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承保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因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建筑物业主造成的损失。本文在分析目前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指出阻碍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的原因,病提出推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建议。
【关键词】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推广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广泛开办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至今已有20余年历史,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保险保障机制。法国是最早开展这项保险的国家之一;之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运作机制逐步被世界各国接受,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先引人运作机制,后立法推广。而有的国家和地区从一开始实行的就是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及加拿大的部分省。
2004建设部准备起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了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等10个试点城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办法》至今尚没有正式颁布。2005年8月,建设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为各地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一个基本制度框架。《意见》指出: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是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是《意见》中力推的险种。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又称“潜在缺陷保险”,它主要承保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因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建筑物业主造成的损失。凡经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工程施工承包人进行与施工资质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投保。工程施工承包人为该保险被保证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权人为该保险权利人。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具有保证保险的鲜明特征。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实质是担保,并且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会对投保人即被保证人的有关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实施可以保护建筑工程投资者的权益,减轻或避免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促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重视和提高施工质量管理。
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有三种:政府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监管、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政府虽然参与工程质量监管的具体工作,但不具备能够监管到位并承担监管责任的人力和物力;监理工程师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管理,但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具体的监理要求,使得监理制度具备好的制度形式,监理效果确不尽如人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引入,明确了质量检查机构将介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度设计本身的要求使得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必须提供高水平、高素质、更为全面细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是一种比较合理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由于开办建筑质量保證的风险较广,承保时间较长,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自被保险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至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另外该保险的质量保证索赔期限延长至质量保证索赔期限截止日止。另外缺乏数据资料,无成熟经验可以遵循,一度出现了"政府热、保险公司冷"局面。虽然有个别地区进行了相应推动工作,中国人保财险、大地财险、太保财险和安信农业保险等几家公司推出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产品及相应条款,但到目前购买此险种的工程项目也是屈指可数,不少城市甚至还没有一个工程项目投保。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法律制度层面
1、法律环境制约。在我国现行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无强制要求建筑企业购买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法律条文。根据国外成功运作经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普遍实施需要法律平台支撑。
2、体制方面制约。《意见》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共同推动建立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并组建风险管理机构,但各机构的部门分工、职责,如何协调与工程监理的关系等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
(二)工程建设层面
1、工程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且目前大型建设企业集团承担的高、大、新、特工程,技术复杂,创新点多,引发相应质量缺陷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管控存在一定难度,只能聘请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来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这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承保风险,造成了保险公司缺乏承保的动力。
2、我国各地建设法规对工程的分包、转包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分包和变相转包的现象,因此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3、由于部分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在质量问题发生后往往隐瞒不报,而是采取私下解决的方式,导致损失问题出现的概率和损失情况数据失真,为保险条款的制定、费率的厘定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保险公司层面
1、从目前已经推出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产品及相应条款来看,除外责任过多,尤其是将被保证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引起的质量缺陷列为不保事项,这样对投保者而言投保此保险显得意义不大,因为目前绝大多数质量缺陷问题都是由于转包造成的。
2、由于缺乏基础数据支持,保险公司准确厘定保险费率难度较大。而保险公司的风险预测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然后计算出险概率和期望损失,最后厘定保险费率。另外,一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都是在两到三年之后才会出现,在缺乏基础出险数据的初期阶段,工程质量缺陷风险很难估计,而这也正是保险的前提条件之一。
3、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保险市场中两个最具典型的特征。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容易引发质量缺陷的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比较困难。另外,建筑企业有可能隐瞒工程技术风险因素等来博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以获取一定的保费优惠,即逆向选择因素。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可能会偷工减料,从而引发工程质量缺陷风险,即道德风险因素。因此保险公司为了确保其利益,就会提高保费,而一些小型建筑企业就会选择退出保险市场,转而去交纳质量保证金,引发恶性循环。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承保风险不可控,各相关参与方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保险公司几乎承担了所有风险,这也是保险公司缺乏承保动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促进工程质量保险市场良性循环的关键在于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各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合理分担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风险,使工程质量风险由不可保转变成可保风险。
三、对推广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建议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比较合理、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虽然目前推广进度有限、处于一个比较低的发展水平。要积极稳妥地推广这一保证保险制度,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工程质量保险理论的深入研究、培训工作
一种新制度的实施要赢得发展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了必须有强烈的社会需求之外,還必须有坚实的科学理论研究作后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由于将会涉及到政府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部门、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以及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一些部门,那么各个部门的职责就必须在质量保险制度中有预先的约定,在处理有关质量保险纠纷和问题时就可以各司其责,互不纠缠,使有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就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所有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都离不开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因此,为了使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得到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实践不断去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需要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重点抓好对监理单位、审图机构、检测机构保险知识的培训工作。目前可以组织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者共同编写《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实施指南》,以期对各地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从法律法规入手,推动工程领域投保强制立法
由于开发商对这一制度的实施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更由于增加其成本、减少其收益而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工程质量的制度在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初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行强制保险,并规定凡未参加这一保险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根本目的不是要将建筑行业的风险全部转移到保险行业,而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我国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在全国性的强制保险立法出台之前,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颁布地区性规章,对该项保险制度进行立法强制,为该险种的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工程建设中配套政策,支持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大力推广
1、成本列支问题。国家应明确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纳入工程预算,提高开发商的投保积极性,减轻其投保成本。
2、质量保证金减免问题。目前可以建议多种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并行,在开发商投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之后,可以取消或者减免一部分质量保证金。
(四)保险公司要完善产品和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推出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险产品过于复杂严重制约了我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发展,应尽快删繁就简,使保险产品简单明了,同时简化投保、理赔流程,以易于操作和执行。
另外,为了积累工程质量保险信息,精算保险费率,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精确的数据,住建部、保监会还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出险的信息,建立动态的信息数据库,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郏京炜.中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发展相关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2).
[2]陈然.浅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究[J].中国保险,2009,(7).
[3]曲晶.积极发展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J].辽宁经济,2007(2).
[4]周琳.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及在我国的实践[J].中国市场,2010(36).
【关键词】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推广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广泛开办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至今已有20余年历史,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保险保障机制。法国是最早开展这项保险的国家之一;之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运作机制逐步被世界各国接受,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先引人运作机制,后立法推广。而有的国家和地区从一开始实行的就是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及加拿大的部分省。
2004建设部准备起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了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等10个试点城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办法》至今尚没有正式颁布。2005年8月,建设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为各地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一个基本制度框架。《意见》指出: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是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是《意见》中力推的险种。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又称“潜在缺陷保险”,它主要承保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因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建筑物业主造成的损失。凡经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与所承揽工程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工程施工承包人进行与施工资质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投保。工程施工承包人为该保险被保证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权人为该保险权利人。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具有保证保险的鲜明特征。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实质是担保,并且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会对投保人即被保证人的有关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实施可以保护建筑工程投资者的权益,减轻或避免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促进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重视和提高施工质量管理。
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有三种:政府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监管、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政府虽然参与工程质量监管的具体工作,但不具备能够监管到位并承担监管责任的人力和物力;监理工程师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管理,但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具体的监理要求,使得监理制度具备好的制度形式,监理效果确不尽如人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引入,明确了质量检查机构将介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度设计本身的要求使得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必须提供高水平、高素质、更为全面细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是一种比较合理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由于开办建筑质量保證的风险较广,承保时间较长,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自被保险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至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另外该保险的质量保证索赔期限延长至质量保证索赔期限截止日止。另外缺乏数据资料,无成熟经验可以遵循,一度出现了"政府热、保险公司冷"局面。虽然有个别地区进行了相应推动工作,中国人保财险、大地财险、太保财险和安信农业保险等几家公司推出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产品及相应条款,但到目前购买此险种的工程项目也是屈指可数,不少城市甚至还没有一个工程项目投保。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法律制度层面
1、法律环境制约。在我国现行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无强制要求建筑企业购买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法律条文。根据国外成功运作经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普遍实施需要法律平台支撑。
2、体制方面制约。《意见》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共同推动建立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并组建风险管理机构,但各机构的部门分工、职责,如何协调与工程监理的关系等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
(二)工程建设层面
1、工程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且目前大型建设企业集团承担的高、大、新、特工程,技术复杂,创新点多,引发相应质量缺陷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管控存在一定难度,只能聘请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来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这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承保风险,造成了保险公司缺乏承保的动力。
2、我国各地建设法规对工程的分包、转包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分包和变相转包的现象,因此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3、由于部分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在质量问题发生后往往隐瞒不报,而是采取私下解决的方式,导致损失问题出现的概率和损失情况数据失真,为保险条款的制定、费率的厘定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保险公司层面
1、从目前已经推出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产品及相应条款来看,除外责任过多,尤其是将被保证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引起的质量缺陷列为不保事项,这样对投保者而言投保此保险显得意义不大,因为目前绝大多数质量缺陷问题都是由于转包造成的。
2、由于缺乏基础数据支持,保险公司准确厘定保险费率难度较大。而保险公司的风险预测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然后计算出险概率和期望损失,最后厘定保险费率。另外,一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都是在两到三年之后才会出现,在缺乏基础出险数据的初期阶段,工程质量缺陷风险很难估计,而这也正是保险的前提条件之一。
3、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保险市场中两个最具典型的特征。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容易引发质量缺陷的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比较困难。另外,建筑企业有可能隐瞒工程技术风险因素等来博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以获取一定的保费优惠,即逆向选择因素。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可能会偷工减料,从而引发工程质量缺陷风险,即道德风险因素。因此保险公司为了确保其利益,就会提高保费,而一些小型建筑企业就会选择退出保险市场,转而去交纳质量保证金,引发恶性循环。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承保风险不可控,各相关参与方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保险公司几乎承担了所有风险,这也是保险公司缺乏承保动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促进工程质量保险市场良性循环的关键在于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各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合理分担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风险,使工程质量风险由不可保转变成可保风险。
三、对推广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建议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比较合理、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虽然目前推广进度有限、处于一个比较低的发展水平。要积极稳妥地推广这一保证保险制度,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工程质量保险理论的深入研究、培训工作
一种新制度的实施要赢得发展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了必须有强烈的社会需求之外,還必须有坚实的科学理论研究作后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由于将会涉及到政府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部门、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以及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一些部门,那么各个部门的职责就必须在质量保险制度中有预先的约定,在处理有关质量保险纠纷和问题时就可以各司其责,互不纠缠,使有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就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所有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都离不开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因此,为了使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得到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实践不断去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需要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重点抓好对监理单位、审图机构、检测机构保险知识的培训工作。目前可以组织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者共同编写《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实施指南》,以期对各地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从法律法规入手,推动工程领域投保强制立法
由于开发商对这一制度的实施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更由于增加其成本、减少其收益而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工程质量的制度在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初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行强制保险,并规定凡未参加这一保险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根本目的不是要将建筑行业的风险全部转移到保险行业,而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我国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在全国性的强制保险立法出台之前,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颁布地区性规章,对该项保险制度进行立法强制,为该险种的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工程建设中配套政策,支持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大力推广
1、成本列支问题。国家应明确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纳入工程预算,提高开发商的投保积极性,减轻其投保成本。
2、质量保证金减免问题。目前可以建议多种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并行,在开发商投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之后,可以取消或者减免一部分质量保证金。
(四)保险公司要完善产品和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推出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险产品过于复杂严重制约了我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发展,应尽快删繁就简,使保险产品简单明了,同时简化投保、理赔流程,以易于操作和执行。
另外,为了积累工程质量保险信息,精算保险费率,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精确的数据,住建部、保监会还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出险的信息,建立动态的信息数据库,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郏京炜.中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发展相关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2).
[2]陈然.浅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究[J].中国保险,2009,(7).
[3]曲晶.积极发展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J].辽宁经济,2007(2).
[4]周琳.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及在我国的实践[J].中国市场,2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