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持续轰动,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媒体在此案报道中的失范行为:一是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二是随意报道案件细节,有违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新闻报道应当遵守法律规范,遵循新闻伦理,改变由娱乐记者报道类似案件的惯例,让法制记者采写报道,避免再出现这些疏漏。
关键词:法制报道 新闻伦理 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从2013年2月起,“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一直是传媒关注的焦点话题,不同阶段的报道充斥着传统媒体的版面、播出时段,网络上更不乏与此有关的视频、博客、跟帖等。传媒对此案的报道热闹异常,最大程度满足了公众对“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信息窥探欲望,但从新闻伦理、道德乃至法律规范的角度审视,许多报道均存在失范之处,值得传媒从业者警醒,避免今后的新闻报道中出现类似的疏漏和偏差。
一、披露犯罪嫌疑人信息,有违法律规范
2013年2月22日,据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 ”爆料称:“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xx’的年轻男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需要说明的是,这条博文将该男子的名字披露了,而笔者引用时隐去了。当天下午18时35分,央视《共同关注》栏目播出北京海淀警方通报,通报证实了该事件的存在: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将涉案人员李某等5人全部抓获,现该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从此刻开始,有关“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各种报道层出不穷,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上。2月23日,成都某报在文娱版以通栏标题报道“李xx之子涉轮奸案被刑拘”,在这组报道中,李某某及其父母的真实姓名全被报道,而且有大幅照片佐证,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已然暴露无疑。
很蹊跷的是,这组报道还有对李某某2011年打人被劳教一事的回放: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某(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这些信息明显在提醒传媒从业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某某目前仍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如此信息显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李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对于此案的报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也有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根据这些法律规范,各种传媒都不应该公开李某某的真实姓名、照片,也不应披露其父母的真实姓名和照片,因为其父母都是具有很高社会知名度的人士,外人足以据此推断出李某某的身份。
鉴于传媒公开披露李某某及其父母姓名、照片等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曾经受委托担任李某某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薛律师于3月19日发表声明,声明中指出:“李某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并在侦查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司法保护。希望相关媒体和网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此呼吁完全没有得到传媒的响应,各类媒体的后续报道仍然不断将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图片公之于众,全然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存在。
二、猎奇案件细节,有损新闻伦理
在“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中,李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而此案被定性为强奸案,直接关涉受害女性的隐私,媒体理应承担起保护其隐私权的责任。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伦理规约第2条即为“最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给予新闻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以应有的尊重……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录;对可能导致伤害的不愉快的采访报道心中有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要求记者“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①但在此案的进展过程中,诸多媒体不断公开报道有关案件的细节,显然突破了法律上不公开审理制度对于媒体报道的约束和限制。
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召开李某某一案的庭前会议,次日许多报纸均报道“被告提请涉嫌组织卖淫调查”,声称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问题进行调查。话音未落,海淀法院即出面辟谣: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其实,姑且不论此事的真实性如何,庭前会议是法院组织诉讼相关各方人士参与的活动,是庭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在庭前会议上的发言、表态等,应接受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约束,不对外公开。
7月25日,网友“解密哥”在其新浪微博曝出李某某案“新版内幕”。7月28日,北京某报刊登长篇报道,中心内容是“本报记者分路探访,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
7月28日,李某某辩护人兰某公布了李某某母亲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xx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某某案》,申请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涉强奸案。按照法律规定,李案涉及未成年人,又是性侵害案件,显然不可能公开审理。不出所料,公开审理申请被海淀区法院当场驳回。但这仍然成为次日许多报纸关注的焦点。
8月6日,北京某报在热点版刊登了李某某案件的更多细节,报道的基本主旨如下:有知情人向北京某报透露了此案中更多的内情,称李某某为轮奸案中第一个施暴者,检方提起诉讼时并未确定主犯从犯。记者随后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得知知情人爆料情况基本属实。不过,该报道随即遭到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兰某的断然否认:“在未经多方核实前提下,对所谓细节的悍然刊登,一味博人眼球,有失妥当。”“所谓相关视频资料和细节披露从何而来,此出处是否有权向媒体公布,该发布是否合法?” 8月6日,李某某母亲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与“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有关的酒吧经理张某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8月8日,北京某晚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将兰某在微博发布的控告信内容全文刊登,未进行一个字的删减,那名张姓经理的大名赫然在目。该报宣称自己是“独家”刊登。但是,两天后,同一家报纸却在法制版上刊登报道,“李家法律顾问兰某表示——控告信证据,将适时公开”。换言之,该报在未看到控告方提供的证据情况下,就完全听信了对方的指控言论,并在报纸上公布,这是何等不严谨的行为。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不公开审理,实际上对于媒体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限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指出:“为什么法院要不公开审理,这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保护案件事实、庭审情况不流出法庭,以致伤害到案件当事人。”按照社会各界的共识,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被告人的,经批准可以准许或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说,不公开审理制度主要目的就是阻断媒体的公开报道,作为对该制度的一个反向回应,新闻界人士曾提出:“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的任何阶段,新闻传媒都可对案件进行报道,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②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确,媒体在争取公开审判案件全程报道权利的同时,也认可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不能违规进行报道。
不公开审理制度同样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并不排斥监护人、律师的介入,但他们必须把握一个度:公开审理是“内外一致”,诉讼参与者可以对外公布所有已经在法庭上披露的信息;不公开审理则是“内外有别”,监护人、律师参加庭前会议、庭审过程时,可以为被告人辩护,也可以依法提出控告,但这些信息均只能局限于会议、庭审范围内,不能对外发布,尤其不能通过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但是,如上所列,在李某某一案中,这些要求都被弃之不顾,违背不公开审理原则的报道连篇累牍出现在各类传统媒体上。由于各种不规范新闻报道的出现,承办此案的海淀法院不得不表示“希望相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
面对各界的批评,传统媒体可能提出的辩解理由之一是,这些细节信息几乎都来自网络,特别是来自律师的自媒体,传统媒体是根据其爆料才发表的报道。但这种思维定式在法制报道中是完全不适用的,是背离新闻职业规范和新闻伦理的做法,恰如陈力丹教授所言:这一事件中,话语权掌握在新闻源那里,传媒被其律师的博客、微博、微信牵着鼻子走,变成了一方律师的复读机,失去了客观呈现事实的职能。③
三、破除从众心态,回归理性报道
许多人士都在感叹,“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已经遭受媒体的过度曝光,甚至连受害人的姓名、身体检查情况等信息都被人贴到了网络上,当事人几乎再没有任何隐私可言。这种情形自然是不正常的,应当得到纠正,除了遵守法律规范、遵循新闻伦理外,媒体破除重大突发新闻报道中的“从众”心态,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内涵。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被过度曝光,与媒体的跟风报道大有关联,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如此,连续刊登律师的违规言论亦如此。前者,2月22日网络上出现李某某的名字,次日国内诸多报纸便刊出其照片,且直呼其名,后来媒体则在“李某某化名与否,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的心态下,同样在报道中公开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只有一家深度媒体在刊发李某某的长篇报道时特别注明,“虽然本文主角已广为人知,但因为仍属未成年人,故其姓名以L指代”。后者的情形类似,当兰某的许多言论在其他媒体上披露,甚至成为北京几家报纸的“看点”时,许多媒体也选择了跟风,于是兰某的微博等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关注,他本人也刻意误导媒体,例如他在微博中写道:“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其实就是巧妙地玩弄文字游戏:律师在庭前会议上说的话,书记员会“一字不差”地记进笔录;律师可以要求对涉嫌犯罪的事实展开调查。但是,法院任何时候都不会接受律师的控告,直接对犯罪案件展开调查,如此“提请”注定只是纸上的空话。不过,由于报道的记者大多是娱乐记者,自然无法发现其中的错位,只能当兰某的“复读机”了。
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演艺人士,此案报道大多是娱乐记者写的稿,而不是法制记者写的稿,只有《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少数经常报道此案的报纸将稿件刊登在法制版上。娱乐记者采写新闻的一个习惯思维是依据“线人”的爆料,获取独家新闻,于是出现了报道过程中的许多乱象。在此类报道中破除从众心态,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破除大家都让娱乐记者报道此类案件的惯例,由法制记者报道,这些记者长期涉猎法制新闻报道,熟知法制报道的一般规律,如传媒法律学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针对媒体报道法律案件中如何自律提出了在学界有影响力的“徐十条”,其中明确指出“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详细报道”“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等,这些已然成为业界的常识,一般法制记者想必不会再出现疏漏。例如,李某某一方的监护人、律师以及被害人的律师等在庭外有许多言行,特别在自媒体上屡有发言,传统媒体并非完全不能报道,但应当从平衡的角度出发,避免成为单方面的传声筒。《新京报》在7月29日报道“梦某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案”一事时,一方面有意识遮盖了申请中出现的“李xx”的名字,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同时发表了各方的“观点”,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和评论,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是否公开审理,李家说了不算;第二,落款用艺名,申请书无效;第三,申请公开审理,被指“打悲情牌”。如此报道,既达到了传递信息的目标,也有效体现了客观、公正的新闻立场。
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李某某是歌星的儿子等,这些信息在媒体眼里具有足够的冲击力,于是就有了此案报道过程中的“媒体狂欢”。但媒体在随意撕开李某某及涉案众人员的个人隐私时,应当反思一下,在法律规范和新闻伦理的制约下,我们还是有必要压抑自身的“狂欢”欲望,把相关报道控制在理性的范畴之内。这样做,媒体可以少了一个巨大的看点,失去了吸引眼球的爆炸性新闻,却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新闻职业道德,具有更大的价值。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注 释
①李青藜 《性暴力事件报道的四个伦理原则》,载《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15期。
②周甲禄 《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制度构建》,载《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
③陈力丹 《庭审报道不要被律师的庭外言行左右》,载《新闻界》2013年第16期。
关键词:法制报道 新闻伦理 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从2013年2月起,“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一直是传媒关注的焦点话题,不同阶段的报道充斥着传统媒体的版面、播出时段,网络上更不乏与此有关的视频、博客、跟帖等。传媒对此案的报道热闹异常,最大程度满足了公众对“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信息窥探欲望,但从新闻伦理、道德乃至法律规范的角度审视,许多报道均存在失范之处,值得传媒从业者警醒,避免今后的新闻报道中出现类似的疏漏和偏差。
一、披露犯罪嫌疑人信息,有违法律规范
2013年2月22日,据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 ”爆料称:“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xx’的年轻男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需要说明的是,这条博文将该男子的名字披露了,而笔者引用时隐去了。当天下午18时35分,央视《共同关注》栏目播出北京海淀警方通报,通报证实了该事件的存在: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将涉案人员李某等5人全部抓获,现该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从此刻开始,有关“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各种报道层出不穷,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上。2月23日,成都某报在文娱版以通栏标题报道“李xx之子涉轮奸案被刑拘”,在这组报道中,李某某及其父母的真实姓名全被报道,而且有大幅照片佐证,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已然暴露无疑。
很蹊跷的是,这组报道还有对李某某2011年打人被劳教一事的回放: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某(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这些信息明显在提醒传媒从业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某某目前仍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如此信息显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李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对于此案的报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也有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根据这些法律规范,各种传媒都不应该公开李某某的真实姓名、照片,也不应披露其父母的真实姓名和照片,因为其父母都是具有很高社会知名度的人士,外人足以据此推断出李某某的身份。
鉴于传媒公开披露李某某及其父母姓名、照片等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曾经受委托担任李某某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薛律师于3月19日发表声明,声明中指出:“李某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并在侦查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司法保护。希望相关媒体和网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此呼吁完全没有得到传媒的响应,各类媒体的后续报道仍然不断将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图片公之于众,全然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存在。
二、猎奇案件细节,有损新闻伦理
在“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中,李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而此案被定性为强奸案,直接关涉受害女性的隐私,媒体理应承担起保护其隐私权的责任。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伦理规约第2条即为“最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给予新闻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以应有的尊重……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录;对可能导致伤害的不愉快的采访报道心中有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要求记者“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①但在此案的进展过程中,诸多媒体不断公开报道有关案件的细节,显然突破了法律上不公开审理制度对于媒体报道的约束和限制。
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召开李某某一案的庭前会议,次日许多报纸均报道“被告提请涉嫌组织卖淫调查”,声称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问题进行调查。话音未落,海淀法院即出面辟谣: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其实,姑且不论此事的真实性如何,庭前会议是法院组织诉讼相关各方人士参与的活动,是庭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在庭前会议上的发言、表态等,应接受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约束,不对外公开。
7月25日,网友“解密哥”在其新浪微博曝出李某某案“新版内幕”。7月28日,北京某报刊登长篇报道,中心内容是“本报记者分路探访,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
7月28日,李某某辩护人兰某公布了李某某母亲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xx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某某案》,申请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涉强奸案。按照法律规定,李案涉及未成年人,又是性侵害案件,显然不可能公开审理。不出所料,公开审理申请被海淀区法院当场驳回。但这仍然成为次日许多报纸关注的焦点。
8月6日,北京某报在热点版刊登了李某某案件的更多细节,报道的基本主旨如下:有知情人向北京某报透露了此案中更多的内情,称李某某为轮奸案中第一个施暴者,检方提起诉讼时并未确定主犯从犯。记者随后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得知知情人爆料情况基本属实。不过,该报道随即遭到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兰某的断然否认:“在未经多方核实前提下,对所谓细节的悍然刊登,一味博人眼球,有失妥当。”“所谓相关视频资料和细节披露从何而来,此出处是否有权向媒体公布,该发布是否合法?” 8月6日,李某某母亲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与“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有关的酒吧经理张某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8月8日,北京某晚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将兰某在微博发布的控告信内容全文刊登,未进行一个字的删减,那名张姓经理的大名赫然在目。该报宣称自己是“独家”刊登。但是,两天后,同一家报纸却在法制版上刊登报道,“李家法律顾问兰某表示——控告信证据,将适时公开”。换言之,该报在未看到控告方提供的证据情况下,就完全听信了对方的指控言论,并在报纸上公布,这是何等不严谨的行为。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不公开审理,实际上对于媒体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限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指出:“为什么法院要不公开审理,这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保护案件事实、庭审情况不流出法庭,以致伤害到案件当事人。”按照社会各界的共识,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被告人的,经批准可以准许或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说,不公开审理制度主要目的就是阻断媒体的公开报道,作为对该制度的一个反向回应,新闻界人士曾提出:“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的任何阶段,新闻传媒都可对案件进行报道,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②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确,媒体在争取公开审判案件全程报道权利的同时,也认可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不能违规进行报道。
不公开审理制度同样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并不排斥监护人、律师的介入,但他们必须把握一个度:公开审理是“内外一致”,诉讼参与者可以对外公布所有已经在法庭上披露的信息;不公开审理则是“内外有别”,监护人、律师参加庭前会议、庭审过程时,可以为被告人辩护,也可以依法提出控告,但这些信息均只能局限于会议、庭审范围内,不能对外发布,尤其不能通过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但是,如上所列,在李某某一案中,这些要求都被弃之不顾,违背不公开审理原则的报道连篇累牍出现在各类传统媒体上。由于各种不规范新闻报道的出现,承办此案的海淀法院不得不表示“希望相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
面对各界的批评,传统媒体可能提出的辩解理由之一是,这些细节信息几乎都来自网络,特别是来自律师的自媒体,传统媒体是根据其爆料才发表的报道。但这种思维定式在法制报道中是完全不适用的,是背离新闻职业规范和新闻伦理的做法,恰如陈力丹教授所言:这一事件中,话语权掌握在新闻源那里,传媒被其律师的博客、微博、微信牵着鼻子走,变成了一方律师的复读机,失去了客观呈现事实的职能。③
三、破除从众心态,回归理性报道
许多人士都在感叹,“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已经遭受媒体的过度曝光,甚至连受害人的姓名、身体检查情况等信息都被人贴到了网络上,当事人几乎再没有任何隐私可言。这种情形自然是不正常的,应当得到纠正,除了遵守法律规范、遵循新闻伦理外,媒体破除重大突发新闻报道中的“从众”心态,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内涵。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被过度曝光,与媒体的跟风报道大有关联,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如此,连续刊登律师的违规言论亦如此。前者,2月22日网络上出现李某某的名字,次日国内诸多报纸便刊出其照片,且直呼其名,后来媒体则在“李某某化名与否,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的心态下,同样在报道中公开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只有一家深度媒体在刊发李某某的长篇报道时特别注明,“虽然本文主角已广为人知,但因为仍属未成年人,故其姓名以L指代”。后者的情形类似,当兰某的许多言论在其他媒体上披露,甚至成为北京几家报纸的“看点”时,许多媒体也选择了跟风,于是兰某的微博等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关注,他本人也刻意误导媒体,例如他在微博中写道:“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其实就是巧妙地玩弄文字游戏:律师在庭前会议上说的话,书记员会“一字不差”地记进笔录;律师可以要求对涉嫌犯罪的事实展开调查。但是,法院任何时候都不会接受律师的控告,直接对犯罪案件展开调查,如此“提请”注定只是纸上的空话。不过,由于报道的记者大多是娱乐记者,自然无法发现其中的错位,只能当兰某的“复读机”了。
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演艺人士,此案报道大多是娱乐记者写的稿,而不是法制记者写的稿,只有《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少数经常报道此案的报纸将稿件刊登在法制版上。娱乐记者采写新闻的一个习惯思维是依据“线人”的爆料,获取独家新闻,于是出现了报道过程中的许多乱象。在此类报道中破除从众心态,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破除大家都让娱乐记者报道此类案件的惯例,由法制记者报道,这些记者长期涉猎法制新闻报道,熟知法制报道的一般规律,如传媒法律学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针对媒体报道法律案件中如何自律提出了在学界有影响力的“徐十条”,其中明确指出“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详细报道”“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等,这些已然成为业界的常识,一般法制记者想必不会再出现疏漏。例如,李某某一方的监护人、律师以及被害人的律师等在庭外有许多言行,特别在自媒体上屡有发言,传统媒体并非完全不能报道,但应当从平衡的角度出发,避免成为单方面的传声筒。《新京报》在7月29日报道“梦某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案”一事时,一方面有意识遮盖了申请中出现的“李xx”的名字,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同时发表了各方的“观点”,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和评论,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是否公开审理,李家说了不算;第二,落款用艺名,申请书无效;第三,申请公开审理,被指“打悲情牌”。如此报道,既达到了传递信息的目标,也有效体现了客观、公正的新闻立场。
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李某某是歌星的儿子等,这些信息在媒体眼里具有足够的冲击力,于是就有了此案报道过程中的“媒体狂欢”。但媒体在随意撕开李某某及涉案众人员的个人隐私时,应当反思一下,在法律规范和新闻伦理的制约下,我们还是有必要压抑自身的“狂欢”欲望,把相关报道控制在理性的范畴之内。这样做,媒体可以少了一个巨大的看点,失去了吸引眼球的爆炸性新闻,却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新闻职业道德,具有更大的价值。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注 释
①李青藜 《性暴力事件报道的四个伦理原则》,载《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15期。
②周甲禄 《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制度构建》,载《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
③陈力丹 《庭审报道不要被律师的庭外言行左右》,载《新闻界》2013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