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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强制医疗存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尽管这两种程序适用的法域不同,却因行政法与刑事法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与重叠,致使实践中的程序转换出现失控问题。《人民警察法》《精神卫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与转换应以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被精神病"得以避免以及程序保障社会秩序与安宁功能得到发挥作为选择程序的基本思路,借助于正当程序的规制功能消除法律之间的紧张性,从而维护程序转换的正当性以及保障权力运行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