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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二大重要职能,但目前,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在自侦案件协作配合方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自侦案件的质量,需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本文认真分析了当前公诉、自侦关系存在的问题,建立与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的现实意义,并结合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自侦部门协作配合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如何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自侦;配合;机制;案件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了其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法律又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积极的引导,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制约和控制,提高了案件证据的质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上的欠缺,对于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引导侦查却收效甚微。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缺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意识,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很少主动、直接的提前介入,存在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再看,不行可以退补的观念,同时自侦部门存在重案件侦查,轻审查起诉的观念,公诉、自侦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的意识,不仅造成检察资源浪费,而且直接影响自侦案件质量,不利于准确、有效、及时的打击犯罪。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提高自侦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建立与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确保案件质量,意义十分重大,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下面,笔者结合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公诉与自侦部门的协作配合的成功经验,谈一谈如何建立与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提高自侦办案质量。
一、当前公诉、自侦关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1)公诉对自侦部门的监督不力
对于自侦案件的诉讼活动是否监督,怎样监督,通过什么途径监督等方面,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早先采取的是"一杆子插到底"的工作方式,从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出庭支持公诉,办案人员一手包办,从而形成了自抓自捕、自侦自诉的现象,这种作法是违背法律关于诉讼监督规定的本意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监督,既应该包括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应当包括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只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对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外部制约,势必造成法律监督的缺欠,使诉讼监督失之偏颇。
目前,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部门检察人员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根据案卷材料上提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恰当,容易忽视自侦部门是怎样通过侦查发现和掌握这些事实、情节和证据的经过,从而忽视对侦查人员有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审查,导致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监督不力。
(2)自侦对公诉部门的制约不够
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自侦部门位于第一环节,按照法律规定,其侦查的案件需交由公诉部门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如此长期以来便形成了单向流程工作定势,这使得公诉部门除了在讨论可能会对事实和定性作出重大改变的案件时邀请自侦部门列席外,很少将案件审查、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自侦部门,例如,案件起诉的时间、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庭审的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判决的时间、判决的情况;抗诉的情况、抗诉需要协作的问题等等。应当说,这是一种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不良惯例,这是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两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的双向性和全面性,也不利于对公诉部门办理案件的内部监督。
二、建立与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的现实意义
自侦案件不能单单理解为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行使侦查权的案件,只是自侦部门的事,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自侦案件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内部职权分工,由院内各部门既相对独立,又紧密配合共同完成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自侦案件是检察机关的案件而不仅仅是自侦部门的案件
(1)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符合刑事诉讼规律,有助于实现诉讼的高效率。
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公诉部门站在公诉的角度上对自侦案件立案、侦查适时适度的引导自侦部门取证,对提高办案效率和保证案件质量是极为有利的。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上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各个环节的证明标准均不相同,侦、诉阶段在证明要求上存在着由低到高的递进关系,如通过合理的引导侦查,可以强化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自觉的以公诉程序所要求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行为,无疑能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2)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是对检察权的合理配置,符合现代检察权的构造。
现代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有赖于充分正确发挥检察权的相关职能权力,有赖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自侦案件侦查权的整合和配置。只有遵循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依照刑事诉讼规律,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让公诉、自侦部门在诉讼程序上发挥各自的职能效应,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依靠检察长内部协调、整合和优化,通过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取证工作的有效引导,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权的效能,才能有力的保障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3)有利于改变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强化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
目前,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内部侦查监督权,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检察机关内部规定主要由侦监、公诉部门行使,然而,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弊端,最主要的是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导致监督的不力。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大量工作是书面审查自侦部门报送的材料,对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在卷宗很难反映,即使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现象,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或难以查实而不了了之,而这种乏力的监督不仅给受害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而且也无法实现当事人的事后救济权,甚至造成使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相互包庇等恶劣影响。但如果公诉部门在侦查时进行适时的介入,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动态监督,不仅能有效、灵活的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
(1)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及时完善固定相关证据。
由于自侦案件多与经济、职务行为有关,各类案件错综复杂,加之犯罪嫌疑人多是职能部门或企业的干部或小头目,有一定的文化、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要严把立案关,必须在侦查中公诉部门就应提前介入,确保案件能够立得住、诉得出、判得牢。如费县检察院自侦部门当遇有重大、疑难或定性难以把握的案件时,往往会同有关领导首先同审查起诉部门沟通,审查起诉部门提前介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即对案件的证据、定性予以把握,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立案的准确率。近年来费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干警面对面谈话,交流各自的工作体会和经验,就具体案件的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一方面增进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通过公诉的引导作用,使自侦部门更好地甄别和搜集证据。通过交流,自侦部门改变了以前重案件侦查,轻审查起诉的观念,质量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增强,主动将侦查工作的方向定位在为公诉部门指控犯罪提供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证据上;公诉部门也改变了过去围绕案卷坐堂办案的模式,注意从公诉的角度对侦查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指明侦查方向,减少了过去经常在证据问题上出现的分歧,逐渐形成了一种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罪名或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翻供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以及自侦部门认为需要公诉部门介入的案件,公诉部门都适时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协助自侦部门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对需要补充诉讼证据的及时进行补查,固定所必需的证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如山东费县温和股份有限公司窝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数额大,许多案子取证难度比较大。公诉部门适时介入,积极引导反贪部门收集、固定有关证据,确保了案件"立的起,诉的出、判的上",该案立查的9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 建立"诉中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案件诉得出。
审查起诉的过程,也包含着实现监督的过程,而内部机构的监督,更多体现的是配合与制约,因此,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要牢牢把握自身的职能,通力合作,确保案件既能立得住、也能诉得出。一是对自侦案件严格审查把关。公诉部门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认真全面审查案件,不放过蛛丝马迹,一旦发现案件证据或事实方面存在缺陷或有翻供的问题,就主动、及时地与自侦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及时退回补充侦查,并就退回补充侦查的事项详细列好《退查提纲》,对原侦查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补充侦查的目的、方向及证据要求作出详尽、清晰的阐述,使侦查人员能够迅速领会公诉环节承办人的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查。必要时,主诉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起商讨补查方案,一起参加补查活动,确保了补充侦查意图的实现。二是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公诉、自侦部门都难以把握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公诉、自侦部门应及时邀请这一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和帮助,运用专业知识审查判断证据。如费县大众塑料公司总经理季连堂贪污案,时间跨度大,帐务复杂,涉及企业的成本核算,纳税标准等许多专业性问题,为准确认定事实和证据,公诉部门承办人与侦查人员一起,就相关专业知识专门向财政、税务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及时为证据的审查判断提供了科学依据。
(3)建立"延伸引导"机制,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一是实行个案旁听制度。公诉部门邀请侦查人员旁听自侦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使办案人员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中领会侦查和取证应把握的重点,准确理解、掌握取证标准和要求,达到旁听个案引导侦查的目的。如在开庭审理费县新桥镇麻绪村支部书记凌宗华贪污案过程中,一名关键的证人当庭推翻了原先的证词,并称原先的证词是侦查人员用非法的手段获取的,公诉人及时向法庭出示了侦查过程中向其告知权利义务的材料、办案告知卡等,事后该证人承认向法庭作了伪证。听庭的侦查人员对此触动很大,对依法取证、按程序办案的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二是推行案件总结制度。对于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被告人翻供、证据一对一的典型案件,公诉与自侦部门每次都要一起做一次"回头看",一案一分析,一案一研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侦查和公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侦和公诉部门相互指正,从不遮掩,尤其是公诉部门,案件审结后,都要以书面形式就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程序的执行等问题,向自侦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指导今后的侦查工作。三是强化能力培养。为使两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真正落实到位,费县院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相关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如针对公诉人与侦查人员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知识比较匮乏的现实,在提倡彼此多交流、探讨的基础上,定期邀请会计、审计、税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来院授课,为干警解疑释惑。同时,还经常邀请临沂师院法学院、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领导,向公诉、自侦干警灌输先进的执法理念,传授办案方法,不但使干警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办案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不断提高。四是做好自侦案件的信息反馈和沟通工作。对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无论起诉与否,都要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将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部门;对法院判决的自侦案件,收到判决书后也立即送达侦查部门,便于自侦部门掌握案件的处理情况,对照检查案件的质量。拟对案件不起诉或建议自侦部门作撤案处理的,邀请自侦部门负责人和该案的主办侦查人员列席公诉部门的主诉检察官会议,认真听取主办侦查人员的意见后再作处理,减少分歧和误会,形成工作合力。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自侦;配合;机制;案件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了其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法律又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积极的引导,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制约和控制,提高了案件证据的质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制度上的欠缺,对于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引导侦查却收效甚微。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缺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意识,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很少主动、直接的提前介入,存在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再看,不行可以退补的观念,同时自侦部门存在重案件侦查,轻审查起诉的观念,公诉、自侦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的意识,不仅造成检察资源浪费,而且直接影响自侦案件质量,不利于准确、有效、及时的打击犯罪。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提高自侦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建立与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确保案件质量,意义十分重大,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下面,笔者结合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公诉与自侦部门的协作配合的成功经验,谈一谈如何建立与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提高自侦办案质量。
一、当前公诉、自侦关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1)公诉对自侦部门的监督不力
对于自侦案件的诉讼活动是否监督,怎样监督,通过什么途径监督等方面,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早先采取的是"一杆子插到底"的工作方式,从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出庭支持公诉,办案人员一手包办,从而形成了自抓自捕、自侦自诉的现象,这种作法是违背法律关于诉讼监督规定的本意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监督,既应该包括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应当包括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只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对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外部制约,势必造成法律监督的缺欠,使诉讼监督失之偏颇。
目前,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部门检察人员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根据案卷材料上提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恰当,容易忽视自侦部门是怎样通过侦查发现和掌握这些事实、情节和证据的经过,从而忽视对侦查人员有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审查,导致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监督不力。
(2)自侦对公诉部门的制约不够
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自侦部门位于第一环节,按照法律规定,其侦查的案件需交由公诉部门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如此长期以来便形成了单向流程工作定势,这使得公诉部门除了在讨论可能会对事实和定性作出重大改变的案件时邀请自侦部门列席外,很少将案件审查、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自侦部门,例如,案件起诉的时间、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庭审的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判决的时间、判决的情况;抗诉的情况、抗诉需要协作的问题等等。应当说,这是一种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不良惯例,这是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两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的双向性和全面性,也不利于对公诉部门办理案件的内部监督。
二、建立与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的现实意义
自侦案件不能单单理解为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行使侦查权的案件,只是自侦部门的事,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自侦案件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内部职权分工,由院内各部门既相对独立,又紧密配合共同完成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自侦案件是检察机关的案件而不仅仅是自侦部门的案件
(1)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符合刑事诉讼规律,有助于实现诉讼的高效率。
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公诉部门站在公诉的角度上对自侦案件立案、侦查适时适度的引导自侦部门取证,对提高办案效率和保证案件质量是极为有利的。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上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各个环节的证明标准均不相同,侦、诉阶段在证明要求上存在着由低到高的递进关系,如通过合理的引导侦查,可以强化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自觉的以公诉程序所要求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行为,无疑能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2)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是对检察权的合理配置,符合现代检察权的构造。
现代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有赖于充分正确发挥检察权的相关职能权力,有赖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自侦案件侦查权的整合和配置。只有遵循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依照刑事诉讼规律,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让公诉、自侦部门在诉讼程序上发挥各自的职能效应,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依靠检察长内部协调、整合和优化,通过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取证工作的有效引导,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权的效能,才能有力的保障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3)有利于改变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强化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
目前,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内部侦查监督权,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检察机关内部规定主要由侦监、公诉部门行使,然而,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弊端,最主要的是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导致监督的不力。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大量工作是书面审查自侦部门报送的材料,对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在卷宗很难反映,即使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现象,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或难以查实而不了了之,而这种乏力的监督不仅给受害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而且也无法实现当事人的事后救济权,甚至造成使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相互包庇等恶劣影响。但如果公诉部门在侦查时进行适时的介入,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动态监督,不仅能有效、灵活的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建立完善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
(1)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及时完善固定相关证据。
由于自侦案件多与经济、职务行为有关,各类案件错综复杂,加之犯罪嫌疑人多是职能部门或企业的干部或小头目,有一定的文化、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要严把立案关,必须在侦查中公诉部门就应提前介入,确保案件能够立得住、诉得出、判得牢。如费县检察院自侦部门当遇有重大、疑难或定性难以把握的案件时,往往会同有关领导首先同审查起诉部门沟通,审查起诉部门提前介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即对案件的证据、定性予以把握,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立案的准确率。近年来费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干警面对面谈话,交流各自的工作体会和经验,就具体案件的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一方面增进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通过公诉的引导作用,使自侦部门更好地甄别和搜集证据。通过交流,自侦部门改变了以前重案件侦查,轻审查起诉的观念,质量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增强,主动将侦查工作的方向定位在为公诉部门指控犯罪提供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证据上;公诉部门也改变了过去围绕案卷坐堂办案的模式,注意从公诉的角度对侦查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指明侦查方向,减少了过去经常在证据问题上出现的分歧,逐渐形成了一种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罪名或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翻供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以及自侦部门认为需要公诉部门介入的案件,公诉部门都适时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协助自侦部门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对需要补充诉讼证据的及时进行补查,固定所必需的证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如山东费县温和股份有限公司窝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数额大,许多案子取证难度比较大。公诉部门适时介入,积极引导反贪部门收集、固定有关证据,确保了案件"立的起,诉的出、判的上",该案立查的9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 建立"诉中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案件诉得出。
审查起诉的过程,也包含着实现监督的过程,而内部机构的监督,更多体现的是配合与制约,因此,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要牢牢把握自身的职能,通力合作,确保案件既能立得住、也能诉得出。一是对自侦案件严格审查把关。公诉部门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认真全面审查案件,不放过蛛丝马迹,一旦发现案件证据或事实方面存在缺陷或有翻供的问题,就主动、及时地与自侦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及时退回补充侦查,并就退回补充侦查的事项详细列好《退查提纲》,对原侦查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补充侦查的目的、方向及证据要求作出详尽、清晰的阐述,使侦查人员能够迅速领会公诉环节承办人的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查。必要时,主诉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起商讨补查方案,一起参加补查活动,确保了补充侦查意图的实现。二是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公诉、自侦部门都难以把握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公诉、自侦部门应及时邀请这一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和帮助,运用专业知识审查判断证据。如费县大众塑料公司总经理季连堂贪污案,时间跨度大,帐务复杂,涉及企业的成本核算,纳税标准等许多专业性问题,为准确认定事实和证据,公诉部门承办人与侦查人员一起,就相关专业知识专门向财政、税务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及时为证据的审查判断提供了科学依据。
(3)建立"延伸引导"机制,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一是实行个案旁听制度。公诉部门邀请侦查人员旁听自侦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使办案人员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中领会侦查和取证应把握的重点,准确理解、掌握取证标准和要求,达到旁听个案引导侦查的目的。如在开庭审理费县新桥镇麻绪村支部书记凌宗华贪污案过程中,一名关键的证人当庭推翻了原先的证词,并称原先的证词是侦查人员用非法的手段获取的,公诉人及时向法庭出示了侦查过程中向其告知权利义务的材料、办案告知卡等,事后该证人承认向法庭作了伪证。听庭的侦查人员对此触动很大,对依法取证、按程序办案的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二是推行案件总结制度。对于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被告人翻供、证据一对一的典型案件,公诉与自侦部门每次都要一起做一次"回头看",一案一分析,一案一研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侦查和公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侦和公诉部门相互指正,从不遮掩,尤其是公诉部门,案件审结后,都要以书面形式就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程序的执行等问题,向自侦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指导今后的侦查工作。三是强化能力培养。为使两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真正落实到位,费县院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相关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如针对公诉人与侦查人员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知识比较匮乏的现实,在提倡彼此多交流、探讨的基础上,定期邀请会计、审计、税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来院授课,为干警解疑释惑。同时,还经常邀请临沂师院法学院、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领导,向公诉、自侦干警灌输先进的执法理念,传授办案方法,不但使干警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办案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不断提高。四是做好自侦案件的信息反馈和沟通工作。对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无论起诉与否,都要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将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部门;对法院判决的自侦案件,收到判决书后也立即送达侦查部门,便于自侦部门掌握案件的处理情况,对照检查案件的质量。拟对案件不起诉或建议自侦部门作撤案处理的,邀请自侦部门负责人和该案的主办侦查人员列席公诉部门的主诉检察官会议,认真听取主办侦查人员的意见后再作处理,减少分歧和误会,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