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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财综[2017]56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残联、市电力公司,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本市现就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费代码600033)和新型墙体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