整保险公司产品的开发设计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人身险产品时回归保险保障本源。该文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对已备案产品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其中主要针对的就是分红年金/两全保险结合万能账户,这样的产品本质并不是保险,而更类似于理财。而在信托层面,监管层面亦是对行业提出源自业务本源及初心的要求,最具代表性的是2016年年底提出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该指导意见对信托行业提出了严格限制杠杆,严格禁止业务脱实向虚,限制信托作为各类通道进行多层嵌套、规避监管等要求。这使得信托行业重新审视自生业务的本源,将重心调整回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核心课题。
因此,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理念的改变以及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本身回归业务本源的展业要求,使得产品方案提供方及客户群体一拍即合,形成近4年保险金信托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个典型的保险金信托结构包括了委托人(投保人)、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受益人4个主要构成。其中,委托人通过向保险机构投保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同时与信托公司形成信托法律关系,约定将保险合同的保险权利置入信托计划;而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之委托设立信托机构以承载信托财产(其中可包括委托人的其他资产);最后,由信托计划完成委托人(投保人)事先约定的信托管理合同,由该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就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完成委托人就财富保值、增值、传承等一系列的诉求;同时,当发生特定保险事项后,保险金亦将置入该信托计划,以信托财产的形式存续,并根据投保人之前所确定的信托合同向受益人进行管理或分配。整个环节均是基于专业化管理,形成梯队服务于委托人(投保人)。如图所示。
该交易结构较一般产品而言,更为复杂。其中需要注意的部分,主要在于保险机构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协同,由于保险合同在实物中一般须先行指定受益人,同时对于受益人的身份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认定,因此若信托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没有广义的互认或者合作协议,该结构便无法进行。这也是目前在国内保险金信托实务中,绝大部分业务均是在同一集团体系中由兄弟机构携手共同推出,而鲜有不同体系机构进行合作的案例。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简述保险金信托的实际功能。张先生是某私人银行的高净值客户,生意上较为成功,但是婚姻失败。离婚后,3岁的女儿归其抚养。最近,其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被确诊为癌症末期。由于张先生风险意识较强,较早之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0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足额支付了对应保费。该份保险指定自己的女儿为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假设张先生因癌症离世,其女儿即可领取3000万元的保险金。但若事情真是如此,这突如其来的巨额财富,对于这个未识人间烟火的孩童而言,并非是一件好事,金钱本身并不能帮助这个孩子成长。
而在保险金信托结构中,假设张先生离世,该笔保险金将给付至信托账户,其管理人将会根据张先生生前的约定,更为合理地进行分配,使得信托资产的使用更满足张先生的愿望。可以说,使投保人、委托人的真实意志得到延续与实现就是保险金信托相对于传统保险的最大优势。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财富传承功能。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之一是财富传承。保险金信托的基础结构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我国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对于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其他资产的,在专业的管理机构管理下,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保护,与其他传承工具相比,其具有诸多优点。
第一,给付方式灵活。根据约定的信托合同,委托人可以约定给付比例,同时就对象层面也更具灵活性,甚至可以约定附加条件的形式。在案例中,可以约定某特定给付人需要完成对张先生女儿的日常照顾等条件,使张先生的意志可以得到传承。用更形象的说法,可以形容为 “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第二,执行简便。这也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赋予的权利,其执行具有较高级别,一般情况下无须额外的继承权公证等程序,以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具有私密性。信托的管理人所执行的管理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仅参照信托合同之约定,并无须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这使得不同受益人之间无法获取其他方面继承份额等具体信息,整个过程高度保密。
其次,是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其本身与其他财产形成债务隔离关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法》明确规定了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由《信托法》进行保障的,其安全性是具有相当确定性的。
再次,是资金杠杆功能。
如果保险金信托架构采用的保险是终身寿险,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进入信托架构的保险金数额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费的几倍,从而实现资金杠杆功能。而另一方面,其资金杠杆体现在信托计划设定的门槛上,一般而言,由于保险金信托具备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的双重属性,且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亦可将其所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植入信托财产,因此可以理解为与家族信托具备及其相似的功能。而家族信托一般在国内的初始门槛至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金信托一般的门槛在500万元左右,这相当于降低了该类型信托计划设立的条件。
最后,是未来可能会有规避遗产税功能。
目前,我国未实行遗产税政策,但随着富裕人群数量的不断提升,未来仍有相当可能推进此政策,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本身并不属于委托人名下资产,即“非责”财产。按照国外目前的法规和判例,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中极有可能亦不会包括信托财产。
与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保险金信托的模式既可以实现对生存保险金的身后财富管理,又可以实现对身后财产的安排。同时,信托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给付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严格遵照信托合同,通过专业化管理团队独立对资产进行管理,并通过对给付方式的约定完成家风和家规的传承,使得委托人的意志得以延续(比如可以约定信托支付的条件为子女同意接受良好的教育等)。这样一个整体的整合财产保护及传承的工具较之前单一通过协议、遗嘱、赠予等方式,显然具有价值优势。同时,由特定的管理人在个人、家庭、家族创富、守富、享富、传富的过程中,进行动态的、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构成了保险金信托产品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见,2017年保险金信托的大热并非简单的风靡一时,在未来将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安排的重要选择之一。
因此,作为传统金融机构中创新业务的先锋,信托业除了主推家族信托作为统一账户,以受益权分配的形式对家族中各类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外,更与保险机构产生新的联动,进一步推出了保险金信托,将家族财富中曾经仅限于实物资产的部分延伸到基于生命、健康等更为广义的财富概念。而保险金信托到底为何物?是简单两机构业务结合的一加一,还是互相融合而派生出的全新業务?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与各位进行分享。
保险金信托的前世今生
在金融产品领域,保险金信托其实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名词,在国外实际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业务,是在参考了信托本身的法律结构及保险产品的服务范畴后而形成的两两补强的业务形态。因此,简而言之,保险金信托是一种连结保险的信托产品。从其发展的时间来看,保险金信托, 最早产生在 19 世纪中后期的英国与德国, 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政策监管及高额税赋,此时就受益权的分配而形成的事务管理功能较少。之后随着欧美航路的打开,由1900年后传入美国,由于结合了信托及保险业务两者的优点,西方资本市场很快就接受了此种业务形态并迅速在全美流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35年8月,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美国社会保险法案》,进一步得到政府支持的保险金信托当时在美国主要以现收现付制与累积制两种方式并存,前者指信托账户收到保险金后即刻根据信托合同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后者则将保险金的给付累积至信托财产之中,根据信托合同整体的约定向不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富人的财富得到了利益集团和政府的庇护。随着西方国家对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早引入该产品的是日本,其首例保险金信托产品出现在大正十四年(即公元1925年)的三井信托公司,此时该业务承载的主要金融机构为信托公司。但随之而来的美国经济危机,1929年10月后世界经济不景气持续对全球经济产生影响,日本信托业的核心业务随之受到影响,此时人寿保险公司担当了该业务的主要承载主体,人寿保险金信托(又名“生命保险金信托”)成为日本信托业以及保险行业的重要支柱。
在随后近百年的发展中,保险金信托的发展业态也日益丰满,其产品的目的也不单单为了避险或者规避相应的管制,而是出现了更多的细分化产品,这其中包括残障者保险金信托、最后生存者保险金信托、老年人保险金信托、高风险职业者保险金信托、住院保险金信托、医疗保险金信托、慈善保险金信托等。尤其是日本,在人寿保险与信托的结合方面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并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这样的结构设置,一方面通过人寿险提供了对生命本身的保险功能;另一方面,为保险权益(保险金给付后)提供了管理的功能,形成了整合解决方案。结合这些都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不断衍生细化的创新探索。但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地具备较为丰富的金融产品基础,且与金融产品结构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使得金融创新具备一定基础;再者与居民收入水平相关,日本及欧美国家高净值客户比例较高,因此对于具备复合功能的金融产品较其他地区有着更大的需求。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经有了较多保险金信托产品的讨论,但是由于该类产品的主要受众为高净值群体,因而当时在我国并不具备基础,且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当时亦非健全,因此也仅仅限于机构间的讨论之中。
而进入2000年以后,国内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财富积累水平不断攀升,使得保险金信托—产品结构逐步进入到各家保险及信托机构的产品准备之中,而真正的产品落地是伴随着家族信托这一信托产品的推出而确定的。国内首支保险金信托当为2014年,由信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及民生银行推出的保险金信托,该支产品的基本设计理念是将保险金,主要是保险理赔款纳入信托财产中,由信托公司扮演受托人角色,由银行扮演资金托管角色,实现对保险相应权利的管理,其具备信托事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的双重属性,对国内后续类似产品的设计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本身同为相同金融集团的兄弟公司,因此在产品设计的协调及存续管理中天生具有较好的联动效应,也是该支产品能较快落地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2014年到2017年,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呱呱坠地,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飞速发展,管理规模节节攀升。具不完全统计,目前保险金信托签约客户数量已超过千人,管理规模已超60亿元(主要集中于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等集团层面具备保险业务的机构),这对一个全新的业务而言已是相当可喜的成绩。
保险金信托快速发展的原因
催化保险金信托规模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财富积累水平的加速提升以及日趋完善的金融法制建设。近年来,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快速攀升,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所发布的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我国近4年来,高净值人群(从2014年的104万人到2018年年初近190万人)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3%,而在可投资产上,超过50万亿元人民币。同时根据数据显示,高净值人群中86.2%的企业家已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事宜,其中考虑财富传承的比例已达48.5%,共同的诉求是保证资金最大限度地完整传递,为后代的生活提供无忧之保障。这与传统的资产管理的功能模式已经发生偏移,传承与保值增值的目标不同,需要更多的专业团队进行支持。因此,传统的金融产品已无法满足其财富传承和财富管理的需求。 而在政策监管层面,2017年以来,金融机构本身以高风险形成开展业务。而在保險机构层面,层出不穷的万能险、投连险的推出,其保险资金的使用往往又背离初期产品设计的逻辑,使得保险机构只注重眼前管理规模的递增而忽视了其背后风险的堆积,最终在保监会2017年的134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中画上了休止符。该监管政策规范并调整保险公司产品的开发设计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人身险产品时回归保险保障本源。该文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对已备案产品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其中主要针对的就是分红年金/两全保险结合万能账户,这样的产品本质并不是保险,而更类似于理财。而在信托层面,监管层面亦是对行业提出源自业务本源及初心的要求,最具代表性的是2016年年底提出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该指导意见对信托行业提出了严格限制杠杆,严格禁止业务脱实向虚,限制信托作为各类通道进行多层嵌套、规避监管等要求。这使得信托行业重新审视自生业务的本源,将重心调整回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核心课题。
因此,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理念的改变以及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本身回归业务本源的展业要求,使得产品方案提供方及客户群体一拍即合,形成近4年保险金信托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保险金信托的结构
一个典型的保险金信托结构包括了委托人(投保人)、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受益人4个主要构成。其中,委托人通过向保险机构投保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同时与信托公司形成信托法律关系,约定将保险合同的保险权利置入信托计划;而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之委托设立信托机构以承载信托财产(其中可包括委托人的其他资产);最后,由信托计划完成委托人(投保人)事先约定的信托管理合同,由该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就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完成委托人就财富保值、增值、传承等一系列的诉求;同时,当发生特定保险事项后,保险金亦将置入该信托计划,以信托财产的形式存续,并根据投保人之前所确定的信托合同向受益人进行管理或分配。整个环节均是基于专业化管理,形成梯队服务于委托人(投保人)。如图所示。
该交易结构较一般产品而言,更为复杂。其中需要注意的部分,主要在于保险机构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协同,由于保险合同在实物中一般须先行指定受益人,同时对于受益人的身份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认定,因此若信托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没有广义的互认或者合作协议,该结构便无法进行。这也是目前在国内保险金信托实务中,绝大部分业务均是在同一集团体系中由兄弟机构携手共同推出,而鲜有不同体系机构进行合作的案例。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和优势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简述保险金信托的实际功能。张先生是某私人银行的高净值客户,生意上较为成功,但是婚姻失败。离婚后,3岁的女儿归其抚养。最近,其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被确诊为癌症末期。由于张先生风险意识较强,较早之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0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足额支付了对应保费。该份保险指定自己的女儿为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假设张先生因癌症离世,其女儿即可领取3000万元的保险金。但若事情真是如此,这突如其来的巨额财富,对于这个未识人间烟火的孩童而言,并非是一件好事,金钱本身并不能帮助这个孩子成长。
而在保险金信托结构中,假设张先生离世,该笔保险金将给付至信托账户,其管理人将会根据张先生生前的约定,更为合理地进行分配,使得信托资产的使用更满足张先生的愿望。可以说,使投保人、委托人的真实意志得到延续与实现就是保险金信托相对于传统保险的最大优势。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财富传承功能。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之一是财富传承。保险金信托的基础结构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我国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对于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其他资产的,在专业的管理机构管理下,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保护,与其他传承工具相比,其具有诸多优点。
第一,给付方式灵活。根据约定的信托合同,委托人可以约定给付比例,同时就对象层面也更具灵活性,甚至可以约定附加条件的形式。在案例中,可以约定某特定给付人需要完成对张先生女儿的日常照顾等条件,使张先生的意志可以得到传承。用更形象的说法,可以形容为 “从坟墓中伸出的手”。
第二,执行简便。这也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赋予的权利,其执行具有较高级别,一般情况下无须额外的继承权公证等程序,以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具有私密性。信托的管理人所执行的管理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仅参照信托合同之约定,并无须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这使得不同受益人之间无法获取其他方面继承份额等具体信息,整个过程高度保密。
其次,是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其本身与其他财产形成债务隔离关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法》明确规定了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由《信托法》进行保障的,其安全性是具有相当确定性的。
再次,是资金杠杆功能。
如果保险金信托架构采用的保险是终身寿险,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进入信托架构的保险金数额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费的几倍,从而实现资金杠杆功能。而另一方面,其资金杠杆体现在信托计划设定的门槛上,一般而言,由于保险金信托具备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的双重属性,且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亦可将其所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植入信托财产,因此可以理解为与家族信托具备及其相似的功能。而家族信托一般在国内的初始门槛至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金信托一般的门槛在500万元左右,这相当于降低了该类型信托计划设立的条件。
最后,是未来可能会有规避遗产税功能。
目前,我国未实行遗产税政策,但随着富裕人群数量的不断提升,未来仍有相当可能推进此政策,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本身并不属于委托人名下资产,即“非责”财产。按照国外目前的法规和判例,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中极有可能亦不会包括信托财产。
结语
与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保险金信托的模式既可以实现对生存保险金的身后财富管理,又可以实现对身后财产的安排。同时,信托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给付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严格遵照信托合同,通过专业化管理团队独立对资产进行管理,并通过对给付方式的约定完成家风和家规的传承,使得委托人的意志得以延续(比如可以约定信托支付的条件为子女同意接受良好的教育等)。这样一个整体的整合财产保护及传承的工具较之前单一通过协议、遗嘱、赠予等方式,显然具有价值优势。同时,由特定的管理人在个人、家庭、家族创富、守富、享富、传富的过程中,进行动态的、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构成了保险金信托产品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见,2017年保险金信托的大热并非简单的风靡一时,在未来将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安排的重要选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