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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暂不论故事本身的真实性。现在小学课本已不见踪影。但它仍然以民间传说和众多文艺作品等形式在社会流传,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培养,不利于我国通认识教育或者博雅教育所倡导的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的培养,不利于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利于人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因为秦帝国修长城的目的是为了秩序的维护;万喜良修长城的行为是作为百姓履行服劳役的义务;孟姜女哭倒长城的行为是对秩序的破坏。文化创新,不仅包括创造新的作品,而且应该包含对以往作品的整理与清理。文化创新也要符合法的价值序列。秩序是法的基础性价值,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目标的基础。二者良性互动的前提是人权所维护的秩序应该是由良法所确立的秩序。
【关键词】文化;创新;秩序;人权;良法;孟姜女;长城
1.引言
对于中国人来说,“孟姜女”这个名字,几乎与“长城”、“秦始皇”一样著名。关于孟姜女哭长城的传说,几乎传遍了黄河上下、大江南北。但是,各地关于孟姜女哭长城的说法其实并不完全一致。早在20世纪上半叶,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先生就搜集了各种各样关于孟姜女的传说,有一百多万字,而今天我们所能看到的各地关于孟姜女传说的资料,更是远在这个数字之上。相对而言,1917年由上海文益书局编印的《绘图孟姜女万里寻夫全传》是20世纪比较完整的本子。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3日上午就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研究问题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胡锦涛指出要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真正从群众需要出发,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优良传统,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化成果,推出更多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暂不论故事本身的真实性。现在小学课本已不见踪影。但它仍然以民间传说和众多文艺作品等形式在社会流传,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培养,不利于我国通认识教育或者博雅教育所倡导的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的培养,不利于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利于人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笔者以为,如果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要继续流传的话,需要改编。下面从故事本身来思考几个问题。
2.秦帝国修长城的目的——秩序维护?满足过度的个人私欲?
“匈奴是我国北方古老的民族,过着迁徙不定的游牧生活。战国时期,匈奴的氏族公社开始解体,正向着奴隶制阶段过渡。匈奴贵族经常对中原地区进行掠夺,尤其与它接壤的赵、燕、秦三国所受威胁最大。赵国不仅在北部广筑长城,修建关塞,还在边郡派驻重兵,以防御匈奴的侵扰”。
“秦朝开始在北部大规模的修建防御工程,即万里长城。这种城防之类的建筑,早在战国时期,几乎遍及各诸侯同:秦击败匈奴之后,对原来秦、赵,燕三国北部的长城进行修葺、连接或扩建延伸,筑万里长城图成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东至辽东郡内,长达5000余里的长城,号称‘万里长城’:万里长城这一气势雄伟,工程浩大的古代建筑,成为世界建筑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迹,它是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见证。这些措施对维护北方的安宁,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防御匈奴日后的侵扰,公元前213年,秦始皇又命蒙恬修筑长城,把过去秦、赵,燕三国的旧长城连接起来,修筑成一条西起临洮(今甘肃泯县)、东至辽东(鸭绿江口)的万里长城。秦始皇北御匈奴,修筑万里长城,对保卫中原地区较先进的经济、文化起了重大的作用。万里长城,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伟大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悠久文明的象征。
“长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华夏民族或华夏农耕文明的北边屏障或共同自卫线,是全民族共同的堵死北边、不设北门的心理的结晶。在秦始皇修长城之前,秦、赵,燕三国都在各自的北部边疆修筑了长城;秦始皇将三国长城连接起来,完成了西起临洮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当秦、赵,燕三国互相攻伐之时,特别是当燕、赵面临‘虎狼之秦’的威胁之时,他们并没有在相互的国境上修任何长城的打算,但却不约而同地在共同的北部边境对着共同的敌人——匈奴——修筑长城”。
又如台湾的学者的观点:“中国的北方,自从战国以来,匈奴强盛,为汉族北边之大敌。过去燕、赵二国,都与匈奴经过长期的战斗”“秦始皇又将原有秦国、燕国的北边长城,加以扩大修葺,连接起来,西起陇西临洮(今甘肃岷县),东至辽东(今辽宁省),起伏蜿蜒,长达五千余里,号称万里长城,成为我国与世界建筑史上一大奇迹”。
“原来是北方胡人总是南下作乱,春去秋来时时骚扰。秦始皇很苦恼,有个叫赵高的大臣奏上一本,建议筑一道万里长城,阻挡胡人南下。秦始皇信了这话,立刻行文调拨民夫,修筑长城。”
由此可见,不论是大陆的历史学家、文学家、法学家,还是台湾的著名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秦帝国修长城的目的既不是为了炫耀本朝的实力,也不是为了满足秦始皇过度的个人私欲,而是为了社会的安定,秩序的维护。
3.万喜良修长城行为性质的认定——履行义务?践踏人权?
秦朝以徭役繁重著称,据《汉书·食货志》载,主要的徭役有更卒、正卒和屯戍等。农民每年必须为郡县服劳役一个月,称为“更卒”。成年男子一生要服兵役一年,称为“正卒”。还要戍边一年,称为“屯戍”。其实农民负担的徭役,远不止上述各种,一些临时性的征调,则不作为徭役计算。可见农民所承担的徭役,至少还有漕、转、作、事等繁重的苦役。这些苦役包括转输粮草,运送军需,兴建土木工程,以及杂徭役差等。秦朝徭役繁重,还表现在应役年限长。根据秦制,男子17岁傅籍,开始承担徭役等义务,至60岁为免老年龄,方可免除徭役。在规定的年限之内,农民必须随时听候征调,不应役或延误期限者,都要受到惩罚。如果屯戍失期,甚至要被处死。
此段石砌秦长城,在内蒙古包头固阳县。长城由城墙、关塞和燧台组成,驻军镇守。按“秦律”,在这5000公里的长城沿线,当地的民众都要参加守城,这种民兵组织称“三军”。平时巡城,战时每50步设一队,每队50人,其中男丁10人,妇女和老弱者各20人。
连妇女和老弱者都为国家尽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万喜良有何资格有何特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呢?
4.孟姜女哭倒长城行为性质的认定——维护人权?破坏秩序?
“万里长城,巍峨雄壮,蜿蜒起伏在绵亘的群山之中。一个背包拿伞,风尘仆仆的弱女子,千里迢迢地赶到长城脚下。望着这条巨蟒,她放声悲号,泪如泉涌。她哭啊哭啊,不知哭了多久,只哭得天昏地暗,猛然间,哗啦,一声巨响,坚固森严的长城,一下子就崩塌了四十里。是发生了特大地震或泥石流?还是雷公电母从九霄打下的霹雳?不!是一个弱女子的哭声,摇撼了长城;是一个痴情人的泪水,冲垮了墙垣。”
孟姜女的丈夫万喜良同志为国献身,是一件多么光荣的事情,可是孟姜女为了泄私愤,把满腔愤怒指向长城,如果匈奴过来把中华民族灭掉,不等于“引狼入室”吗?我们的歌颂可以建立在批判历史的基础上,但前提是要实事求是。再者,要区分个别公务员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后世歌颂长城,“不到长城非好汉”等等。在这里批判,在那里歌颂,明显犯了逻辑错误,让世人如何理解?历史毕竟是我们的过去,敬畏历史,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要求。
身处四川的笔者,不由得想到那些为了国家利益而舍弃个人利益;为了大我而舍弃小我;为了他人而舍弃自我的解放军战士、志愿者、凡人甚至无名的英雄们,这个社会需要这种精神。改用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诗来献给那些捍卫秩序的人们,“人权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秩序故,两者皆可抛”。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秩序的维护是相当重要的,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9年2月在同美国前总统布什谈话时所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即“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道理”论断。
5.余论
文化创新,不仅包括创造新的作品,而且应该包含对以往作品的整理与清理,就象法律需要定期汇编与编纂一样,文化管理部门理应对相关的文化产品履行引导、指导、管理等职责。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培养,有利于我国通认识教育或者博雅教育所倡导的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的培养;有利于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利于人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文化创新也要符合法的价值序列。“秩序是法的基础性价值,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目标的基础”。“因此以法律建立和维护一定秩序,往往是保障人们更高追求(如自由、公正、效益、人权等)的先决条件”。有的学者认为“法的秩序价值是连接其他法律价值的中介,法律追求秩序又不满足于秩序,才能获得真正的秩序,并有可能实现法的其他价值”。
秩序与人权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当二者出现冲突时,一般都是秩序优于人权。但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提倡维护人权的秩序,那么人权在关键时候就会主动去捍卫秩序。即二者的良性互动的前提是人权所维护的秩序应该是由良法所确立的秩序。这样更利于解决二者的冲突。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最终自然法学派取得了胜利,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是“良法之治”,凡专制政体、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都是“恶法”。每个人都有反对“恶法”与暴力的权利,因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施爱东.孟姜女哭长城[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09.
[2]胡锦涛.加快文化体制创新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3]潘国基.秦汉史话[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2.
[4]王士立,孙开秦.中国古代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81-182.
[5]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6]陈致平.中华通史(第二卷).秦汉三国史[M].广州:花城出版社,2003.
[7]周时奋.中国历史十一讲[M].山东:山东书报出版社,2003.
[8]文成英,等.中外文学人物荟萃续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
[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1]卓泽渊.法律价值[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113-114.
[12]亚里士多德,吴寿彭.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9.
[13]鲁道夫.冯.耶林,郑永流.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魏晓欣(1977-),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乐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文化;创新;秩序;人权;良法;孟姜女;长城
1.引言
对于中国人来说,“孟姜女”这个名字,几乎与“长城”、“秦始皇”一样著名。关于孟姜女哭长城的传说,几乎传遍了黄河上下、大江南北。但是,各地关于孟姜女哭长城的说法其实并不完全一致。早在20世纪上半叶,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先生就搜集了各种各样关于孟姜女的传说,有一百多万字,而今天我们所能看到的各地关于孟姜女传说的资料,更是远在这个数字之上。相对而言,1917年由上海文益书局编印的《绘图孟姜女万里寻夫全传》是20世纪比较完整的本子。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3日上午就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研究问题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胡锦涛指出要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真正从群众需要出发,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优良传统,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化成果,推出更多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暂不论故事本身的真实性。现在小学课本已不见踪影。但它仍然以民间传说和众多文艺作品等形式在社会流传,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培养,不利于我国通认识教育或者博雅教育所倡导的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的培养,不利于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利于人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笔者以为,如果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要继续流传的话,需要改编。下面从故事本身来思考几个问题。
2.秦帝国修长城的目的——秩序维护?满足过度的个人私欲?
“匈奴是我国北方古老的民族,过着迁徙不定的游牧生活。战国时期,匈奴的氏族公社开始解体,正向着奴隶制阶段过渡。匈奴贵族经常对中原地区进行掠夺,尤其与它接壤的赵、燕、秦三国所受威胁最大。赵国不仅在北部广筑长城,修建关塞,还在边郡派驻重兵,以防御匈奴的侵扰”。
“秦朝开始在北部大规模的修建防御工程,即万里长城。这种城防之类的建筑,早在战国时期,几乎遍及各诸侯同:秦击败匈奴之后,对原来秦、赵,燕三国北部的长城进行修葺、连接或扩建延伸,筑万里长城图成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东至辽东郡内,长达5000余里的长城,号称‘万里长城’:万里长城这一气势雄伟,工程浩大的古代建筑,成为世界建筑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迹,它是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见证。这些措施对维护北方的安宁,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防御匈奴日后的侵扰,公元前213年,秦始皇又命蒙恬修筑长城,把过去秦、赵,燕三国的旧长城连接起来,修筑成一条西起临洮(今甘肃泯县)、东至辽东(鸭绿江口)的万里长城。秦始皇北御匈奴,修筑万里长城,对保卫中原地区较先进的经济、文化起了重大的作用。万里长城,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伟大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悠久文明的象征。
“长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华夏民族或华夏农耕文明的北边屏障或共同自卫线,是全民族共同的堵死北边、不设北门的心理的结晶。在秦始皇修长城之前,秦、赵,燕三国都在各自的北部边疆修筑了长城;秦始皇将三国长城连接起来,完成了西起临洮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当秦、赵,燕三国互相攻伐之时,特别是当燕、赵面临‘虎狼之秦’的威胁之时,他们并没有在相互的国境上修任何长城的打算,但却不约而同地在共同的北部边境对着共同的敌人——匈奴——修筑长城”。
又如台湾的学者的观点:“中国的北方,自从战国以来,匈奴强盛,为汉族北边之大敌。过去燕、赵二国,都与匈奴经过长期的战斗”“秦始皇又将原有秦国、燕国的北边长城,加以扩大修葺,连接起来,西起陇西临洮(今甘肃岷县),东至辽东(今辽宁省),起伏蜿蜒,长达五千余里,号称万里长城,成为我国与世界建筑史上一大奇迹”。
“原来是北方胡人总是南下作乱,春去秋来时时骚扰。秦始皇很苦恼,有个叫赵高的大臣奏上一本,建议筑一道万里长城,阻挡胡人南下。秦始皇信了这话,立刻行文调拨民夫,修筑长城。”
由此可见,不论是大陆的历史学家、文学家、法学家,还是台湾的著名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秦帝国修长城的目的既不是为了炫耀本朝的实力,也不是为了满足秦始皇过度的个人私欲,而是为了社会的安定,秩序的维护。
3.万喜良修长城行为性质的认定——履行义务?践踏人权?
秦朝以徭役繁重著称,据《汉书·食货志》载,主要的徭役有更卒、正卒和屯戍等。农民每年必须为郡县服劳役一个月,称为“更卒”。成年男子一生要服兵役一年,称为“正卒”。还要戍边一年,称为“屯戍”。其实农民负担的徭役,远不止上述各种,一些临时性的征调,则不作为徭役计算。可见农民所承担的徭役,至少还有漕、转、作、事等繁重的苦役。这些苦役包括转输粮草,运送军需,兴建土木工程,以及杂徭役差等。秦朝徭役繁重,还表现在应役年限长。根据秦制,男子17岁傅籍,开始承担徭役等义务,至60岁为免老年龄,方可免除徭役。在规定的年限之内,农民必须随时听候征调,不应役或延误期限者,都要受到惩罚。如果屯戍失期,甚至要被处死。
此段石砌秦长城,在内蒙古包头固阳县。长城由城墙、关塞和燧台组成,驻军镇守。按“秦律”,在这5000公里的长城沿线,当地的民众都要参加守城,这种民兵组织称“三军”。平时巡城,战时每50步设一队,每队50人,其中男丁10人,妇女和老弱者各20人。
连妇女和老弱者都为国家尽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万喜良有何资格有何特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呢?
4.孟姜女哭倒长城行为性质的认定——维护人权?破坏秩序?
“万里长城,巍峨雄壮,蜿蜒起伏在绵亘的群山之中。一个背包拿伞,风尘仆仆的弱女子,千里迢迢地赶到长城脚下。望着这条巨蟒,她放声悲号,泪如泉涌。她哭啊哭啊,不知哭了多久,只哭得天昏地暗,猛然间,哗啦,一声巨响,坚固森严的长城,一下子就崩塌了四十里。是发生了特大地震或泥石流?还是雷公电母从九霄打下的霹雳?不!是一个弱女子的哭声,摇撼了长城;是一个痴情人的泪水,冲垮了墙垣。”
孟姜女的丈夫万喜良同志为国献身,是一件多么光荣的事情,可是孟姜女为了泄私愤,把满腔愤怒指向长城,如果匈奴过来把中华民族灭掉,不等于“引狼入室”吗?我们的歌颂可以建立在批判历史的基础上,但前提是要实事求是。再者,要区分个别公务员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后世歌颂长城,“不到长城非好汉”等等。在这里批判,在那里歌颂,明显犯了逻辑错误,让世人如何理解?历史毕竟是我们的过去,敬畏历史,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要求。
身处四川的笔者,不由得想到那些为了国家利益而舍弃个人利益;为了大我而舍弃小我;为了他人而舍弃自我的解放军战士、志愿者、凡人甚至无名的英雄们,这个社会需要这种精神。改用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诗来献给那些捍卫秩序的人们,“人权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秩序故,两者皆可抛”。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秩序的维护是相当重要的,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9年2月在同美国前总统布什谈话时所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即“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道理”论断。
5.余论
文化创新,不仅包括创造新的作品,而且应该包含对以往作品的整理与清理,就象法律需要定期汇编与编纂一样,文化管理部门理应对相关的文化产品履行引导、指导、管理等职责。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培养,有利于我国通认识教育或者博雅教育所倡导的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的培养;有利于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利于人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文化创新也要符合法的价值序列。“秩序是法的基础性价值,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目标的基础”。“因此以法律建立和维护一定秩序,往往是保障人们更高追求(如自由、公正、效益、人权等)的先决条件”。有的学者认为“法的秩序价值是连接其他法律价值的中介,法律追求秩序又不满足于秩序,才能获得真正的秩序,并有可能实现法的其他价值”。
秩序与人权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当二者出现冲突时,一般都是秩序优于人权。但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提倡维护人权的秩序,那么人权在关键时候就会主动去捍卫秩序。即二者的良性互动的前提是人权所维护的秩序应该是由良法所确立的秩序。这样更利于解决二者的冲突。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最终自然法学派取得了胜利,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是“良法之治”,凡专制政体、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都是“恶法”。每个人都有反对“恶法”与暴力的权利,因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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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卓泽渊.法律价值[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113-114.
[12]亚里士多德,吴寿彭.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9.
[13]鲁道夫.冯.耶林,郑永流.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魏晓欣(1977-),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乐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