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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野调查概述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认为,21世纪有两件大事影响全人类,一个是新技术革命,另一个是中国的城市化。此言非虚,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的确深刻影响人类的政经、文化、社会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各式各样的人文与社科问题呈现,有的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深远地改变现实并提升我们的认知,有的问题依旧滞留,成为长远的现实困境。中国的城中村是复杂的万花筒,现实与理念交错,各种利益盘根错节,甚至在传统与现代间徘徊往复,这其中有太多问题值得研究并深思。
一百多年来,中国城市化举步维艰,1978年的城市化率只有17.9%,改革开放之后迅速提升,2009年达到46.6%。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城市化平均为78%,最高达92%,中等收入国家为60%。中国地域发展非常不均衡,东南沿海处在高速发展中,城中村的问题也更加突出。据资料显示,北京有城中村231个,珠海市有26个行政村,温州城区中有138个城中村。城中村的实质,是城市的快速扩张,所导致的城乡共存二元现象。李培林在其《村落的终结中》指出,城中村的外部形态是以宅基地为基础的房屋建筑群落聚集,其内部实质是血缘与亲缘等初级社会关系的凝结。简言之,城中村既保留了传统村落的一般特征,但是因为身处城市之中,又受到外部城市环境的巨大影响,如交通、商业、就业、城市建设与管理等。
城中村是重大资源与利益之所在,但是同时又伴随着诸多社会问题。笔者将其简单归纳为几点。其一,相对于其他城市空间,城中村基础设施较落后,房屋密集,道路狭窄,这是最为明显也是最为根本的问题,其他问题或多或少由此派生。其二,卫生环境较差,由于人口密集容易传播疾病,其中无照经营的小摊贩也是这个问题的缘由。其三,城中村中的人群密度大,身份复杂,使得治安问题突出。其四,城中村存在许多廉价出租,成为犯罪场所和藏匿罪犯所在。
城中村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使得政府不得将城中村视为治理关键,其中的治安问题、城市规划、交通卫生都是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房地产商无疑是当今中国影响巨大的利益集团,城中村的土地开发存在巨大的商机,同时政府也能在这个商机中分一杯羹,因为土地财政是各级政府财政的重要支柱。因而,城中村的改建与治理中,形成了特有的利益格局,权力和权利相互交错。在这种利益对峙的局面中,形成了政府-开发商-村干部-村民四方结构。笔者认为这是“特有”的利益格局,是城中村相对于一般村落,比较突出的特点,换言之,一般村落也存在这种利益格局但是不明显,城中村也存在一般村落中的利益关系但不是其特殊性。
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城中村的治理和改造过程中,这四个利益方如何博弈,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腐败如何产生。本文的思路主要是基于一段时间的田野调查,通过走访温州大河村(化名)的村民和前村主任,来分析当地腐败运行的基本框架。大河村前村主任李主任(化名),现退休在家,担任过村干部多年,也有过多年法律基层工作经验,可以说经历过温州城中村变迁的风风雨雨,有着扎实的城中村工作经验。
二、政府腐败的诱因与形式
城中村的改建中,政府的巨大收益首先是土地收入,即通过低补偿征收建设用地,然后高价出让给开放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料显示,全国各地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60%,从温州情况看,不包括房地产开放和政府公建项目,单1999-2003年全市城镇集体土地购置费收入227.40亿元,扣除之分农民征地补偿80.87亿元,各级财政收入应为146.53亿元。其次,城中村改造可以大幅提升周边土地价格,这种波及效益应该视为间接的土地收益。
在城中村开发中,除了土地收入这个显性收益外,政府将会获得巨大的政绩效益,这是一个隐形却重要的收益。有时,这个诱因甚至比实在的土地财政收入更为重要,因而常常使政府不惜滥用权力,去突破乡村力量中的重重阻力。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政府官员的任免,是经由上级考核与选拨,而非经由民众选举产生。上级官员对于下级官员考核,因为鞭长莫及且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通过一些显而易见的指标和因素来判断,比如城市规划、犯罪率、稳定指标等等。这就是为什么在威权政体中,政绩工程泛滥,因为这是上级考核下级的重要指标。上文曾论述过,城中村存在许多严重的城市问题,如果政府能够有效改造城中村,就会成为重要的政绩指标。由此观之,对于政府官员的升迁,加速城市化进程相较于保障城中村农民的利益,是切实利益所在,显得更加重要。与此同时,政府只需掌握征地过程中的分寸,不至于诱发群体事件而影响城市稳定,就不会影响到政绩考核。即便引发群体事件而产生上诉或上访问题,政府也有相关的应对策略,比如截访、编造罪名等,所以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获得的政绩效益,要远大于风险,只要手腕灵活多样。
传统学理上认为,腐败主要是明确的权力交易,也就是滥用权力之后将获得相当明确的收益。但是,就腐败的本质而言,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获取私人利益,这其中不论私人利益是否明确与清晰,都将对公共权力造成伤害。所以,无论以权谋私中的“私”以什么形式存在,都是腐败,这是对腐败合乎目的的解释。以目的解释的方法来界定腐败的概念,是为了指出城中村改造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指标,有重要的私利成分,如果政府官员在改造过程中滥用权力,违法法定程序,侵害村民私权,就可以合理懷疑这是谋求私利的腐败行为,并通过后续的司法手段进行查证。
在城中村改造与收地的过程中,政府官员将与其他三方利益集团交涉。首先,是政府与开发商的腐败运作的基本形式。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土地的盈利前景非常敏感,一旦发现可供开放的土地,便游说政府以“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其中涉及繁杂的程序,诸如审批、招标、承建,都需要政府官员审核或拍板。但是,大型基建项目的审核机制和标准弹性非常大,甚至完全可以经由官员主观臆断,比如开发商“信誉良好”、“组织管理完善”等等。所以,繁杂而模糊的程序提供权力寻租空间,甚至许多程序只是做表面文章而已。如果一片土地政府先看中,那政府也需要开发商的帮助,因为土地开发需要巨额的前期资金投入,政府在挑选开发商的过程中,也可以运用以上相同的腐败运作模式。 政府与城中村干部的关系,比较类似代理人的关系。在征地过程中,政府虽然会有“公共利益”这面冠冕堂皇的旗帜,但涉及村民的具体利益,他们未必会吃这一套,这就是为什么近年城中村群体事件频发。另一方面,城中村中情况复杂,比如村民关系及财务状况,政府对村中具体情况知之甚少,就会需要村干部作为先锋去开路,负责具体执行事务,并摆平相应纠纷。作为回报,上级政府会给予村干部更大的执行权力和操作空间,比如拆迁的先后顺序、补偿款的发放,基本由村干部拍板,这里都有巨大的腐败空间。另外,政府会以警力这种合法的暴力方式支持村干部的工作,这使得村干部在拆迁中权力更大。村干部分为两种,村长(村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作为党支部由上级指派。在征地和补偿中,如果民选的村主任为村民利益挺身抗争时,会受到村委的制衡和上级政府的打压。久而久之,在巨大的压力下和利益驱动下,多数村干部会慢慢妥协,成为上级政府在村里的利益代理人。
城中村征地的过程中,政府与村民的利益冲突最大,因为土地对村民而言不仅是巨大的利益,也是农耕的立身之本。在大河村中,村民依旧非常传统,安土重迁,视土地为命根子。政府对于个别顽固分子,一般会软硬兼施,即利益收入和暴力威胁。利益收买的数额非常有限,否则其他村民会认为只要顽抗到底,就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则政府征地则会有更大的阻力。暴力或法律威胁中,一般会编造裁量空间较大的罪名如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许多被逼无奈的失地村民,首先会向法院上诉,但地方法院严重受制于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很难与政府直接对抗,最后上诉只能不了了之。笔者在温州各级法院门口曾见过数起村民静坐示威事件,皆因征地纠纷而起。个别极端的村民,会选择上访来抗争,但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打击和预防上访,因为稳定性是考核官员的重要指标。简言之,政府有更多资源和手段,甚至拥有合法暴力和司法裁决,在巨大的土地利益面前,并不会因为部分村民的抗争而大幅退让,最多只是策略性妥协。
三、村干部的腐败形式
由于上级政府会在征地过程中放权,所以村干部的权力和油水非常大,只要符合上面的大原则而不出乱子,村干部在执行事务中可以任意操作。正是认识到这个职位中包含的巨大利益,所以村长竞选几乎成了砸钱的游戏。温州大河村及附近的城中村,村长竞选大概要花费300万到500万,有的直接发红包,并承诺当选之后仍有重酬,有的贿选形式更加夸张,将烟酒等礼品放在板车上拉到各家门口发送,光天化日毫不避忌,村长贿选已经是城中村公开的秘密。砸下巨资,则可以想象村长当选后一定会不惜代价把钱捞回来,其中征地腐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直接贿赂。由于村干部在征地拆迁执行中享有诸多权力,所以开发商和村民都有直接向村干部行贿的动机。李主任坦言,曾有开发商向其承诺,如果在某个期限内完成村民动员工作,则直接支付50万。对于开发商而言,时间意味着巨大的资金链投入和利息,当然是分秒必争。但是,在城中村征地、谈判、拆迁、补偿等诸多过程中,即便没有大阻力和大抗争,也会小麻烦不断,此间种种都必须仰仗村干部的工作能力。对村民而言,向村干部行贿的动机也很强烈。比如,可以拖延拆迁的时间,可以取得更多拆迁补偿款等等。
第二种,间接行贿。直接行贿的弊端不言而喻,容易暴露,也容易被追查。所以,腐败的形式和对策也在不断升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开发商和村干部的间接利益交换,一般以阴阳合同的形式出现。比如,村干部为开发商办事,同时与开发商签订看似不相关的其他交易合同,价额明显高于市价。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间接行贿隐藏得更深。温州农村仍旧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生态,再加上血缘与亲缘关系,人际网络更加复杂,所以村民交往时往往都有人情上的复杂权衡。在婚丧嫁娶的礼金中有调整的空间,平时邻里互助也可以频繁示好,种种事出有因的人情交往,常常能掩盖贿赂的实质。
第三种,承包工作。村干部的腐败形式中,明目张胆地中饱私囊并不常见,因为这样风险太大。但是,在城中村的改建中有大量工程和交易,这些机会都可以间接转化金钱利益。村干部会利用自己的雇员成立相关的公司,承包工程或者高价购买材料。以前的做法比较粗暴,村干部会直接利用自己的亲人,但是后来他们渐渐发现这样容易被人找到把柄,虽然这些伎俩村民也心知肚明,但是村干部一般也会把表面文章做足。温州许多村干部,都是靠“生意”发家致富,但这些生意多数都与城中村改造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四、调查结论及建议
在城中村改建过程中,村民出让土地,开发商收地重建,中间以政府和村干部为纽带。这个两个中间环节握有巨大的权力,因而滋生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温州是沿海发达城市,城乡差距更加显著,落后的城中村被现代的城市包围,是严酷的城乡对峙。再加上城中村改建所涉及的复杂的人际关系、繁琐的执行程序、交错的权力结构,使得权力腐败的形式灵活多变,且容易伪装和掩饰。但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措施是不变的,即增加腐败的成本、减少腐败的收益,无论是宣扬道德文化还是设计制度,都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筆者发现,虽然某些对征地不满的村民会积极抗争,比如上诉和上访,但是大多数村民敢怒而不敢言,都是沉默的大多数,这其中有复杂的群体心理。温州村落中仍以熟人网络存续,甚至有更深厚的亲缘和血缘关系,村民之间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家都愿意以和为贵,只要村干部没有太过分,大家也不愿撕破脸,否则就会增加日后在村里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村干部和政府有强力做后盾,村民意识到抗争也不过是以卵击石,太多失败的前车之鉴更是强化这种信念。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和为贵”与“顺民”观念,极大地消减了村民对腐败与不公的抗争意识。但是,权利从来不是从天而降,而是经由艰苦漫长的谈判、牺牲、妥协而达成,因而“为权利而斗争”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如此重要。所以,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普及能有效地保护村民的利益,也能让他们以正当的抗争来提升腐败的成本。
城中村改造中的腐败问题,最大的根源仍是制度的真空,从而缺乏对权力有效的制衡,使得权力运作存在极大空间。政府挑选开发商时,没有严格的筛选机制、审查标准,最终决定只能由少数领导拍板,当然会有权力寻租。村干部执行征地、补偿的具体措施时,基本没有约束机制,只是靠自己习惯的方式来安排与操作,当然可以任意妄为。并且,政府对司法和言论的控制,都会明显减少自身腐败的成本。所以,在城市化进程中,熟人社会和法治社会、潜规则和制度约束中产生了断裂与真空,这使得城中村的腐败从中大量滋生,遏制腐败也必须从相应的制度和文化中着手解决。
参考文献
[1]王新、方益权:《社会法视域下的城中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2]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3]李晓明:《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
[4]罗伯特克里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译,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8年。
[5]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年。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生)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认为,21世纪有两件大事影响全人类,一个是新技术革命,另一个是中国的城市化。此言非虚,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的确深刻影响人类的政经、文化、社会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各式各样的人文与社科问题呈现,有的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深远地改变现实并提升我们的认知,有的问题依旧滞留,成为长远的现实困境。中国的城中村是复杂的万花筒,现实与理念交错,各种利益盘根错节,甚至在传统与现代间徘徊往复,这其中有太多问题值得研究并深思。
一百多年来,中国城市化举步维艰,1978年的城市化率只有17.9%,改革开放之后迅速提升,2009年达到46.6%。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城市化平均为78%,最高达92%,中等收入国家为60%。中国地域发展非常不均衡,东南沿海处在高速发展中,城中村的问题也更加突出。据资料显示,北京有城中村231个,珠海市有26个行政村,温州城区中有138个城中村。城中村的实质,是城市的快速扩张,所导致的城乡共存二元现象。李培林在其《村落的终结中》指出,城中村的外部形态是以宅基地为基础的房屋建筑群落聚集,其内部实质是血缘与亲缘等初级社会关系的凝结。简言之,城中村既保留了传统村落的一般特征,但是因为身处城市之中,又受到外部城市环境的巨大影响,如交通、商业、就业、城市建设与管理等。
城中村是重大资源与利益之所在,但是同时又伴随着诸多社会问题。笔者将其简单归纳为几点。其一,相对于其他城市空间,城中村基础设施较落后,房屋密集,道路狭窄,这是最为明显也是最为根本的问题,其他问题或多或少由此派生。其二,卫生环境较差,由于人口密集容易传播疾病,其中无照经营的小摊贩也是这个问题的缘由。其三,城中村中的人群密度大,身份复杂,使得治安问题突出。其四,城中村存在许多廉价出租,成为犯罪场所和藏匿罪犯所在。
城中村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使得政府不得将城中村视为治理关键,其中的治安问题、城市规划、交通卫生都是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房地产商无疑是当今中国影响巨大的利益集团,城中村的土地开发存在巨大的商机,同时政府也能在这个商机中分一杯羹,因为土地财政是各级政府财政的重要支柱。因而,城中村的改建与治理中,形成了特有的利益格局,权力和权利相互交错。在这种利益对峙的局面中,形成了政府-开发商-村干部-村民四方结构。笔者认为这是“特有”的利益格局,是城中村相对于一般村落,比较突出的特点,换言之,一般村落也存在这种利益格局但是不明显,城中村也存在一般村落中的利益关系但不是其特殊性。
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城中村的治理和改造过程中,这四个利益方如何博弈,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腐败如何产生。本文的思路主要是基于一段时间的田野调查,通过走访温州大河村(化名)的村民和前村主任,来分析当地腐败运行的基本框架。大河村前村主任李主任(化名),现退休在家,担任过村干部多年,也有过多年法律基层工作经验,可以说经历过温州城中村变迁的风风雨雨,有着扎实的城中村工作经验。
二、政府腐败的诱因与形式
城中村的改建中,政府的巨大收益首先是土地收入,即通过低补偿征收建设用地,然后高价出让给开放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料显示,全国各地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60%,从温州情况看,不包括房地产开放和政府公建项目,单1999-2003年全市城镇集体土地购置费收入227.40亿元,扣除之分农民征地补偿80.87亿元,各级财政收入应为146.53亿元。其次,城中村改造可以大幅提升周边土地价格,这种波及效益应该视为间接的土地收益。
在城中村开发中,除了土地收入这个显性收益外,政府将会获得巨大的政绩效益,这是一个隐形却重要的收益。有时,这个诱因甚至比实在的土地财政收入更为重要,因而常常使政府不惜滥用权力,去突破乡村力量中的重重阻力。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政府官员的任免,是经由上级考核与选拨,而非经由民众选举产生。上级官员对于下级官员考核,因为鞭长莫及且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通过一些显而易见的指标和因素来判断,比如城市规划、犯罪率、稳定指标等等。这就是为什么在威权政体中,政绩工程泛滥,因为这是上级考核下级的重要指标。上文曾论述过,城中村存在许多严重的城市问题,如果政府能够有效改造城中村,就会成为重要的政绩指标。由此观之,对于政府官员的升迁,加速城市化进程相较于保障城中村农民的利益,是切实利益所在,显得更加重要。与此同时,政府只需掌握征地过程中的分寸,不至于诱发群体事件而影响城市稳定,就不会影响到政绩考核。即便引发群体事件而产生上诉或上访问题,政府也有相关的应对策略,比如截访、编造罪名等,所以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获得的政绩效益,要远大于风险,只要手腕灵活多样。
传统学理上认为,腐败主要是明确的权力交易,也就是滥用权力之后将获得相当明确的收益。但是,就腐败的本质而言,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获取私人利益,这其中不论私人利益是否明确与清晰,都将对公共权力造成伤害。所以,无论以权谋私中的“私”以什么形式存在,都是腐败,这是对腐败合乎目的的解释。以目的解释的方法来界定腐败的概念,是为了指出城中村改造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指标,有重要的私利成分,如果政府官员在改造过程中滥用权力,违法法定程序,侵害村民私权,就可以合理懷疑这是谋求私利的腐败行为,并通过后续的司法手段进行查证。
在城中村改造与收地的过程中,政府官员将与其他三方利益集团交涉。首先,是政府与开发商的腐败运作的基本形式。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土地的盈利前景非常敏感,一旦发现可供开放的土地,便游说政府以“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其中涉及繁杂的程序,诸如审批、招标、承建,都需要政府官员审核或拍板。但是,大型基建项目的审核机制和标准弹性非常大,甚至完全可以经由官员主观臆断,比如开发商“信誉良好”、“组织管理完善”等等。所以,繁杂而模糊的程序提供权力寻租空间,甚至许多程序只是做表面文章而已。如果一片土地政府先看中,那政府也需要开发商的帮助,因为土地开发需要巨额的前期资金投入,政府在挑选开发商的过程中,也可以运用以上相同的腐败运作模式。 政府与城中村干部的关系,比较类似代理人的关系。在征地过程中,政府虽然会有“公共利益”这面冠冕堂皇的旗帜,但涉及村民的具体利益,他们未必会吃这一套,这就是为什么近年城中村群体事件频发。另一方面,城中村中情况复杂,比如村民关系及财务状况,政府对村中具体情况知之甚少,就会需要村干部作为先锋去开路,负责具体执行事务,并摆平相应纠纷。作为回报,上级政府会给予村干部更大的执行权力和操作空间,比如拆迁的先后顺序、补偿款的发放,基本由村干部拍板,这里都有巨大的腐败空间。另外,政府会以警力这种合法的暴力方式支持村干部的工作,这使得村干部在拆迁中权力更大。村干部分为两种,村长(村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作为党支部由上级指派。在征地和补偿中,如果民选的村主任为村民利益挺身抗争时,会受到村委的制衡和上级政府的打压。久而久之,在巨大的压力下和利益驱动下,多数村干部会慢慢妥协,成为上级政府在村里的利益代理人。
城中村征地的过程中,政府与村民的利益冲突最大,因为土地对村民而言不仅是巨大的利益,也是农耕的立身之本。在大河村中,村民依旧非常传统,安土重迁,视土地为命根子。政府对于个别顽固分子,一般会软硬兼施,即利益收入和暴力威胁。利益收买的数额非常有限,否则其他村民会认为只要顽抗到底,就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则政府征地则会有更大的阻力。暴力或法律威胁中,一般会编造裁量空间较大的罪名如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许多被逼无奈的失地村民,首先会向法院上诉,但地方法院严重受制于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很难与政府直接对抗,最后上诉只能不了了之。笔者在温州各级法院门口曾见过数起村民静坐示威事件,皆因征地纠纷而起。个别极端的村民,会选择上访来抗争,但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打击和预防上访,因为稳定性是考核官员的重要指标。简言之,政府有更多资源和手段,甚至拥有合法暴力和司法裁决,在巨大的土地利益面前,并不会因为部分村民的抗争而大幅退让,最多只是策略性妥协。
三、村干部的腐败形式
由于上级政府会在征地过程中放权,所以村干部的权力和油水非常大,只要符合上面的大原则而不出乱子,村干部在执行事务中可以任意操作。正是认识到这个职位中包含的巨大利益,所以村长竞选几乎成了砸钱的游戏。温州大河村及附近的城中村,村长竞选大概要花费300万到500万,有的直接发红包,并承诺当选之后仍有重酬,有的贿选形式更加夸张,将烟酒等礼品放在板车上拉到各家门口发送,光天化日毫不避忌,村长贿选已经是城中村公开的秘密。砸下巨资,则可以想象村长当选后一定会不惜代价把钱捞回来,其中征地腐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直接贿赂。由于村干部在征地拆迁执行中享有诸多权力,所以开发商和村民都有直接向村干部行贿的动机。李主任坦言,曾有开发商向其承诺,如果在某个期限内完成村民动员工作,则直接支付50万。对于开发商而言,时间意味着巨大的资金链投入和利息,当然是分秒必争。但是,在城中村征地、谈判、拆迁、补偿等诸多过程中,即便没有大阻力和大抗争,也会小麻烦不断,此间种种都必须仰仗村干部的工作能力。对村民而言,向村干部行贿的动机也很强烈。比如,可以拖延拆迁的时间,可以取得更多拆迁补偿款等等。
第二种,间接行贿。直接行贿的弊端不言而喻,容易暴露,也容易被追查。所以,腐败的形式和对策也在不断升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开发商和村干部的间接利益交换,一般以阴阳合同的形式出现。比如,村干部为开发商办事,同时与开发商签订看似不相关的其他交易合同,价额明显高于市价。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间接行贿隐藏得更深。温州农村仍旧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生态,再加上血缘与亲缘关系,人际网络更加复杂,所以村民交往时往往都有人情上的复杂权衡。在婚丧嫁娶的礼金中有调整的空间,平时邻里互助也可以频繁示好,种种事出有因的人情交往,常常能掩盖贿赂的实质。
第三种,承包工作。村干部的腐败形式中,明目张胆地中饱私囊并不常见,因为这样风险太大。但是,在城中村的改建中有大量工程和交易,这些机会都可以间接转化金钱利益。村干部会利用自己的雇员成立相关的公司,承包工程或者高价购买材料。以前的做法比较粗暴,村干部会直接利用自己的亲人,但是后来他们渐渐发现这样容易被人找到把柄,虽然这些伎俩村民也心知肚明,但是村干部一般也会把表面文章做足。温州许多村干部,都是靠“生意”发家致富,但这些生意多数都与城中村改造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四、调查结论及建议
在城中村改建过程中,村民出让土地,开发商收地重建,中间以政府和村干部为纽带。这个两个中间环节握有巨大的权力,因而滋生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温州是沿海发达城市,城乡差距更加显著,落后的城中村被现代的城市包围,是严酷的城乡对峙。再加上城中村改建所涉及的复杂的人际关系、繁琐的执行程序、交错的权力结构,使得权力腐败的形式灵活多变,且容易伪装和掩饰。但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措施是不变的,即增加腐败的成本、减少腐败的收益,无论是宣扬道德文化还是设计制度,都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筆者发现,虽然某些对征地不满的村民会积极抗争,比如上诉和上访,但是大多数村民敢怒而不敢言,都是沉默的大多数,这其中有复杂的群体心理。温州村落中仍以熟人网络存续,甚至有更深厚的亲缘和血缘关系,村民之间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家都愿意以和为贵,只要村干部没有太过分,大家也不愿撕破脸,否则就会增加日后在村里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村干部和政府有强力做后盾,村民意识到抗争也不过是以卵击石,太多失败的前车之鉴更是强化这种信念。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和为贵”与“顺民”观念,极大地消减了村民对腐败与不公的抗争意识。但是,权利从来不是从天而降,而是经由艰苦漫长的谈判、牺牲、妥协而达成,因而“为权利而斗争”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如此重要。所以,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普及能有效地保护村民的利益,也能让他们以正当的抗争来提升腐败的成本。
城中村改造中的腐败问题,最大的根源仍是制度的真空,从而缺乏对权力有效的制衡,使得权力运作存在极大空间。政府挑选开发商时,没有严格的筛选机制、审查标准,最终决定只能由少数领导拍板,当然会有权力寻租。村干部执行征地、补偿的具体措施时,基本没有约束机制,只是靠自己习惯的方式来安排与操作,当然可以任意妄为。并且,政府对司法和言论的控制,都会明显减少自身腐败的成本。所以,在城市化进程中,熟人社会和法治社会、潜规则和制度约束中产生了断裂与真空,这使得城中村的腐败从中大量滋生,遏制腐败也必须从相应的制度和文化中着手解决。
参考文献
[1]王新、方益权:《社会法视域下的城中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2]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3]李晓明:《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
[4]罗伯特克里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译,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8年。
[5]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年。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