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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取具有侵袭性的医疗措施之前,医疗方有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相应地具有知情同意权。然而,由于医疗父权主义与商业化的存在,部分医疗方疏于履行告知义务,甚至有意屏蔽了一些真实信息,致使相关民事法律的规范意旨落空。事实上,知情同意权是将医疗知识和技术处于垄断地位的医方视为权力的一种并加以规制。为此,有必要从宪法学角度重新理解知情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