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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对《对冲基金指引》条文的分析,将对冲基金私募条件和公募条件进行比较,将对冲基金公募制度和其他基金公募的制度进行比较,说明:该指引在对冲基金基金监管的层次上取得突破,创设了公募对冲基金的中间形态,监管适度,会促进对冲基金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防范系统性风险目标可能不会很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