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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的"文化性"与"社会性"决定着图书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两种性质并行不悖,集中体现为图书馆的"公益性"。因此,要保证图书馆功能特性的实现,必须坚持公益性的制度设计,具体包括:要充分体现图书馆法人的公益性特点;要充分维护图书馆法人的公益服务主体性权益;建立与图书馆法人发展相适应的登记管理机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