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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一直是众多学者和农村发展工作者们认同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中国目前农民合作组织也呈现出飞速发展的局面,但是由于地域差异,发展条件的限制等原因,其发展状况也是良莠不齐。本文通过不同的划分角度来介绍不同类型的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状况以及发展趋势,以此来为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一体化的局面已经逐步向世界打开,农业生产市场化、世界化的趋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就呈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农民的合作也就成为了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一条可选途径。
国外农合组织的类型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以及资源禀赋各不相同,所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多样性。目前,关于这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划分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性的合作组织,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主要在欧美发达国家存在。在那里,农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带动农民对合作的需求;另外,发达的工业将大量的劳动力由农业转向非农就业,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农民数量的减少,就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并且也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提供了保障。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以德国和法国为主要代表。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专业性强,即以某项农产品或者某个功能为内容而组成联合体。如水稻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养牛合作社等;另一类是社区型合作组织,它是一种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存在于东亚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比较成功的是日本的农协和以色列的莫沙夫。另外,韩国、印度、泰国所组建的合作社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在日本,农协主要从事信用、贩卖、购买和共济这四种基本事业以及农业种植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病虫害防治、住宅改建、道路修建等与其生产生活服务相关的活动。它相当于一个综合性的平台,承载着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多项内容。
其次,从农民合作组织所涉及到的范围来划分,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区域内的合作组织,主要是指在同一个区域内,形成的农民之间的合作性组织;另外一种是跨区域合作组织。这类合作社主要是跨地区的合作和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主要代表。前面划分类型中所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能会出现这种跨区域的合作,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销售合作社的历史最长,数量多且规模大,在牛奶、水果和蔬菜等领域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对于农业发展的作用显著。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针对合作所涉及的范围来界定的,至于合作的性质方面还是存在着交叉的。
再次,根据农民合作组织产生的动因,还可以将其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这种类型的产生,主要是农民在共同的市场需求下,为了增强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组织起来,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获取利益。这种类型的主要的特点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联合,在市场的驱动下,为了获取利益而走向联合,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法国、德国、丹麦等国家;第二种类型是以政府推动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这种类型主要指的是政府为了贯彻农业发展战略,利用政府行为号召农民联合起来,并且具体指导和帮助农民组成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发展模式。这种类型的合作社相关的功能和组织体系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的,政府的推动在这类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这就使得这类农民合作组织或多或少地带有官办的色彩。典型的例子有日本、印度、泰国和韩国等亚洲国家;第三种类型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它主要指的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是基于社区内出现的某些与生产生活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是能够依赖个人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农民通过联合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这类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农民合作性组织。一般这类组织可能是由于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合作,也可能是由于社区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而产生的合作。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农村的发展所开展的活动中有关于这方面组织的一些尝试,如拉美地区的洪都拉斯,那里的农民为了解决当地农民生产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而自我组织起来进行田间试验和评估活动,通过大家的合作来寻找解决他们生产中遇到难题的方法。
国外农合组织发展的趋势
虽然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多样,但是基本特征是一致的,那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成员享有自愿参与和退出的权利,采取分红制。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即遵守罗奇代尔原则。在保持着这个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农民合作组织不同类型的出现说明农民的需求在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改变的。不同的时代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第一功能多元化
为了满足农民需求的多样化,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也趋于多元化发展,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这就使得农民的合作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也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展开来,如有些国家的合作组织也开始从政治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并且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如税法、环境法等相关的立法,市场规则等,有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工作包括分析立法、为农民提供信息、明确农民在立法中的需求,并通过与国家政府或者国会的官员进行沟通,借以为国家的立法来提供参考。有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是提供技术支持,对农民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如丹麦的农民联合会和小农场主协会,这些协会在技术上和职业技能等多方面为协会中的成员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形式多样化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也异彩纷呈,这也是国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另一个新趋势。目前,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中,还将其范围和内涵延伸到其他的领域,如消费、住宅、金融等领域。如在意大利的特伦蒂诺省,合作社的类型有5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生产、劳务、服务类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等。这些不同形式合作社的存在表明了农民的需求也趋于多样化,也因此依靠丰富合作的形式才能够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
第三政府关注和支持力度的增加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离不开其外部环境的影响因素,而政府就是这个外部环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并且从不同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政府的这些努力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帮助体现在税收的减免、信贷提供的优惠政策、成立农民合作组织空间的扩大,以及立法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保护等。
第四发展系统化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系统化主要体现在组织发展的层次性上。有些国家现在已经具有全国性的专业或综合的农民合作组织.并形成上下的体系。但是在体系中的各层次间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虽然上级有对下级具有指导和管理的职能,但相互间不存在行政指挥关系和隶属关系。
对中国农合组织发展的启示
中国幅员辽阔,由于各个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不同,因此地域差异也比较大。正如不同国家所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样,所以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也应考虑到不同的因素,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问题。总的来说,通过对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的了解,对于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具有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农村发展需要农民的联合
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世界大市场的发展趋势下,中国目前的小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再适应发展需求。各国农民普遍建立合作组织,这主要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决定的,合作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保障。
第二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从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来看,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商品化、农业生产规模化的产物,尽管目前中国农业和农村从整体上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但在部分地区、部分品种上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具备了发展专业性合作组织的条件。那么就应该在这样有利的基础上,在那些地区大力发展专业性合作组织,使之能够为农业生产和农业发展有所促进,并且也能够通过联合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第三发展多种不同模式的农民合作组织
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同的发展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类型,中国的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发展基础和条件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搞“一刀切”的发展模式。应该多注重本地的发展环境,注重农民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能动性和需求,才能够使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和作用。
第四要以农民为中心
其中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以农民为中心,要本着农民合作组织的成立以农民的需求为中心的原则,保证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所需要的,能够为农民服务:其次,以农民中心,要保证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自主地位,合作组织的准入制度对于社区内的每一个农民来说都是平等的,他们具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的权利,并且其成员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组织的决策中来,而外来者作为辅助者或者是推动者,而不是决策者和主导者。
第五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各方的支持
从国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来看,不同动因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都有其利弊。中国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汲取他们的教训,扬长避短。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在这个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固然不能动摇,但是一个组织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外部的环境,这其中包括政府的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的帮助、外援项目的推动等重要因素。有了这些有利的条件,还需要明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它为农民组织的发展服务,而不是使之成为农民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吴 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一体化的局面已经逐步向世界打开,农业生产市场化、世界化的趋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就呈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农民的合作也就成为了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一条可选途径。
国外农合组织的类型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以及资源禀赋各不相同,所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多样性。目前,关于这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划分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性的合作组织,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主要在欧美发达国家存在。在那里,农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带动农民对合作的需求;另外,发达的工业将大量的劳动力由农业转向非农就业,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农民数量的减少,就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并且也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提供了保障。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以德国和法国为主要代表。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专业性强,即以某项农产品或者某个功能为内容而组成联合体。如水稻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养牛合作社等;另一类是社区型合作组织,它是一种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存在于东亚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比较成功的是日本的农协和以色列的莫沙夫。另外,韩国、印度、泰国所组建的合作社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在日本,农协主要从事信用、贩卖、购买和共济这四种基本事业以及农业种植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病虫害防治、住宅改建、道路修建等与其生产生活服务相关的活动。它相当于一个综合性的平台,承载着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多项内容。
其次,从农民合作组织所涉及到的范围来划分,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区域内的合作组织,主要是指在同一个区域内,形成的农民之间的合作性组织;另外一种是跨区域合作组织。这类合作社主要是跨地区的合作和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主要代表。前面划分类型中所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能会出现这种跨区域的合作,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销售合作社的历史最长,数量多且规模大,在牛奶、水果和蔬菜等领域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对于农业发展的作用显著。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针对合作所涉及的范围来界定的,至于合作的性质方面还是存在着交叉的。
再次,根据农民合作组织产生的动因,还可以将其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这种类型的产生,主要是农民在共同的市场需求下,为了增强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组织起来,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获取利益。这种类型的主要的特点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联合,在市场的驱动下,为了获取利益而走向联合,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法国、德国、丹麦等国家;第二种类型是以政府推动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这种类型主要指的是政府为了贯彻农业发展战略,利用政府行为号召农民联合起来,并且具体指导和帮助农民组成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发展模式。这种类型的合作社相关的功能和组织体系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的,政府的推动在这类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这就使得这类农民合作组织或多或少地带有官办的色彩。典型的例子有日本、印度、泰国和韩国等亚洲国家;第三种类型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农民合作组织。它主要指的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是基于社区内出现的某些与生产生活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是能够依赖个人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农民通过联合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这类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农民合作性组织。一般这类组织可能是由于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合作,也可能是由于社区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而产生的合作。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农村的发展所开展的活动中有关于这方面组织的一些尝试,如拉美地区的洪都拉斯,那里的农民为了解决当地农民生产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而自我组织起来进行田间试验和评估活动,通过大家的合作来寻找解决他们生产中遇到难题的方法。
国外农合组织发展的趋势
虽然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多样,但是基本特征是一致的,那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成员享有自愿参与和退出的权利,采取分红制。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即遵守罗奇代尔原则。在保持着这个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农民合作组织不同类型的出现说明农民的需求在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改变的。不同的时代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第一功能多元化
为了满足农民需求的多样化,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也趋于多元化发展,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这就使得农民的合作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也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展开来,如有些国家的合作组织也开始从政治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并且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如税法、环境法等相关的立法,市场规则等,有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工作包括分析立法、为农民提供信息、明确农民在立法中的需求,并通过与国家政府或者国会的官员进行沟通,借以为国家的立法来提供参考。有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功能是提供技术支持,对农民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如丹麦的农民联合会和小农场主协会,这些协会在技术上和职业技能等多方面为协会中的成员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形式多样化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也异彩纷呈,这也是国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另一个新趋势。目前,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中,还将其范围和内涵延伸到其他的领域,如消费、住宅、金融等领域。如在意大利的特伦蒂诺省,合作社的类型有5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生产、劳务、服务类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等。这些不同形式合作社的存在表明了农民的需求也趋于多样化,也因此依靠丰富合作的形式才能够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
第三政府关注和支持力度的增加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离不开其外部环境的影响因素,而政府就是这个外部环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并且从不同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政府的这些努力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帮助体现在税收的减免、信贷提供的优惠政策、成立农民合作组织空间的扩大,以及立法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保护等。
第四发展系统化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系统化主要体现在组织发展的层次性上。有些国家现在已经具有全国性的专业或综合的农民合作组织.并形成上下的体系。但是在体系中的各层次间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虽然上级有对下级具有指导和管理的职能,但相互间不存在行政指挥关系和隶属关系。
对中国农合组织发展的启示
中国幅员辽阔,由于各个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不同,因此地域差异也比较大。正如不同国家所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样,所以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也应考虑到不同的因素,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问题。总的来说,通过对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的了解,对于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具有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农村发展需要农民的联合
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世界大市场的发展趋势下,中国目前的小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再适应发展需求。各国农民普遍建立合作组织,这主要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决定的,合作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保障。
第二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从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来看,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商品化、农业生产规模化的产物,尽管目前中国农业和农村从整体上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但在部分地区、部分品种上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具备了发展专业性合作组织的条件。那么就应该在这样有利的基础上,在那些地区大力发展专业性合作组织,使之能够为农业生产和农业发展有所促进,并且也能够通过联合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第三发展多种不同模式的农民合作组织
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同的发展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类型,中国的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发展基础和条件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搞“一刀切”的发展模式。应该多注重本地的发展环境,注重农民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能动性和需求,才能够使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和作用。
第四要以农民为中心
其中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以农民为中心,要本着农民合作组织的成立以农民的需求为中心的原则,保证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所需要的,能够为农民服务:其次,以农民中心,要保证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自主地位,合作组织的准入制度对于社区内的每一个农民来说都是平等的,他们具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的权利,并且其成员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组织的决策中来,而外来者作为辅助者或者是推动者,而不是决策者和主导者。
第五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各方的支持
从国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来看,不同动因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都有其利弊。中国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汲取他们的教训,扬长避短。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在这个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固然不能动摇,但是一个组织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外部的环境,这其中包括政府的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的帮助、外援项目的推动等重要因素。有了这些有利的条件,还需要明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它为农民组织的发展服务,而不是使之成为农民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