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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际私法观缺乏学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其所负任务的认识也不够清晰科学。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加以确定。当前,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或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因此,它的范围应当从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过程加以判断和确定。我国传统大国际私法观所包含的内容也应据此作出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