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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之规定被通识为涉外侵权“双重可诉”规则。在传统的识别机理框架下,该规则实在是一场误会。唯有真正让准据法识别首先成为真实的为法院地所真诚对待的识别,“双重可诉”规则才能转变成为现实。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之风行的“双重可诉”在本质上不外是法院地主导下的“单重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