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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反避税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会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他们把反避税工作与改革开放对立起来。还有些地区为吸引外资,争相为外商提供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加大了外商的避税机会。
(二)税制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税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制约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如没有独立的反避税法规、条款;对外商常用的避税手段如转让定价等的防范措施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内外资税负不统一,税制内部机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均为企业避税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三)难以掌握国际市场价格资料。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方式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所以,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料和产品的价格。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税务部门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其它资料来源渠道很少,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四)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而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大部分是跨国经营者,他们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研究我国法律的行家为其出谋划策。这更使部分税务人员产生畏难思想,反避税的信心不足。
(五)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总有一部分人纳税意识淡薄,既不知道要缴哪种税,也不知如何纳税。加上我国各地税收执行政策不尽相同,有宽有严,造成纳税人税负不一。这样,纳税人容易相互攀比,对依法纳税产生抵触情绪。也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若被税务机关查着了,该调整的调整,该补缴的补缴,查不着就赚了。
二、对策建议
(一)提高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前面我们提到有些同志怕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的措施会挫伤外商的积极性,其实,这种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我国,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加上外商看中的还有我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广大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我国遵循国际经验,进行适当的、合理的,有节制的反避税,外商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吓跑的只是不法外商。再者,税务人员真正关心的、真正维护的应是国家的利益,不让国家的每一分税款流失才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几乎囊括了所有需要规范的内容。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是要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二是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三是从长期发展看,建议增加对避税的罚则,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三)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共识。注册会计师处于公正的地位,他们不仅有为客户服务的功能,也有依法审计,维护国家合法权益的义务。充分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不仅可以部分地弥补我国目前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而且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一是要在税法中有明确的反避税条款或法规,使会计师查账时有法可依。我国税法虽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须经我国注册会计师审查”,但还没有把反避税问题列入审查范围;二是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法规,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反避税义务。三是还可由当地税务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如内部通报、行业会议等,公布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避税义务情况,公开宣布对信得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查账报告不予复查,对信不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报告要全面复查等,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反避税义务。
(四)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 。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很难弄清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省、市建立分支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我国驻外机构或直接向我驻外机构派员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
(五)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离开了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都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税务人员的素质是反避税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国家应当尽快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过硬的税收队伍。
一是要严把税务人员录用关,提高招收税务人员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税务人员的招收标准很高,要求很严,符合招收标准的新进成员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正式录用。我国目前税收人员素质不高,与把关不严有直接的关系。今后,我国的税务人员应主要应从财经院校的毕业生中产生,通过正规、系统的训练后充实到征管第一线。
二是要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很多国家都很重视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对税务人员每隔一段时间便要进行培训,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以适应新情况,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目前,我们应当针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避税手法,为税务人员开设特别课程,教授其发现偷漏税和避税的技术方法及发现后应采取的对策。通过培训,使税务人员不仅熟悉税法,还通晓财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相关知识。
三是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在征管中有创新和特殊贡献的人员,对反避税、反偷漏税有功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放松职守,违反纪律,不按税法规定行事,给国家造成损失者,应予以必要的惩罚。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会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他们把反避税工作与改革开放对立起来。还有些地区为吸引外资,争相为外商提供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加大了外商的避税机会。
(二)税制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税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制约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如没有独立的反避税法规、条款;对外商常用的避税手段如转让定价等的防范措施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内外资税负不统一,税制内部机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均为企业避税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三)难以掌握国际市场价格资料。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方式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所以,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料和产品的价格。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税务部门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其它资料来源渠道很少,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四)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而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大部分是跨国经营者,他们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研究我国法律的行家为其出谋划策。这更使部分税务人员产生畏难思想,反避税的信心不足。
(五)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总有一部分人纳税意识淡薄,既不知道要缴哪种税,也不知如何纳税。加上我国各地税收执行政策不尽相同,有宽有严,造成纳税人税负不一。这样,纳税人容易相互攀比,对依法纳税产生抵触情绪。也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若被税务机关查着了,该调整的调整,该补缴的补缴,查不着就赚了。
二、对策建议
(一)提高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前面我们提到有些同志怕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的措施会挫伤外商的积极性,其实,这种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我国,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加上外商看中的还有我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广大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我国遵循国际经验,进行适当的、合理的,有节制的反避税,外商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吓跑的只是不法外商。再者,税务人员真正关心的、真正维护的应是国家的利益,不让国家的每一分税款流失才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几乎囊括了所有需要规范的内容。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是要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二是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三是从长期发展看,建议增加对避税的罚则,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三)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共识。注册会计师处于公正的地位,他们不仅有为客户服务的功能,也有依法审计,维护国家合法权益的义务。充分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不仅可以部分地弥补我国目前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而且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一是要在税法中有明确的反避税条款或法规,使会计师查账时有法可依。我国税法虽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须经我国注册会计师审查”,但还没有把反避税问题列入审查范围;二是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法规,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反避税义务。三是还可由当地税务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如内部通报、行业会议等,公布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避税义务情况,公开宣布对信得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查账报告不予复查,对信不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报告要全面复查等,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反避税义务。
(四)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 。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很难弄清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省、市建立分支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我国驻外机构或直接向我驻外机构派员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
(五)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离开了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都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税务人员的素质是反避税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国家应当尽快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过硬的税收队伍。
一是要严把税务人员录用关,提高招收税务人员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税务人员的招收标准很高,要求很严,符合招收标准的新进成员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正式录用。我国目前税收人员素质不高,与把关不严有直接的关系。今后,我国的税务人员应主要应从财经院校的毕业生中产生,通过正规、系统的训练后充实到征管第一线。
二是要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很多国家都很重视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对税务人员每隔一段时间便要进行培训,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以适应新情况,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目前,我们应当针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避税手法,为税务人员开设特别课程,教授其发现偷漏税和避税的技术方法及发现后应采取的对策。通过培训,使税务人员不仅熟悉税法,还通晓财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相关知识。
三是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在征管中有创新和特殊贡献的人员,对反避税、反偷漏税有功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放松职守,违反纪律,不按税法规定行事,给国家造成损失者,应予以必要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