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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根据授权范围具体办理金银管理的各项工作。二、根据《条例》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收购的铂(即白金)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售给物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