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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以上法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一旦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方式,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则只能通过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进而关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则需进一步的思考的分析。
关键词:民事;争议;仲裁
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必须具有仲裁協议或仲裁条款;随着民商事交易的发达,以及交易电子商务化的快捷效率,在实务中出现关于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的争议情况值得探讨。
一、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法律特征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仲裁是一种由第三方主导解决争议的制度,仲裁协议就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订立的,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条款,其依法具有独立性的特征。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协议在形式上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中,但又独立于基础合同存在,其存在的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了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就从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效力,不仅不因基础合同被确定无效、撤销、终止而失去效力,反而正因为在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得到协调一致时而展现出其作为当事人提请公力救济的手段作用。
二、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国立法规定仲裁协议的合法形式仅为书面形式,不承认任何对书面形式的推定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们认为仲裁协议的成立除以上形式要件外,其还具有其他必要的实质要件要求。
1、签订仲裁协议的主体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具备适格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条件之一。
2、缔结仲裁协议条款是签约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仲裁协议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都愿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不是其他冒名行为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
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是指,交易的对方直接与该公民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见面、磋商,最终达成仲裁协议条款并经签字或者盖章,仲裁协议就已成立。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仲裁争议发生后,如果要反推仲裁协议是否成立,关键要看仲裁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一、当事人的签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第二、当事人的盖章。盖章也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书上的印模具有证据的作用。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
三、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和处理规则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既然仲裁协议不成立,则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因此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即不符合法定条件。仲裁机构受理并作出裁决后,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也可能因一方当事人启动申请撤销诉讼程序而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列逻辑关系及其后果,表面看似简单,但在仲裁程序上如何处理,目前应当是存在不统一的。
当事人可以事先通过仲裁协议条款预设而启动仲裁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条款,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单方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因此立案并不作实质审查。《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类似可以比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执行。
参考文献
[1]连斌《理念走向规则.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4—7-21(B3)。
[2]邓丽《不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中国法院网,2007年3月13日。
[3]林一飞《仲裁裁决抗辩的法律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冯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下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认定》,《金卡工程》2011年15期。
[5]王卉《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陕西法院网2013年2月26日。
[6]张聊杰《论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中国仲裁法学研究和》,2017年2月13日。
(作者单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争议;仲裁
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必须具有仲裁協议或仲裁条款;随着民商事交易的发达,以及交易电子商务化的快捷效率,在实务中出现关于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的争议情况值得探讨。
一、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法律特征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仲裁是一种由第三方主导解决争议的制度,仲裁协议就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订立的,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条款,其依法具有独立性的特征。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协议在形式上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中,但又独立于基础合同存在,其存在的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了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就从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效力,不仅不因基础合同被确定无效、撤销、终止而失去效力,反而正因为在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得到协调一致时而展现出其作为当事人提请公力救济的手段作用。
二、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国立法规定仲裁协议的合法形式仅为书面形式,不承认任何对书面形式的推定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们认为仲裁协议的成立除以上形式要件外,其还具有其他必要的实质要件要求。
1、签订仲裁协议的主体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具备适格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条件之一。
2、缔结仲裁协议条款是签约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仲裁协议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都愿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不是其他冒名行为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
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是指,交易的对方直接与该公民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见面、磋商,最终达成仲裁协议条款并经签字或者盖章,仲裁协议就已成立。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仲裁争议发生后,如果要反推仲裁协议是否成立,关键要看仲裁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一、当事人的签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第二、当事人的盖章。盖章也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书上的印模具有证据的作用。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
三、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和处理规则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既然仲裁协议不成立,则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因此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即不符合法定条件。仲裁机构受理并作出裁决后,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也可能因一方当事人启动申请撤销诉讼程序而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上列逻辑关系及其后果,表面看似简单,但在仲裁程序上如何处理,目前应当是存在不统一的。
当事人可以事先通过仲裁协议条款预设而启动仲裁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条款,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单方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因此立案并不作实质审查。《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类似可以比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执行。
参考文献
[1]连斌《理念走向规则.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4—7-21(B3)。
[2]邓丽《不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中国法院网,2007年3月13日。
[3]林一飞《仲裁裁决抗辩的法律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冯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下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认定》,《金卡工程》2011年15期。
[5]王卉《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陕西法院网2013年2月26日。
[6]张聊杰《论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中国仲裁法学研究和》,2017年2月13日。
(作者单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