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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 ,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被纳入到了法律的范畴内,互联网是现阶段社会发展和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依托平台,但网络环境的自由性和开放性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为了取得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需要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征对为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寻科学的路径。
一、引言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了取得更好的产权保护效果,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互联网领域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有更重的任务。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总体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分析
从现代社会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强调的是人类在依托自身的治理获得劳动成果后,对这一成果的所有权。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主要依照各国法律将其赋予符合条件的具体个人,现阶段主要包括了著作权、工业产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对个人的智力和思维依托下的劳动成果的一种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从目前的开展现状上来看,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1.部分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建立
目前已经形成并处在不断完善状态下的法律体系中,《专利法》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律。自1992年起,发展到2000年,这部法律已经经历了两次修改,并且在立法宗旨上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核心宗旨。这使得专利知识产权中的司法和执法力度都得到了加强。修订后的法律在整体内容的系统性和适宜性上也更加符合我国的生产力发展需求,这也有利于这部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
2.知识产权得到充分重视
在早期的社会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新的产权类型,并不能全面受到重视,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受到重视的程度呈现逐步提升的状态,主要表现在我国的专利局机构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接受国务院的直属领导。这充分说明了上层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已经大大提高,而且直属管理的方式也更能够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3.形成了专业的服务运行机构
这方面主要是从例如专利申请等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流程上来讲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现阶段已经针对各行各业形成了中介或直接的申请操作运行工体系。这给专利的申请本身就提供了非常好的便利条件。另外,有了良好的运行保障,也能够刺激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工作进展。
4.打开了国际合作的通道
为了适应更加宏观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市场,开拓国际合作领域是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基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公约。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获得更大的进展,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地位。
三、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特征分析
互联网的虚拟性意味着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会有具体的要求和自身内的特征,要想找到现阶段这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应当首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进行明确。
(一)无形性特征
知识产权的无形在基础含义层面上是指产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具有无形性,放在互联网环境中,知识产权的无形更体现在其传播和呈现的方式也是依靠无形的数据信息和虚拟的存储空间来完成的。这种特征意味着对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具有虚拟性,这加大了保护工作的执行和监管难度。
(二)针对性减弱特征
这一点主要是在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呈现形式相比较后呈现出来的特征,传统的知识产权呈现形式中,尽管权利本身具有虚拟性,但其还存在一个实体的载体,例如商标、专利证书等。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实体的载体是不存在的。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从本质上来说是具有全网的共享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不容易针对性的开展。
(三)区域性削弱
知识产权的区域性特征也是在传统的产权保护模式下体现出来的一种非常典型的形式,但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无法实现从形式上进行区域划分。多种类型的信息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自由流通,这必然会导致知识产权区域与分割的弱化。
四、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分析
基于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下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侵权问题严重
关于侵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1.著作权
著作权是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已经长期存在的一种权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由于在开放性上更强,对传统形式下的著作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文学作品载体与网络载体的呈现形式之间存在冲突和纠纷。另外,由于网络环境中资源和信息的共享范围和共享力度都非常的,部分侵权行为在是否侵权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如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现象往往是部分抄袭,抄袭的来源也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这提升了侵权行为界定的复杂性。
2.域名与商标权的纠纷
域名是网络瓶体上的独立地址认证,且具有全球连接的特征。关于域名的侵权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通过挪用一部分域名的形式达成,这种形式能够提高网站的访问量。而关于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抢注商标上,在互联网领域,商标的流通和显示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这其实给部不法人员盗用商标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二)法律完善性不足
这一点主要是从立法的程序和整体的法律体系角度上来讲的,从立法的行动上来讲,虽然已经在宏观上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与互联网领域的匹配度并不好,一些存在于互联网系统中的典型问题無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妥善的解决。另外,互联网平台中的侵权行为往往都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依靠技术人员的支持,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虽然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但这与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多变性和灵活性相比仍然具有局限性特征。 (三)举证环节存在障碍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行为往往有明确的实体证据。但对于网络侵权的行为来说,由于侵权行为所涉及到的信息仍然处在网络环境中,因此,信息本身是可以持续传播和流动的。这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讲是保障其自身权利的过程中的一种障碍,也必然会影响到进一步的权利维护程序。
五、优化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效果的措施
在针对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环境的特征和内涵进行分析后,上文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下文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几方面建议性措施。
(一)加强立法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在互联网这一虚拟领域中存在不容易界定和监控的现象,立法方面就更应当通过实现法律条文的细节化和规范化来起到法律制度和规范的作用。具体来说,应当结合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问题以及网络平台的自身特点,在保证法律条文的科學性的基础上,增大其可行性,,例如,对于网络平台上流通的文学作品或者一些网络课程。就可以通过授权的形式,一方面保障 原作者的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又可以确保更多的有需求的受众能够以合理的支付额度得到需求的满足。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内容,需要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状态不断完善和加强。
(二)签订共享协议
网络平台中资源的共享性是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便捷性的同时必须要接受的一个特征,为了适应网路环境的这一特点,并且同步达到保护网络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的目的。知识共享的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保障各自基础利益的同时达到资源和信息共享的目的。这主要是由于如果宏观的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来执行产权保护工作,比较容易出现法律条文中对于有些细节问题并未提出明确规定的现象。签订知识共享协议的方式,是一种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产权保护方式。能够适应双方的共同需求达成共识,遵守同一份规则和要求。提升资源共享的品质。
(三)实现产权保护体系的合理化
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使得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稳定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不仅会影响网络系统本身的安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有阻力作用。例如,由于信息披露对等性不足而导致的垄断收益现象。这是一种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衍生出的负面问题。因此,基于互联网系统建立一个程序性和规范性都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整体产权保护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体系内的产权保护行为才能切实发挥作用。从实际出发,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举证环节的困难程度,为互联网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一个更加健康和稳定的运行环境。最后,从体系建设本身的角度上来讲,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以期达到更好的运行效果。
六、结语
综合来讲,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对于维护网络平台上的知识信息内容的所有人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取得预期的法律保护效果,在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上,要更加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切实发挥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作用。(作者单位: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互联网领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了取得更好的产权保护效果,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互联网领域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有更重的任务。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总体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分析
从现代社会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强调的是人类在依托自身的治理获得劳动成果后,对这一成果的所有权。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主要依照各国法律将其赋予符合条件的具体个人,现阶段主要包括了著作权、工业产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对个人的智力和思维依托下的劳动成果的一种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从目前的开展现状上来看,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1.部分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建立
目前已经形成并处在不断完善状态下的法律体系中,《专利法》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律。自1992年起,发展到2000年,这部法律已经经历了两次修改,并且在立法宗旨上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核心宗旨。这使得专利知识产权中的司法和执法力度都得到了加强。修订后的法律在整体内容的系统性和适宜性上也更加符合我国的生产力发展需求,这也有利于这部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
2.知识产权得到充分重视
在早期的社会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新的产权类型,并不能全面受到重视,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受到重视的程度呈现逐步提升的状态,主要表现在我国的专利局机构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接受国务院的直属领导。这充分说明了上层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已经大大提高,而且直属管理的方式也更能够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3.形成了专业的服务运行机构
这方面主要是从例如专利申请等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流程上来讲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现阶段已经针对各行各业形成了中介或直接的申请操作运行工体系。这给专利的申请本身就提供了非常好的便利条件。另外,有了良好的运行保障,也能够刺激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工作进展。
4.打开了国际合作的通道
为了适应更加宏观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市场,开拓国际合作领域是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基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公约。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获得更大的进展,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地位。
三、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特征分析
互联网的虚拟性意味着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会有具体的要求和自身内的特征,要想找到现阶段这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应当首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进行明确。
(一)无形性特征
知识产权的无形在基础含义层面上是指产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具有无形性,放在互联网环境中,知识产权的无形更体现在其传播和呈现的方式也是依靠无形的数据信息和虚拟的存储空间来完成的。这种特征意味着对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具有虚拟性,这加大了保护工作的执行和监管难度。
(二)针对性减弱特征
这一点主要是在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呈现形式相比较后呈现出来的特征,传统的知识产权呈现形式中,尽管权利本身具有虚拟性,但其还存在一个实体的载体,例如商标、专利证书等。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实体的载体是不存在的。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从本质上来说是具有全网的共享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不容易针对性的开展。
(三)区域性削弱
知识产权的区域性特征也是在传统的产权保护模式下体现出来的一种非常典型的形式,但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无法实现从形式上进行区域划分。多种类型的信息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自由流通,这必然会导致知识产权区域与分割的弱化。
四、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分析
基于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下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侵权问题严重
关于侵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1.著作权
著作权是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已经长期存在的一种权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由于在开放性上更强,对传统形式下的著作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文学作品载体与网络载体的呈现形式之间存在冲突和纠纷。另外,由于网络环境中资源和信息的共享范围和共享力度都非常的,部分侵权行为在是否侵权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如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现象往往是部分抄袭,抄袭的来源也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这提升了侵权行为界定的复杂性。
2.域名与商标权的纠纷
域名是网络瓶体上的独立地址认证,且具有全球连接的特征。关于域名的侵权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通过挪用一部分域名的形式达成,这种形式能够提高网站的访问量。而关于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抢注商标上,在互联网领域,商标的流通和显示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这其实给部不法人员盗用商标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二)法律完善性不足
这一点主要是从立法的程序和整体的法律体系角度上来讲的,从立法的行动上来讲,虽然已经在宏观上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与互联网领域的匹配度并不好,一些存在于互联网系统中的典型问题無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妥善的解决。另外,互联网平台中的侵权行为往往都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依靠技术人员的支持,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虽然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但这与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多变性和灵活性相比仍然具有局限性特征。 (三)举证环节存在障碍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行为往往有明确的实体证据。但对于网络侵权的行为来说,由于侵权行为所涉及到的信息仍然处在网络环境中,因此,信息本身是可以持续传播和流动的。这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讲是保障其自身权利的过程中的一种障碍,也必然会影响到进一步的权利维护程序。
五、优化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效果的措施
在针对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环境的特征和内涵进行分析后,上文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下文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几方面建议性措施。
(一)加强立法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在互联网这一虚拟领域中存在不容易界定和监控的现象,立法方面就更应当通过实现法律条文的细节化和规范化来起到法律制度和规范的作用。具体来说,应当结合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问题以及网络平台的自身特点,在保证法律条文的科學性的基础上,增大其可行性,,例如,对于网络平台上流通的文学作品或者一些网络课程。就可以通过授权的形式,一方面保障 原作者的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又可以确保更多的有需求的受众能够以合理的支付额度得到需求的满足。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内容,需要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状态不断完善和加强。
(二)签订共享协议
网络平台中资源的共享性是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便捷性的同时必须要接受的一个特征,为了适应网路环境的这一特点,并且同步达到保护网络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的目的。知识共享的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保障各自基础利益的同时达到资源和信息共享的目的。这主要是由于如果宏观的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来执行产权保护工作,比较容易出现法律条文中对于有些细节问题并未提出明确规定的现象。签订知识共享协议的方式,是一种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产权保护方式。能够适应双方的共同需求达成共识,遵守同一份规则和要求。提升资源共享的品质。
(三)实现产权保护体系的合理化
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使得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稳定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不仅会影响网络系统本身的安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有阻力作用。例如,由于信息披露对等性不足而导致的垄断收益现象。这是一种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衍生出的负面问题。因此,基于互联网系统建立一个程序性和规范性都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整体产权保护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体系内的产权保护行为才能切实发挥作用。从实际出发,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举证环节的困难程度,为互联网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一个更加健康和稳定的运行环境。最后,从体系建设本身的角度上来讲,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以期达到更好的运行效果。
六、结语
综合来讲,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对于维护网络平台上的知识信息内容的所有人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取得预期的法律保护效果,在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上,要更加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切实发挥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作用。(作者单位: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