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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識的不断增强,尤其表现在当今的大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学位授予问题上,学位授予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存在较为严重的滞后性,与社会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从而导致现实中的学位授予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从学位授予制度的背景、立法的缺陷以及实际的学位授予中所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权;自主管理权
一、高校学位授予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当权利被侵犯时也更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情形。在实践中,法院在审判学位授予的案件时,往往会根据法律所规定的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来判决学生败诉,只有在学校的程序性操作和事项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学生胜诉。那么对于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否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应当授予学生学位呢?从现当今主流的观点来看,高校所享有的自主管理权仅限于管理事项,而不包含学位授予等相关问题,学位评定以及授予的相关问题应当属于高校所设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仅仅学位评定委员会才有权力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位证书,高校并没有相关的权利剥夺学生获得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仅仅享有颁发的权利。
二、高校学位授予权与自主管理权所存在的冲突
(一)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
1.学位授予权是由法律法规所授权的
作为一种称号,学位是用来评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些职业技能或者学术素养的指示性标志,只有在具有了学位证书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一个人的学术素养已经经过评定。这种学位的授予是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授权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素养进行鉴定和考核,由高校负责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授予权是一种行政权
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学位授予权是行政权"。展开来讲,学位的授予必须要有学术权力的支持,必须要以学术权力为前提,由此可以看出,学位授予是包含学术以及行政两方面的内涵。
3.学位授予单位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位授予既然具有学术以及行政双重属性,那么在进行学位评定以及学位授予时,授予学位的单位必定是在履行行政义务,因而应当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如果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相关权利人受到损害,必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校自主权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中存在着一种十分特殊的管理形式,其不同于其他中学或高级中学,高等学校可以自由地管理和支配学校内部的事物,不接受外来事项的干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对高校的自主管理权进行强制干预。但是这种自主管理权的范围仅限于对由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应当由学校行使的权利,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权利,高校不得自主行使,更不得行使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权利导致学生及相关第三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高校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政府放宽政策使学校独立行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治必须是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治,它的行使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三、平衡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冲突的建议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位授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一方面是保证高等学校可以拥有更加自主的氛围使得能够更加增强学术能力和学术水平,另一方面也是高等學校自主培养创新精神的重要基石。①因此在学位授予与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必须要制定一定的对策来有效地解决。在此简单地提几点建议:首先可以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予以颁发有效性文件对高校所享有的自主管理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划分,不同情况就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第一种情况是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中的不属于学术性的部分权力即行政权力予以做出相关规定,比如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对学生的活动的管理权以及对违反校规校级的处分权等。这部分权利必须要受到相应的制约,这种制约不仅仅表现在实体上,也表现在相关程序上。如果这一部分的自主管理权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得学生以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将学校自主管理权中的学术性质的部分单独划分,例如课程的授予、教学内容、教学信息等,学校享有完全的自主权限。第三种情况便是自主管理权中存在一定限制的学术性质事项,该种事项在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定、正当的程序,例如学位的授予权利。最后,应当将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救济制度提上日程。当高校行驶自主管理权超出了一定的范围,从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程度上完善校内得相关救济措施,使有关纠纷在行政诉讼前得到解决。
注释:
①王开忠.论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J].山东社会科学,2000(06).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权;自主管理权
一、高校学位授予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当权利被侵犯时也更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情形。在实践中,法院在审判学位授予的案件时,往往会根据法律所规定的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来判决学生败诉,只有在学校的程序性操作和事项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学生胜诉。那么对于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否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应当授予学生学位呢?从现当今主流的观点来看,高校所享有的自主管理权仅限于管理事项,而不包含学位授予等相关问题,学位评定以及授予的相关问题应当属于高校所设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仅仅学位评定委员会才有权力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位证书,高校并没有相关的权利剥夺学生获得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仅仅享有颁发的权利。
二、高校学位授予权与自主管理权所存在的冲突
(一)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
1.学位授予权是由法律法规所授权的
作为一种称号,学位是用来评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些职业技能或者学术素养的指示性标志,只有在具有了学位证书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一个人的学术素养已经经过评定。这种学位的授予是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授权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素养进行鉴定和考核,由高校负责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授予权是一种行政权
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学位授予权是行政权"。展开来讲,学位的授予必须要有学术权力的支持,必须要以学术权力为前提,由此可以看出,学位授予是包含学术以及行政两方面的内涵。
3.学位授予单位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位授予既然具有学术以及行政双重属性,那么在进行学位评定以及学位授予时,授予学位的单位必定是在履行行政义务,因而应当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如果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相关权利人受到损害,必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校自主权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中存在着一种十分特殊的管理形式,其不同于其他中学或高级中学,高等学校可以自由地管理和支配学校内部的事物,不接受外来事项的干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对高校的自主管理权进行强制干预。但是这种自主管理权的范围仅限于对由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应当由学校行使的权利,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权利,高校不得自主行使,更不得行使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权利导致学生及相关第三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高校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政府放宽政策使学校独立行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治必须是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治,它的行使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三、平衡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冲突的建议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位授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一方面是保证高等学校可以拥有更加自主的氛围使得能够更加增强学术能力和学术水平,另一方面也是高等學校自主培养创新精神的重要基石。①因此在学位授予与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必须要制定一定的对策来有效地解决。在此简单地提几点建议:首先可以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予以颁发有效性文件对高校所享有的自主管理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划分,不同情况就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第一种情况是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中的不属于学术性的部分权力即行政权力予以做出相关规定,比如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对学生的活动的管理权以及对违反校规校级的处分权等。这部分权利必须要受到相应的制约,这种制约不仅仅表现在实体上,也表现在相关程序上。如果这一部分的自主管理权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得学生以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将学校自主管理权中的学术性质的部分单独划分,例如课程的授予、教学内容、教学信息等,学校享有完全的自主权限。第三种情况便是自主管理权中存在一定限制的学术性质事项,该种事项在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定、正当的程序,例如学位的授予权利。最后,应当将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救济制度提上日程。当高校行驶自主管理权超出了一定的范围,从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程度上完善校内得相关救济措施,使有关纠纷在行政诉讼前得到解决。
注释:
①王开忠.论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J].山东社会科学,2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