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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增多的行政纠纷和现有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我们应当建立行政审查制度,即成立一些相对独立的行政审查机构,以更加快捷、低成本的方式有效解决行政纠纷。通过考察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日本的行政不服申诉制度和韩国的国民苦衷处理制度等好的做法,可以看出,行政审查机构能否保持相对独立性是制度成败的关键;实现便民性与严谨性的统一是行政审查制度的程序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物质资源是行政审查制度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