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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物证保管的概念、意义入手,分析我国当前在物证保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完善物证保管,实现科学化物证保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物证;物证保管;完善;
一、物证保管的概述
物证保管,顾名思义主要是指把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并且将来会用做证明该案的证据的物品和痕迹,予以固定同时要稳妥完善的进行保管和封存的活动。对于物证的不同种类,具体的保管的方法也不尽相同:(1)对于象凶器、血衣、有精液的衣裤等一般物证,需要使用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进行统一编号,密封保管;(2)对于收缴的赃款、赃物及孳息等,需要进行如实登记,并且稳妥适当的保管,用来进行相关的核查,严禁私分、变卖、调换和挪用,等到案件处理完毕后要么退还失主、要么上缴国库或者销毁;(3)对于扣押的物品需要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制定实施严格的出入库程序和手续;(4)对于搬动比较困难、体积大、笨重的物证,需要将其拍成照片,并且标注好该实物具体存放的地点;(5)对于象尸体需要尽快火化、伤痕要进行及时的治疗、贵重的药材等需要交有关部门进行销售等容易损坏、消失、变质的物证,需要复制模型、照片、绘图、记录,并且迅速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等。
二、我国当前在物证保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过于分散。虽然我国有关物证保管的规定已初具系统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有关物证保管的法律法规分散见于多部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安部门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当中,规定的内容不集中,不细化,在物证保管的一些具体规定还是比较的笼统和模糊,另外赋予侦查人员、办案人员的可操作空间还是比较大,对于没有对物证做到稳妥适当保管的侦查人员,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处理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2 )关于物证保管方面缺少足够的认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物证保管方面还是缺少足够的认识,还意识不到万一物证保管不善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象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把案件侦破了就算是完成任务了,至于后期案件的起诉、审理的情况,案犯能不能被定罪其并不关心,这就使得其在案件收集证据、保管证据方面粗枝大叶,要求不严格,缺少专业的保管知识,容易造成物证感染变质,具有瑕疵,从而影响物证的证明效力,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是十分不利的。
(3) 物证保管的环境不理想。这是因为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形式、外部物证来进行证明的,这就使得物证对保管过程中的保管条件、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象有的物证保管需要特殊的保管室,还有象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需要单独使用专业的器具盛装,同时对温度、湿度的条件有特定的要求,才能保证其不会被破坏。但是目前我国有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的保管条件不好或者环境条件还不是很理想,还在不到一些物证所需要的特定要求,容易因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从而致使证据遭受到了破坏,另外,一些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还没有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
(4)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缺乏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缺乏保管意识。司法机关把实物证据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根本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一般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三、完善物证保管的相关建议
(1)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物证保管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加强对物证保管的规定,针对有关物证保管的规定过于分散,不易操作的情况,个人认为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一部完整的物证保管的法律,对物证保管具体内容进行细分,明确物证保管的具体概念、内容和责任,并对的物证保管所涉及到具体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逐步细化,进而完善对物证保管的系统的规定,从而便于对物证保管的一些违法违规的切实处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理。另外,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物证保管的规定进一步的明确,对物证保管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没有保管好,就要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从而提高对物证保管的重视。
(2)强化对物证保管方面的重视。涉及到物证保管的各个机关,从领导到具体物证保管人员都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物证保管这一项工作,意识到物证保管的重要性,意識到万一物证保管不善将对案件事实的真相以及案件的审理带来怎样的不利的后果。同时实现责任制,出现问题由领导负领导责任,具体保管人员负直接责任,进行相就的处罚。这样来督促各机关重视物证保管这一方面的工作。
(3)建立实物证据保管的专门机构。以刑事案件为例,首先,公安机关最先接触到案件,其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而侦查和取证对于后面案件起诉和审判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公安机关停留的时间也最长,所以对于物证的保管工作要比检察院和法院要做的更加细致更加具体。所以个人认为一方面既要考虑到实物证据保管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公安机关设立了实物证据保管库,配备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专业设备,那么检察院和法院关于实物证据保管的工作比公安机关就要简单些,只设立保管室就可以了,设备与人员配备比公安机关简单些。而对于民事案件的证据,法院则只需要把刑事案件证据、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证据分开保管就行了。
(4)强化鉴定机关、人员的物证保管意识。建立健全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制度,强化提高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证据保管意识。对于玩忽职守,没有尽到物证保管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一定处罚,以此来提高鉴定人员的物证保管意识。从而来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以及物证和鉴定结论的相符合性。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关键词:物证;物证保管;完善;
一、物证保管的概述
物证保管,顾名思义主要是指把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并且将来会用做证明该案的证据的物品和痕迹,予以固定同时要稳妥完善的进行保管和封存的活动。对于物证的不同种类,具体的保管的方法也不尽相同:(1)对于象凶器、血衣、有精液的衣裤等一般物证,需要使用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进行统一编号,密封保管;(2)对于收缴的赃款、赃物及孳息等,需要进行如实登记,并且稳妥适当的保管,用来进行相关的核查,严禁私分、变卖、调换和挪用,等到案件处理完毕后要么退还失主、要么上缴国库或者销毁;(3)对于扣押的物品需要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制定实施严格的出入库程序和手续;(4)对于搬动比较困难、体积大、笨重的物证,需要将其拍成照片,并且标注好该实物具体存放的地点;(5)对于象尸体需要尽快火化、伤痕要进行及时的治疗、贵重的药材等需要交有关部门进行销售等容易损坏、消失、变质的物证,需要复制模型、照片、绘图、记录,并且迅速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等。
二、我国当前在物证保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过于分散。虽然我国有关物证保管的规定已初具系统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有关物证保管的法律法规分散见于多部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安部门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当中,规定的内容不集中,不细化,在物证保管的一些具体规定还是比较的笼统和模糊,另外赋予侦查人员、办案人员的可操作空间还是比较大,对于没有对物证做到稳妥适当保管的侦查人员,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处理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2 )关于物证保管方面缺少足够的认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物证保管方面还是缺少足够的认识,还意识不到万一物证保管不善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象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把案件侦破了就算是完成任务了,至于后期案件的起诉、审理的情况,案犯能不能被定罪其并不关心,这就使得其在案件收集证据、保管证据方面粗枝大叶,要求不严格,缺少专业的保管知识,容易造成物证感染变质,具有瑕疵,从而影响物证的证明效力,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是十分不利的。
(3) 物证保管的环境不理想。这是因为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形式、外部物证来进行证明的,这就使得物证对保管过程中的保管条件、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象有的物证保管需要特殊的保管室,还有象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需要单独使用专业的器具盛装,同时对温度、湿度的条件有特定的要求,才能保证其不会被破坏。但是目前我国有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的保管条件不好或者环境条件还不是很理想,还在不到一些物证所需要的特定要求,容易因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从而致使证据遭受到了破坏,另外,一些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还没有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
(4)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缺乏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缺乏保管意识。司法机关把实物证据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根本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一般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三、完善物证保管的相关建议
(1)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物证保管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加强对物证保管的规定,针对有关物证保管的规定过于分散,不易操作的情况,个人认为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一部完整的物证保管的法律,对物证保管具体内容进行细分,明确物证保管的具体概念、内容和责任,并对的物证保管所涉及到具体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逐步细化,进而完善对物证保管的系统的规定,从而便于对物证保管的一些违法违规的切实处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理。另外,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物证保管的规定进一步的明确,对物证保管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没有保管好,就要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从而提高对物证保管的重视。
(2)强化对物证保管方面的重视。涉及到物证保管的各个机关,从领导到具体物证保管人员都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物证保管这一项工作,意识到物证保管的重要性,意識到万一物证保管不善将对案件事实的真相以及案件的审理带来怎样的不利的后果。同时实现责任制,出现问题由领导负领导责任,具体保管人员负直接责任,进行相就的处罚。这样来督促各机关重视物证保管这一方面的工作。
(3)建立实物证据保管的专门机构。以刑事案件为例,首先,公安机关最先接触到案件,其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而侦查和取证对于后面案件起诉和审判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公安机关停留的时间也最长,所以对于物证的保管工作要比检察院和法院要做的更加细致更加具体。所以个人认为一方面既要考虑到实物证据保管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公安机关设立了实物证据保管库,配备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专业设备,那么检察院和法院关于实物证据保管的工作比公安机关就要简单些,只设立保管室就可以了,设备与人员配备比公安机关简单些。而对于民事案件的证据,法院则只需要把刑事案件证据、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证据分开保管就行了。
(4)强化鉴定机关、人员的物证保管意识。建立健全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制度,强化提高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证据保管意识。对于玩忽职守,没有尽到物证保管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一定处罚,以此来提高鉴定人员的物证保管意识。从而来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以及物证和鉴定结论的相符合性。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