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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邓小平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对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理论进行了大胆突破。他强调:既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又要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既要打破平均主义,又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极分化;既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要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既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又要允许其他分配方式存在和发展。
[关键词] 邓小平 按劳分配 共同富裕
邓小平在长期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革命生涯中,特别是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中,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对社会主义个人收入理论进行了大胆突破,既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宝库,又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生动实践开辟了广阔空间,引领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走向胜利。
一、突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束缚,强调既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又必须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1958年前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都曾出现借口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而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左”的错误思潮,严重地干扰和影响了按劳分配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行。邓小平同志以其卓越的政治家的眼光敏锐地觉察到,在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既无法实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经典式按劳分配,但又必须坚持植根于中国土壤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按劳分配制度,以此“刺激大家努力向上”,“使全国人民普遍过上小康生活”。
针对六七十年代国内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左”的思潮,邓小平多次重申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早在1961年,邓小平在其主持制定的《工业七十条》中,就强调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并对“大跃进”中把按劳分配当“资产阶级法权”批判的作法进行了纠正。1975年8月,他在《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这篇谈话中指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1978年3月,他在同国务院政策研究室负责同志的谈话中再次强调:“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1980年8月,他在《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时又强调:“按照马克思说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
邓小平不但一贯主张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而且反复强调必须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按劳分配要体现差别。他说:“人的贡献不同,在待遇上是否应当有差别?……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都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他明确指出:“合格的管理人员、合格的工人,应该享受比较高的待遇,真正做到按劳分配。”其次,按劳分配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按政治态度分配,也不是按资格分配。邓小平指出:“讲按劳分配,无非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他还进一步明确提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再次,按劳分配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邓小平强调:“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必须是严格的、全面的,而且是经常的。各行各业都要这么做。今后职工提级要根据考核的成绩,合格的就提,而且允许提级,不合格的就不提。”
二、突破“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的思想障碍,创造性地提出“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和政策
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似乎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比较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别,就认为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我国分配实践中平均主义现象十分突出,形成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最终造成了全国范围的共同贫穷。邓小平深刻总结这一时期的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他强调:“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否则“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
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坚决反对平均主义的过程中,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允許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以后他又多次强调了这一思想。1980年1月,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提倡按劳分配,对有特别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也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1983年8月,他在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农业部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1984年2月,他在视察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回京后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指出:“如果将来沿海地区搞好了,经济发展了,有了条件,收入就可以高一点,消费就可以增加一点,这是合乎发展规律的。要让一部分地方先富裕起来,搞平均主义不行。这是个大政策,大家要考虑。”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邓小平的“部分先富”的思想和主张逐渐得到了全党的赞同和拥护。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决定的形式把“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确定为党的一大政策。
三、突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本质区别的传统界限,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社会主义分配的最高原则,一定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极分化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会在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这是否意味着允许和鼓励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存在呢?对此,邓小平坚定地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分配的最高原则是共同富裕,决不允许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1985年3月,邓小平在《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这篇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说真是走了邪路了。”他还解释说,“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鼓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1985年8月,他在会见津巴布韦总理穆加贝时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1986年8月,邓小平在视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进一步指出:“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1986年9月,他在接受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电视采访时进一步强调:“但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富裕。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好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邓小平一再提醒,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1986年12月,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 1990年12月,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详细分析了两极分化的危害性:“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1992年初,他在著名的南巡谈话中不仅再一次强调了防止和克服的两极分化的必要性,而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具体办法。他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
四、突破“按劳分配唯一论”,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补充论”,并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存在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未来社会主义将建立在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之上,与此相适应,未来社会主义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将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由理想变为现实之后的一个很长时期内,按劳分配一直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唯一的分配方式来实施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同样一直固守这条“社会主义原则”,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在极力排斥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和发展。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历史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在所有制上,现实社会主义中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而只能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分配上,现实社会主义中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而只能是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
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补充论”进行了初步阐述:“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补充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党的十三大还首次明确提出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存在:“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这就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进一步创新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0,30,101,351,30,130,51,101,102,152,258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4,155,155,155,23,52,111,166,172,172,172,172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467
[关键词] 邓小平 按劳分配 共同富裕
邓小平在长期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革命生涯中,特别是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中,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对社会主义个人收入理论进行了大胆突破,既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宝库,又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生动实践开辟了广阔空间,引领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走向胜利。
一、突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束缚,强调既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又必须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1958年前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都曾出现借口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而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左”的错误思潮,严重地干扰和影响了按劳分配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行。邓小平同志以其卓越的政治家的眼光敏锐地觉察到,在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既无法实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经典式按劳分配,但又必须坚持植根于中国土壤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按劳分配制度,以此“刺激大家努力向上”,“使全国人民普遍过上小康生活”。
针对六七十年代国内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左”的思潮,邓小平多次重申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早在1961年,邓小平在其主持制定的《工业七十条》中,就强调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并对“大跃进”中把按劳分配当“资产阶级法权”批判的作法进行了纠正。1975年8月,他在《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这篇谈话中指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1978年3月,他在同国务院政策研究室负责同志的谈话中再次强调:“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1980年8月,他在《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时又强调:“按照马克思说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
邓小平不但一贯主张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而且反复强调必须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按劳分配要体现差别。他说:“人的贡献不同,在待遇上是否应当有差别?……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都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他明确指出:“合格的管理人员、合格的工人,应该享受比较高的待遇,真正做到按劳分配。”其次,按劳分配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按政治态度分配,也不是按资格分配。邓小平指出:“讲按劳分配,无非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他还进一步明确提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再次,按劳分配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邓小平强调:“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必须是严格的、全面的,而且是经常的。各行各业都要这么做。今后职工提级要根据考核的成绩,合格的就提,而且允许提级,不合格的就不提。”
二、突破“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的思想障碍,创造性地提出“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和政策
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似乎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比较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别,就认为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我国分配实践中平均主义现象十分突出,形成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最终造成了全国范围的共同贫穷。邓小平深刻总结这一时期的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他强调:“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否则“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
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坚决反对平均主义的过程中,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允許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以后他又多次强调了这一思想。1980年1月,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提倡按劳分配,对有特别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也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1983年8月,他在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农业部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1984年2月,他在视察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回京后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指出:“如果将来沿海地区搞好了,经济发展了,有了条件,收入就可以高一点,消费就可以增加一点,这是合乎发展规律的。要让一部分地方先富裕起来,搞平均主义不行。这是个大政策,大家要考虑。”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邓小平的“部分先富”的思想和主张逐渐得到了全党的赞同和拥护。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决定的形式把“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确定为党的一大政策。
三、突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本质区别的传统界限,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社会主义分配的最高原则,一定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极分化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会在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这是否意味着允许和鼓励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存在呢?对此,邓小平坚定地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分配的最高原则是共同富裕,决不允许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1985年3月,邓小平在《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这篇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说真是走了邪路了。”他还解释说,“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鼓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1985年8月,他在会见津巴布韦总理穆加贝时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1986年8月,邓小平在视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进一步指出:“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1986年9月,他在接受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电视采访时进一步强调:“但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富裕。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好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邓小平一再提醒,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1986年12月,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 1990年12月,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详细分析了两极分化的危害性:“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1992年初,他在著名的南巡谈话中不仅再一次强调了防止和克服的两极分化的必要性,而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具体办法。他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
四、突破“按劳分配唯一论”,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补充论”,并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存在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未来社会主义将建立在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之上,与此相适应,未来社会主义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将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由理想变为现实之后的一个很长时期内,按劳分配一直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唯一的分配方式来实施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同样一直固守这条“社会主义原则”,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在极力排斥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和发展。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历史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在所有制上,现实社会主义中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而只能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分配上,现实社会主义中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而只能是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
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补充论”进行了初步阐述:“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补充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党的十三大还首次明确提出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存在:“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这就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进一步创新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0,30,101,351,30,130,51,101,102,152,258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4,155,155,155,23,52,111,166,172,172,172,172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