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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但这并未客观反映检察机关各种司法办案工作机制和责任形态,更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察办案组织体系。在下一步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建议取消检察官办案组这种办案组织形式,使独任检察官成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形式;确认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这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同时进一步明确检察委员会的司法责任承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