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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功利主义是欧洲近代社会启蒙运动的思想产物,是新兴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杰里米·边沁作为功利主义哲学创立者的身份登上历史的舞台,其功利主义思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苦乐原理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次,功利原理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终极原则,再次,效果论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判断依据,最后,法律改革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直接目标。
关键词:功利主义;源流;内容;评述
一、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历史源流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古典伦理学理论,根源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学派主张的快乐主义学说等等,随后经历欧洲古典时代和中世纪的发展,到近代17世纪前后的哈特勒、休谟及其后来的爱尔维修等人处,初步形成并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成长提供相适应的功利理论。
(一)古希腊时代的快乐主义
早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的前辈们对于道德理论做过一些零星的研究。作为同时代出现的德谟克利特对道德理论具有一定的贡献。在德谟克利特的学说中,作为希腊伦理学的核心理论之一——作为“康乐人生”的幸福论的出现,他强调心灵是人类康乐的根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为后来的伊壁鸠鲁学派和昔勒尼学派所倡导的的快乐主义学说提供了思想根基。[1]昔勒尼学派主要代表人亚里斯提卜在认识论上持感觉论,夸大感觉的主观性,强调感官快乐与个人享受是追求人生的意义和目的所在。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不同于伊壁鸠鲁学派或是昔勒尼学派的快乐主义思想之处就是在于,无论是探索快乐思想的伊壁鸠鲁还是寻求享乐主义的亚里斯提卜,都将思想视野停留于个人的生活以及个体的快乐的获取和痛苦的回避作为中心,邊沁则是将视野由个体行为上升到集体行为所牵扯到的福祉,区别于伊壁鸠鲁快乐思想的社会理论倾向。
(二)近代英国经验论哲学传统
近代英国经验论传统——哲学经验论的观点:个人感受到的一切只是都来自于自己的经验,而经验的最终来源是出自人的心灵所产生的一种感官印象。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继承哲学经验论的观念,将快乐和痛苦与道德标准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就是由从人对社会、人对自然的感觉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三)英国情感学派和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
英国情感学派的哈特勒建立了系统的联想主义心理学体系,分析了人性的两种方向——自爱和仁爱,并为此进一步展开论述人的道德行为和社会道德活动,为随后的功利主义学说预先制定了理论研究的边界和范围。道德哲学家休谟提出一个在各个简单的观念之间存在有某种能够观念相互结合的性质的设想,使简单的观念可以通过某种介质相互结合并组成观念聚合,这就是观念之间的联结。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倡导一种合理利己主义与社会公益论相结合的观点,主张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结合。边沁吸收哈特勒和休谟的理论,并强调观念与观念之间和观念与语言之间的联想作用,至于爱尔维修的社会公益论,边沁认为,这时他已经建立了一种为行为提供正当性的标准——若一种行为偏向于增加社会的幸福总和时,这就说明它的行为具备正当性。
总而言之,英国情感论学派和法国唯物主义的思想对合理利己主义的承袭和发展直接地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内容
边沁从休谟的著作中借来了“功利”,在贝卡利亚的理论中套用“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进一步将它发展并运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随着英国近代哲学经验论的熏染,资本主义与工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时代的迅速变化要求新的社会思想理论引导,正是在在这种情况下,边沁将功利主义理论展现到世人的面前。
(一)苦乐原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体系的个体道德理论是承袭英国经验论哲学传统并以经验主义人性论为基础,主张人对客体的认识和把握应当以感觉经验为起点,且同时排斥一切与感觉经验范畴相区别的思想,认为即便是理解人本身也应当在对人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在这层意义上,边沁把作为感觉经验之上的道德标准进一步发展并归结为快乐和痛苦,汲取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有关个人追求快乐或逃避痛苦的本性的思想,将“苦乐原理”当做功利主义思想理论的基础,奠定了苦乐在个人行为中的统领地位。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第一章写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他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要受它们的支配:凡是我们所作一切设法摆脱它们的努力,都适足以证明和证实它们的权威之存在而已。”[2]
(二)功利原理
功利是指客体所具有的一种性质:由此,它能够于给利益相关的人带来真实的好处、利益或幸福。他认为假设利益相关的人是一个具体的人,那么就是这个人的幸福,假设利益有关的人是一般的共同体,那么就是组成一般的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总和的幸福。功利原理,边沁后来喜欢称之为最大幸福原理,并将它作为评判个人行为与社会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终极标准,所谓功利原理,“是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的原理”。[3]或者说,当面我们对人的任何一种行为给予支持或者反对观点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加或者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即是看促进这种幸福还是与其相对立。边沁生成功利原理并为此进行辩护:“假使功利原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场景中都起主导的原理,那么在这各个场景中与之不同的任何原理都必定是错误的,即是与功利原理相反的所有原理都是错误的。”
(三)效果论
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套评价行为的标准,边沁坚持的是效果论,他认为,一个行为是善是恶,只要考虑它的后果就可以得到确定,如果它能够引起愉快或排除痛苦,那么它就是善的,如果它能以前你痛苦而排除快乐,那么它就是恶的。这与义务论者的为动机论形成了鲜明对照,如康德认为,一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它的后果,而是看它是否出于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关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4]总之,边沁认为,从同一个动机出发,可能会产生善的、恶的或无善无恶的行为,只有后果才能决定行为的善恶,行为动机无法鉴定道德的善恶,但是行为产生的效果是判断行为道德的标准。 (四)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理论是边沁理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由于边沁本身就是以法学家而闻名,在他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为他赢取伦理学家称号的同时,也确立了他在法学界的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边沁深信人类福利的体系的建立要凭借“理性”和“法律”的力量,好的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边沁认为,法律的最大功能是防止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发生,限定个人对快乐的利己主义的追求,从而体现了合理利己主义的要求。法律是辅佐道德来调解伦理关系的手段,同时也是道德的另一种保障。法律体系中也是以苦乐与原理作为基本出发点的。在边沁看来,凡是能够减轻痛苦或是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良善,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5]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字里行间中得到他所讲的绝不是仅仅说明个人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应当转变的某种方向性问题。寻求快乐和回避痛苦,應当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唯一目的。实际上,我们所有人都希望追求幸福而回避痛苦,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是这并不能意味着作为人的人就应该去追求快乐和回避痛苦,也并不意味着以“苦乐原理”为理论基础的“善或恶的标准”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因为,从人所追求和希望事物的过程中,并不能直接得出人就应该追求可以得到的事物,或者应当承受的责任。功利主义把追求快乐作为直接推出善或恶和行为标准的原则,从个人伦理道德视角来看,是存在着根本缺陷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后继者密尔在他著的《功利主义》一书中,批评了历代以来的“功利主义著作的作者”,他主张快乐或幸福不但存在量的差别,而且还存在质的差别,承认这种质的差别与功利的原则毫无矛盾。正是在这层意义上,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得到了完善与发展,并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前进道路提供相适应的功利理论。
参考文献
[1]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12页
[2]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210页
[3]边沁,《道德与立法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11页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3页
[5]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49页
关键词:功利主义;源流;内容;评述
一、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历史源流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古典伦理学理论,根源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学派主张的快乐主义学说等等,随后经历欧洲古典时代和中世纪的发展,到近代17世纪前后的哈特勒、休谟及其后来的爱尔维修等人处,初步形成并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成长提供相适应的功利理论。
(一)古希腊时代的快乐主义
早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的前辈们对于道德理论做过一些零星的研究。作为同时代出现的德谟克利特对道德理论具有一定的贡献。在德谟克利特的学说中,作为希腊伦理学的核心理论之一——作为“康乐人生”的幸福论的出现,他强调心灵是人类康乐的根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为后来的伊壁鸠鲁学派和昔勒尼学派所倡导的的快乐主义学说提供了思想根基。[1]昔勒尼学派主要代表人亚里斯提卜在认识论上持感觉论,夸大感觉的主观性,强调感官快乐与个人享受是追求人生的意义和目的所在。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不同于伊壁鸠鲁学派或是昔勒尼学派的快乐主义思想之处就是在于,无论是探索快乐思想的伊壁鸠鲁还是寻求享乐主义的亚里斯提卜,都将思想视野停留于个人的生活以及个体的快乐的获取和痛苦的回避作为中心,邊沁则是将视野由个体行为上升到集体行为所牵扯到的福祉,区别于伊壁鸠鲁快乐思想的社会理论倾向。
(二)近代英国经验论哲学传统
近代英国经验论传统——哲学经验论的观点:个人感受到的一切只是都来自于自己的经验,而经验的最终来源是出自人的心灵所产生的一种感官印象。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继承哲学经验论的观念,将快乐和痛苦与道德标准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就是由从人对社会、人对自然的感觉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三)英国情感学派和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
英国情感学派的哈特勒建立了系统的联想主义心理学体系,分析了人性的两种方向——自爱和仁爱,并为此进一步展开论述人的道德行为和社会道德活动,为随后的功利主义学说预先制定了理论研究的边界和范围。道德哲学家休谟提出一个在各个简单的观念之间存在有某种能够观念相互结合的性质的设想,使简单的观念可以通过某种介质相互结合并组成观念聚合,这就是观念之间的联结。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倡导一种合理利己主义与社会公益论相结合的观点,主张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结合。边沁吸收哈特勒和休谟的理论,并强调观念与观念之间和观念与语言之间的联想作用,至于爱尔维修的社会公益论,边沁认为,这时他已经建立了一种为行为提供正当性的标准——若一种行为偏向于增加社会的幸福总和时,这就说明它的行为具备正当性。
总而言之,英国情感论学派和法国唯物主义的思想对合理利己主义的承袭和发展直接地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内容
边沁从休谟的著作中借来了“功利”,在贝卡利亚的理论中套用“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进一步将它发展并运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随着英国近代哲学经验论的熏染,资本主义与工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时代的迅速变化要求新的社会思想理论引导,正是在在这种情况下,边沁将功利主义理论展现到世人的面前。
(一)苦乐原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体系的个体道德理论是承袭英国经验论哲学传统并以经验主义人性论为基础,主张人对客体的认识和把握应当以感觉经验为起点,且同时排斥一切与感觉经验范畴相区别的思想,认为即便是理解人本身也应当在对人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在这层意义上,边沁把作为感觉经验之上的道德标准进一步发展并归结为快乐和痛苦,汲取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有关个人追求快乐或逃避痛苦的本性的思想,将“苦乐原理”当做功利主义思想理论的基础,奠定了苦乐在个人行为中的统领地位。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第一章写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他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要受它们的支配:凡是我们所作一切设法摆脱它们的努力,都适足以证明和证实它们的权威之存在而已。”[2]
(二)功利原理
功利是指客体所具有的一种性质:由此,它能够于给利益相关的人带来真实的好处、利益或幸福。他认为假设利益相关的人是一个具体的人,那么就是这个人的幸福,假设利益有关的人是一般的共同体,那么就是组成一般的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总和的幸福。功利原理,边沁后来喜欢称之为最大幸福原理,并将它作为评判个人行为与社会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终极标准,所谓功利原理,“是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的原理”。[3]或者说,当面我们对人的任何一种行为给予支持或者反对观点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加或者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即是看促进这种幸福还是与其相对立。边沁生成功利原理并为此进行辩护:“假使功利原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场景中都起主导的原理,那么在这各个场景中与之不同的任何原理都必定是错误的,即是与功利原理相反的所有原理都是错误的。”
(三)效果论
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套评价行为的标准,边沁坚持的是效果论,他认为,一个行为是善是恶,只要考虑它的后果就可以得到确定,如果它能够引起愉快或排除痛苦,那么它就是善的,如果它能以前你痛苦而排除快乐,那么它就是恶的。这与义务论者的为动机论形成了鲜明对照,如康德认为,一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它的后果,而是看它是否出于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关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4]总之,边沁认为,从同一个动机出发,可能会产生善的、恶的或无善无恶的行为,只有后果才能决定行为的善恶,行为动机无法鉴定道德的善恶,但是行为产生的效果是判断行为道德的标准。 (四)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理论是边沁理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由于边沁本身就是以法学家而闻名,在他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为他赢取伦理学家称号的同时,也确立了他在法学界的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边沁深信人类福利的体系的建立要凭借“理性”和“法律”的力量,好的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边沁认为,法律的最大功能是防止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发生,限定个人对快乐的利己主义的追求,从而体现了合理利己主义的要求。法律是辅佐道德来调解伦理关系的手段,同时也是道德的另一种保障。法律体系中也是以苦乐与原理作为基本出发点的。在边沁看来,凡是能够减轻痛苦或是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良善,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5]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字里行间中得到他所讲的绝不是仅仅说明个人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应当转变的某种方向性问题。寻求快乐和回避痛苦,應当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唯一目的。实际上,我们所有人都希望追求幸福而回避痛苦,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是这并不能意味着作为人的人就应该去追求快乐和回避痛苦,也并不意味着以“苦乐原理”为理论基础的“善或恶的标准”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因为,从人所追求和希望事物的过程中,并不能直接得出人就应该追求可以得到的事物,或者应当承受的责任。功利主义把追求快乐作为直接推出善或恶和行为标准的原则,从个人伦理道德视角来看,是存在着根本缺陷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后继者密尔在他著的《功利主义》一书中,批评了历代以来的“功利主义著作的作者”,他主张快乐或幸福不但存在量的差别,而且还存在质的差别,承认这种质的差别与功利的原则毫无矛盾。正是在这层意义上,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得到了完善与发展,并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前进道路提供相适应的功利理论。
参考文献
[1]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12页
[2]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210页
[3]边沁,《道德与立法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11页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3页
[5]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