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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代驾行业随着“醉驾”入刑以来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这一市场行为由于没有得到国家相应的规制,频频出现问题。面对市场的失灵,国家应该利用自己的经济职权来使行业本身回到正轨上。
【关键词】代驾行业;监管;行业协会;主体准入
随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以及近年旅游热的到来,“代驾”这个行业正呈现雨后春笋般的发展势头,业务量大幅上涨,少则20%,多则翻倍。但由于“代驾”属于新兴行业,暂时的自发状态背后存在着很多问题。就重庆的代驾行业而言,主要存在入行标准模糊,收费不规范,安全无保障,监管无处寻四大乱象。
一、重庆代驾行业乱象的概述与分析
(一)主体准入制度过低
1.重庆市代驾行业主体(从业人员及公司)准入的条件。在国家统计局归纳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无“代驾服务”这一行业。在《中国职业分类大典》里,亦没有代驾这一职业。连个正规名字都没有,其准入门槛几乎为零。总体看来,主要有个人代驾和公司代驾两种存在形式。以个人代驾来看,几乎没有规范限制其从业资格,只要有驾照就可以进行代驾服务。再看公司代驾,重庆虽然有200多家公司进行代驾但是真正以代驾公司为名称注册的只有70多家,且已经的注册的代驾公司的准入门槛也较低,只要求代驾公司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的注册资本额,即30000元。
2.准入制度缺陷造成的行业乱象。个人代驾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没有正规的经营场所,只能在闹市区等待客源,其中并不乏为了抢客而发生的一些恶性斗殴事件,再加上收费标准浮动很大,造成很客户的不信任。公司代驾的情况较乐观,但也值得重视。多数公司的注册资本较少,导致在代驾过程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不能赔付,使受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资金的不足使公司经营规模太小,最终影响到其生产经营的扩大,发展受到限制。
(二)运行程序混乱
1.重庆代驾公司的运行程序。代驾行业的运行模式仍在探寻阶段,业内各公司的运行情况都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意义的是南滨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起草了首个代驾行业的规范《代为驾驶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明确了代驾公司应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代驾驾驶员的性别、年龄和学历均未作要求,但要求驾龄至少要3年以上,且近三年无违反交通管理的重大事故。还规定了:“如客户或者客户的委托人、紧急联系人未在《代驾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则不代驾起步”。同时,“如客户单人或多人醉酒且无清醒同伴陪同的情况下,代驾公司也不能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规范》还对代驾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代驾车辆必须至少参加交强险,否则不予代驾。此外,《规范》对代驾收费也予以详细规定。它规定重庆主城代驾起步价为60元,按照不同里程和代驾时间,分为60~120元不等的价格。
2.代驾运行程序的评价。虽然该《规范》对整个代驾行业未来的发展起着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始终不能全面地解决代驾行业的目前乱象。首先从它的效力来说,它只是由质监、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评审之后通过的,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目前只在企业内部实施,法官也不能适用该《规范》中的规定。再从这个《规范》的内容来看,它只是解决了“收费很随意”和“安全无保障”的问题,但是对代驾主体准入制度与监管主体却丝毫没有提及。
(三)监管主体不明
1.交管部门、工商局相互推卸监管权。目前代驾问题处于行政管辖空白区,相关部门以无权限管辖为由互相推诿,造成了代驾行业没有统一的规制和特定约束机关。具体而言,对于代驾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经济纠纷,一是没有直接主管的单位,二是无现成的行政条例或法规可依。
2.分析监管主体不明导致的乱象。代驾公司本身的经营和代驾驾驶员的管理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首先是代驾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代驾公司往往与被代驾人之间只存在着一个口头协议,对于代驾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并没有积极承担义务及责任;其次是代驾公司之间互相倾轧,不正当竞争造成了代驾行业进一步走向无序;最后不得不提的便是代驾驾驶员本身劳动者权利正因代驾行业的整体不规范而逐步受到蚕食,基本的劳动报酬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这也反向导致了其劳动质量的不足。
(四)行业制度不健全
1.列举重庆代驾拥有的配套制度。重庆代驾行业目前尚未成立行业协会,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很不利。但几家企业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了代驾联盟。希望通过代驾联盟的成立使行业的乱象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但是似乎效果没有那么明显,因为它仅仅只能约束加入代驾联盟的公司。代驾联盟的成员因为这种“抱团”行为不仅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降低了,还可以使公司的客源增多,从而达到增加收益的效果。
2.对比其他行业配套制度,总结出其中缺陷。代驾行业的配套制度相比其他行业制度还呈现出不成熟及不完善的一面,一方面在于代驾联盟只对其为数不多的成员公司有约束力,并不能将其管理方式及于其他公司。另一方面,代驾联盟对行业的运行程序也并非面面俱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减少被行业淘汰的可能。
二、市场秩序和运行程序的完善
(一)监督权力归属探讨
代驾行业长期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相关部门一直相互推诿,都声称无监管权,导致行业的价格无法统一,“黑代驾”无人管制以及对代驾者的考核等问题得不到解决。问题重重的代驾行业使市民对代驾服务仍然心存芥蒂,这也使代驾行业的发展滞后。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代驾公司的设立有监管权限。《公司法》中提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0元,主体的准入条件就其行业的特点来说较低,但对代驾主体的准入无其他规定。代驾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管,但如果代驾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或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无权管理的。这一行为理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来管制。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代驾服务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中出现的问题的同时,还应对“黑代驾”的行为进行管制。 (二)对运行程序进行完善
一是对主体的规制。在实践中,个人代驾出现收费标准浮动较大,责任承担难,以恶性手段“抢”客源等一系列问题,使代驾行业乱象丛生。所以建议不要允许个人代驾的存在。代驾主体可以有个体户代驾和公司代驾。不管是哪种代驾都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证经营使得市场的管理也相对困难。在进行代驾服务之前代驾司机应该出示其上岗证和驾驶证,客户在接受代驾前可以要求代驾司机出示这两个证件,如果没有就可以拒绝其进行代驾服务。
二是对价格的规制。重庆代驾行业既没有物价部门的政府定价也没有政府指导价,价格标准浮动较大使得很多市民深受其害,再加上行业的恶性竞争让消费者叫苦连天。《价格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项目,代驾行业不在其中。这一行为本来应为市场自主调节价格,但现在看来代驾行业的自我调节行为失败,导致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系列市场问题,代驾行业亟待政府的介入来克服市场失灵。在将来《价格法》进行修订的时候可以把代驾行业等一系列行业的价格监管问题纳入其中,这就为以为地方制定相应管理的行政法规提供了依据。还有一点是需要谈到的,如果建立了行业协会,其是否可以进行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会不能够组织相关市场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是服务的价格,但是却看到很多报道说道“行业协会建立,价格有望统一”?这是因为《反垄断法》里还有一个豁免条款,经营者是为了减少成本,规制市场等目的的且能够证明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之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显著保护的可以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
三是对从业人员的限制。代驾行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应该实施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代驾人员的要求可以从驾龄、交通违规情况、技术熟练程度、服务态度等方面去考虑。
三、行业配套制度的设置
(一)代驾联盟的性质
在社会上,有些代驾公司自发成立了一些组织,希望通过这些组织的设立使得代驾行业的乱象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代驾联盟是其中一个较大的组织,它最初是由五家代驾公司根据协议设立的,通过这份协议对加入其中的成员进行约束。但是加入代价联盟的代驾公司还只是少数,所以在根本上还是不能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再加上代驾联盟是以盈利为目的,这也不是行业协会的目的。所以代驾联盟的成立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代驾行业的乱象,只能局部的解决一些问题。
(二)设置行业协会的必要性
行业协会是指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的援助服务。从其定义我们不难发现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中介性,还有社会团体性和自治性。行业协会主要是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为等为手段来规制协会中的竞争者,这样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市场混乱。行业协会致力于实现行业内各个事业者的自律,同时还代替政府进行行业内的管理。行业协会一经设立便可以规制整个行业内成员的行为。通过各种规章可以规制主体的运行模式。
(三)代驾险的增设
虽然代驾行业的这些乱象都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但是代驾行业的风险还是存在的。代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驾驶风险(交通事故风险、代驾车辆交通安全违法风险)及驾驶人车内财物丢失风险。如果车主买的保险不足以赔付受害人的损失,就需要代驾公司赔付剩下的损失,但是有一部分公司规模较小,面临这样的情况很可能破产。如果保险公司增设代驾险,即一种可以为代驾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来设保,将代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分散在代驾公司与保险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降低,就必然导致代驾过程中盈利的可能,这势必会使代驾行业的发展迅速。
参考文献
[1]杨智良·《代驾市场亟须规范》[J]·北京观察2011年第7期
[2]陈翔 陈翠萍 马有明·《代驾如何让“正规军”战胜“游击队”》[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1年第8期
[3]李昌麒主编·《经济法》[M]·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151——153页。
[4]向前·《论行业协会的入会资格审查权——兼论行业协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J]·理论月刊2005年第1期
[5]龚鹏飞·《代驾问题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关键词】代驾行业;监管;行业协会;主体准入
随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以及近年旅游热的到来,“代驾”这个行业正呈现雨后春笋般的发展势头,业务量大幅上涨,少则20%,多则翻倍。但由于“代驾”属于新兴行业,暂时的自发状态背后存在着很多问题。就重庆的代驾行业而言,主要存在入行标准模糊,收费不规范,安全无保障,监管无处寻四大乱象。
一、重庆代驾行业乱象的概述与分析
(一)主体准入制度过低
1.重庆市代驾行业主体(从业人员及公司)准入的条件。在国家统计局归纳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无“代驾服务”这一行业。在《中国职业分类大典》里,亦没有代驾这一职业。连个正规名字都没有,其准入门槛几乎为零。总体看来,主要有个人代驾和公司代驾两种存在形式。以个人代驾来看,几乎没有规范限制其从业资格,只要有驾照就可以进行代驾服务。再看公司代驾,重庆虽然有200多家公司进行代驾但是真正以代驾公司为名称注册的只有70多家,且已经的注册的代驾公司的准入门槛也较低,只要求代驾公司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的注册资本额,即30000元。
2.准入制度缺陷造成的行业乱象。个人代驾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没有正规的经营场所,只能在闹市区等待客源,其中并不乏为了抢客而发生的一些恶性斗殴事件,再加上收费标准浮动很大,造成很客户的不信任。公司代驾的情况较乐观,但也值得重视。多数公司的注册资本较少,导致在代驾过程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不能赔付,使受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资金的不足使公司经营规模太小,最终影响到其生产经营的扩大,发展受到限制。
(二)运行程序混乱
1.重庆代驾公司的运行程序。代驾行业的运行模式仍在探寻阶段,业内各公司的运行情况都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意义的是南滨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起草了首个代驾行业的规范《代为驾驶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明确了代驾公司应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代驾驾驶员的性别、年龄和学历均未作要求,但要求驾龄至少要3年以上,且近三年无违反交通管理的重大事故。还规定了:“如客户或者客户的委托人、紧急联系人未在《代驾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则不代驾起步”。同时,“如客户单人或多人醉酒且无清醒同伴陪同的情况下,代驾公司也不能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规范》还对代驾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代驾车辆必须至少参加交强险,否则不予代驾。此外,《规范》对代驾收费也予以详细规定。它规定重庆主城代驾起步价为60元,按照不同里程和代驾时间,分为60~120元不等的价格。
2.代驾运行程序的评价。虽然该《规范》对整个代驾行业未来的发展起着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始终不能全面地解决代驾行业的目前乱象。首先从它的效力来说,它只是由质监、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评审之后通过的,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目前只在企业内部实施,法官也不能适用该《规范》中的规定。再从这个《规范》的内容来看,它只是解决了“收费很随意”和“安全无保障”的问题,但是对代驾主体准入制度与监管主体却丝毫没有提及。
(三)监管主体不明
1.交管部门、工商局相互推卸监管权。目前代驾问题处于行政管辖空白区,相关部门以无权限管辖为由互相推诿,造成了代驾行业没有统一的规制和特定约束机关。具体而言,对于代驾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经济纠纷,一是没有直接主管的单位,二是无现成的行政条例或法规可依。
2.分析监管主体不明导致的乱象。代驾公司本身的经营和代驾驾驶员的管理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首先是代驾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代驾公司往往与被代驾人之间只存在着一个口头协议,对于代驾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并没有积极承担义务及责任;其次是代驾公司之间互相倾轧,不正当竞争造成了代驾行业进一步走向无序;最后不得不提的便是代驾驾驶员本身劳动者权利正因代驾行业的整体不规范而逐步受到蚕食,基本的劳动报酬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这也反向导致了其劳动质量的不足。
(四)行业制度不健全
1.列举重庆代驾拥有的配套制度。重庆代驾行业目前尚未成立行业协会,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很不利。但几家企业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了代驾联盟。希望通过代驾联盟的成立使行业的乱象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但是似乎效果没有那么明显,因为它仅仅只能约束加入代驾联盟的公司。代驾联盟的成员因为这种“抱团”行为不仅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降低了,还可以使公司的客源增多,从而达到增加收益的效果。
2.对比其他行业配套制度,总结出其中缺陷。代驾行业的配套制度相比其他行业制度还呈现出不成熟及不完善的一面,一方面在于代驾联盟只对其为数不多的成员公司有约束力,并不能将其管理方式及于其他公司。另一方面,代驾联盟对行业的运行程序也并非面面俱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减少被行业淘汰的可能。
二、市场秩序和运行程序的完善
(一)监督权力归属探讨
代驾行业长期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相关部门一直相互推诿,都声称无监管权,导致行业的价格无法统一,“黑代驾”无人管制以及对代驾者的考核等问题得不到解决。问题重重的代驾行业使市民对代驾服务仍然心存芥蒂,这也使代驾行业的发展滞后。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代驾公司的设立有监管权限。《公司法》中提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0元,主体的准入条件就其行业的特点来说较低,但对代驾主体的准入无其他规定。代驾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管,但如果代驾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或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无权管理的。这一行为理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来管制。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代驾服务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中出现的问题的同时,还应对“黑代驾”的行为进行管制。 (二)对运行程序进行完善
一是对主体的规制。在实践中,个人代驾出现收费标准浮动较大,责任承担难,以恶性手段“抢”客源等一系列问题,使代驾行业乱象丛生。所以建议不要允许个人代驾的存在。代驾主体可以有个体户代驾和公司代驾。不管是哪种代驾都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证经营使得市场的管理也相对困难。在进行代驾服务之前代驾司机应该出示其上岗证和驾驶证,客户在接受代驾前可以要求代驾司机出示这两个证件,如果没有就可以拒绝其进行代驾服务。
二是对价格的规制。重庆代驾行业既没有物价部门的政府定价也没有政府指导价,价格标准浮动较大使得很多市民深受其害,再加上行业的恶性竞争让消费者叫苦连天。《价格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项目,代驾行业不在其中。这一行为本来应为市场自主调节价格,但现在看来代驾行业的自我调节行为失败,导致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系列市场问题,代驾行业亟待政府的介入来克服市场失灵。在将来《价格法》进行修订的时候可以把代驾行业等一系列行业的价格监管问题纳入其中,这就为以为地方制定相应管理的行政法规提供了依据。还有一点是需要谈到的,如果建立了行业协会,其是否可以进行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会不能够组织相关市场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是服务的价格,但是却看到很多报道说道“行业协会建立,价格有望统一”?这是因为《反垄断法》里还有一个豁免条款,经营者是为了减少成本,规制市场等目的的且能够证明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之后对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显著保护的可以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
三是对从业人员的限制。代驾行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应该实施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代驾人员的要求可以从驾龄、交通违规情况、技术熟练程度、服务态度等方面去考虑。
三、行业配套制度的设置
(一)代驾联盟的性质
在社会上,有些代驾公司自发成立了一些组织,希望通过这些组织的设立使得代驾行业的乱象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代驾联盟是其中一个较大的组织,它最初是由五家代驾公司根据协议设立的,通过这份协议对加入其中的成员进行约束。但是加入代价联盟的代驾公司还只是少数,所以在根本上还是不能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再加上代驾联盟是以盈利为目的,这也不是行业协会的目的。所以代驾联盟的成立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代驾行业的乱象,只能局部的解决一些问题。
(二)设置行业协会的必要性
行业协会是指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的援助服务。从其定义我们不难发现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中介性,还有社会团体性和自治性。行业协会主要是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为等为手段来规制协会中的竞争者,这样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市场混乱。行业协会致力于实现行业内各个事业者的自律,同时还代替政府进行行业内的管理。行业协会一经设立便可以规制整个行业内成员的行为。通过各种规章可以规制主体的运行模式。
(三)代驾险的增设
虽然代驾行业的这些乱象都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但是代驾行业的风险还是存在的。代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驾驶风险(交通事故风险、代驾车辆交通安全违法风险)及驾驶人车内财物丢失风险。如果车主买的保险不足以赔付受害人的损失,就需要代驾公司赔付剩下的损失,但是有一部分公司规模较小,面临这样的情况很可能破产。如果保险公司增设代驾险,即一种可以为代驾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来设保,将代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分散在代驾公司与保险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降低,就必然导致代驾过程中盈利的可能,这势必会使代驾行业的发展迅速。
参考文献
[1]杨智良·《代驾市场亟须规范》[J]·北京观察2011年第7期
[2]陈翔 陈翠萍 马有明·《代驾如何让“正规军”战胜“游击队”》[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1年第8期
[3]李昌麒主编·《经济法》[M]·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151——153页。
[4]向前·《论行业协会的入会资格审查权——兼论行业协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J]·理论月刊2005年第1期
[5]龚鹏飞·《代驾问题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