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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刚性原则”,常常在实际工作中化为绕指柔。人大的权威难以体现,人大的监督常被绕过,甚至出现“橡皮图章”的说法。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让这些原则从纸面上走下来的实施细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通过了《各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部酝酿、讨论了20年之久的法律得以颁布实施,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重要一步。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刚性原则”,常常在实际工作中化为绕指柔。人大的权威难以体现,人大的监督常被绕过,甚至出现“橡皮图章”的说法。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让这些原则从纸面上走下来的实施细则。
人大监督法出台,弥补了这个遗憾。这部法律以具体的监督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大与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在现代宪政中,任期内弹劾权是代议机构监督行政机构的重要权力。监督法作出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提起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行政首脑;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司法机关领导人的职务。
人大监督措施的明确,在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实质意义上的权力监督机制,改变了“议行合一”思路下国家机关分开设置和分权流于形式,立法与法律监督脱节、行政权力膨胀,司法权难以独立的状况。说明决策者在长期执政实践中认可了“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认识到对行政、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监督法遵从“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强调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理顺了政治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了宪法精神的落实。
人大监督法维护宪法尊严,还体现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督促行政、司法机构纠正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的现象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当前维护公民权利的重点不是争取宪政,而是落实宪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解读人大监督法时说,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村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等等。人大监督的重点正是实际行政、司法中与宪法规定不符的地方。
新通过的监督法非常注重人大监督的长期性、及时性和制度化。卢梭曾经对民意不能在日常事务中落实提出过警告:“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日常行政、司法活动中体现民意,体现代议机构的作用,是现代宪政题中应有之义。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务委员会多种日常监督于段。除了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提出质询案和展开对特定问题的调查,这些制度的创设,为人大常委会灵活机动、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人大监督与执政党纪检机关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有着很大区别。在现代政治学者看来,代议机构与行政机构有着本质不同,它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沟通协商,而行政机构的行为准则是执行,是尽快达成目的。因此,代议机构更能体现社会各阶层的多元意见,更能体现决策的平衡。相信人大监督的制度化、日常化,将会提高政府整体执政能力,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通过了《各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部酝酿、讨论了20年之久的法律得以颁布实施,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重要一步。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刚性原则”,常常在实际工作中化为绕指柔。人大的权威难以体现,人大的监督常被绕过,甚至出现“橡皮图章”的说法。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让这些原则从纸面上走下来的实施细则。
人大监督法出台,弥补了这个遗憾。这部法律以具体的监督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大与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在现代宪政中,任期内弹劾权是代议机构监督行政机构的重要权力。监督法作出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提起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行政首脑;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司法机关领导人的职务。
人大监督措施的明确,在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实质意义上的权力监督机制,改变了“议行合一”思路下国家机关分开设置和分权流于形式,立法与法律监督脱节、行政权力膨胀,司法权难以独立的状况。说明决策者在长期执政实践中认可了“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认识到对行政、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监督法遵从“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强调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理顺了政治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了宪法精神的落实。
人大监督法维护宪法尊严,还体现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督促行政、司法机构纠正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的现象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当前维护公民权利的重点不是争取宪政,而是落实宪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解读人大监督法时说,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村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等等。人大监督的重点正是实际行政、司法中与宪法规定不符的地方。
新通过的监督法非常注重人大监督的长期性、及时性和制度化。卢梭曾经对民意不能在日常事务中落实提出过警告:“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日常行政、司法活动中体现民意,体现代议机构的作用,是现代宪政题中应有之义。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务委员会多种日常监督于段。除了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提出质询案和展开对特定问题的调查,这些制度的创设,为人大常委会灵活机动、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人大监督与执政党纪检机关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有着很大区别。在现代政治学者看来,代议机构与行政机构有着本质不同,它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沟通协商,而行政机构的行为准则是执行,是尽快达成目的。因此,代议机构更能体现社会各阶层的多元意见,更能体现决策的平衡。相信人大监督的制度化、日常化,将会提高政府整体执政能力,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