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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培在《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技术侦查所得证据的可采性新探——以秘密监听为视角的分析》中指出,根据2012年刑诉法的规定,通过合法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种特殊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种类,虽然归人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但是具有证据效力,也就是说法官可以采纳,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在使用此类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必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审核。由此可见,对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合法监听,立法采取认可的态度,对于合法监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