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净资产出资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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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净资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概念。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净资产的构成项目并不对应某个具体形态的资产,而是企业各种形态的资产和负债的集合,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关键词:出资;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存在以下障碍:
  第一,净资产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形态。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是一种会计计量方式,并不对应企业财产的具体形态, 因而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如前所述,净资产在会计上表现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式。但我们无法将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企业的具体财产形态相对应。例如,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或者土地使用权、或者某项专利技术,到底属于注册资本、资本公司、盈余公积或者还是未分配利润?
  第二,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操作难度大。净资产包含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如果企业以净资产出资,则意味着企业要将自己的债权债务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被出资企业,使被出资企业取得这些债权并承担这些债务。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企业转让净资产一般都涉及债务的转让,要取得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见,企业以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具有相当的操作难度。
  第三,企业与净资产不可分离。净资产是对企业财产状况的会计计量和会计描述,因而净资产与会计主体不可能发生分离。以净资产出资,必然导致净资产与企业会计主体相分离,净资产便无所依附。“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因此,净资产出资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第四,净资产不可能成为任何权利的客体。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一定是权利的客体。要么是所有权的客体,如动产或者不动产;要么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专利、商标。但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在法律上无法作为权利客体来描述,因而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
  那么合法的解决之道在哪里呢?通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我认为:
  (一)企业整体改制。所谓企业整体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或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企业不再保留,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由改制前企业的出资人持有。
  企业整体改制不存在出资问题。首先,企业整体改制,虽然企业名称可能发生了变化,但其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保持了延续性,没有发生变化。从会计主体的角度看,企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不需要调整,财务数据保持不变,仍然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改制后的企业仍然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看,其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改制前的债权债务要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其次,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前企业投资人没有投入新的资本,不存在出资的问题。但是,企业整体改制后,存在股份多元化的问题,需要确认改制前企业投资人在改制后企业中占有多少股份。这就需要对改制前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将其净资产折合成相应的股份数。人们往往将这种情况理解为改制前企业的出资人是以净资产出资。其实,改制前企业出资人根本就不存在出资问题,所谓净资产出资,本质上不过是净资产折股。
  (二)企业部分改制。所谓企业部分改制,是指企业分立出部分净资产,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法人资格保留。
  在企业部分改制的法律业务中,企业分立出部分净资产,然后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法人保留。实务中对这种形式的企业改制,其处理方式往往将该部分净资产作为改制前企业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将净资产折合的股权归改制前企业持有。企业部分改制的本质是企业的分立,即企业先分立出部分净资产,分立后的企业吸收他人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因此,改制后企业的股权应当由改制前企业的投资人持有。在确认改制前企业投资人对改制后企业持有多少股权时,需要对分立出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因此,企业部分改制,本质上仍然是净资产折股。
  作者简介:李如万(1969-),男,四川成都人,讲师,大学本科,从事法律、房地产经营与股价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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