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农村的土地在农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业,它影响着我国总体的设计与城乡的建设,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所以土地的管理工作也显得十分重要,它需要我们全员的监督,共同的努力,严格执法,共同维护人们的利益。本文主要介绍了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2、土地帐实不相符,管理混乱
过去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种植,集体管理,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平整的土地被大家承包了,被人遗弃的山坡地近几年来也被村民们捡起来了,村民们在这山坡地上或是开荒或是植树,村大队对这些山坡地不闻不问,也不上账,也不管理,这样有的村民就将这部分地看成是自家的“自由地”随意处置。过去在账簿上有登记的土地,如今在村无人专管账簿和丟帐的情况下早已被篡改或销帐处理了。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最后村大队连自己的“家底”土地多少都不知道,这样现象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了。
3、耕地越来越少,闲置土地越来越多
由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农民涌进城镇,剩余的老年人无力去种植这些大量的农田,使耕地占有面积减少,闲置面积增加。另一方面最大的原因是私企占用耕地后由于资金等原因不到位使建设项目暂停,土地闲置。再有农民现在一股攀比风非常严重,那就是老宅子依旧在,重建新宅子。还有的农民显示“阔气”在农村盖别墅,在县城买楼。这样空闲的土地明显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显著下降。
二、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对策
1、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大胆创新,探索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强化区(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区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4、专人管理土地工作,杜绝管理混乱
针对农村土地管理杂乱无章的现象,乡大队应设专人专岗管理人员,并实行土地登记入账管理程序。对以前无帐的土地登记入账;对以前不准确计量的土地从新丈量登记上账,对被随意处置的集体土地纳入集体所有。总之,对所有的土地逐项摸底、确认、计量、分类、入账。做到“帐务”一致。
5、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结束语
土地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财产形式,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首要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因此,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任重道远,是我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要部分,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参考文献
[1]余娟.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探讨[J].黑龙江科学,2014,01:134.
[2]上海交通大学课题组,顾海英.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J].科学发展,2014,02:84-94.
作者简介:
秦廷义,男,48岁,高级工程师,就职于菏泽市土地储备中心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2、土地帐实不相符,管理混乱
过去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种植,集体管理,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平整的土地被大家承包了,被人遗弃的山坡地近几年来也被村民们捡起来了,村民们在这山坡地上或是开荒或是植树,村大队对这些山坡地不闻不问,也不上账,也不管理,这样有的村民就将这部分地看成是自家的“自由地”随意处置。过去在账簿上有登记的土地,如今在村无人专管账簿和丟帐的情况下早已被篡改或销帐处理了。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最后村大队连自己的“家底”土地多少都不知道,这样现象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了。
3、耕地越来越少,闲置土地越来越多
由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农民涌进城镇,剩余的老年人无力去种植这些大量的农田,使耕地占有面积减少,闲置面积增加。另一方面最大的原因是私企占用耕地后由于资金等原因不到位使建设项目暂停,土地闲置。再有农民现在一股攀比风非常严重,那就是老宅子依旧在,重建新宅子。还有的农民显示“阔气”在农村盖别墅,在县城买楼。这样空闲的土地明显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显著下降。
二、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对策
1、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大胆创新,探索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强化区(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区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4、专人管理土地工作,杜绝管理混乱
针对农村土地管理杂乱无章的现象,乡大队应设专人专岗管理人员,并实行土地登记入账管理程序。对以前无帐的土地登记入账;对以前不准确计量的土地从新丈量登记上账,对被随意处置的集体土地纳入集体所有。总之,对所有的土地逐项摸底、确认、计量、分类、入账。做到“帐务”一致。
5、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结束语
土地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财产形式,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首要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因此,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任重道远,是我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要部分,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参考文献
[1]余娟.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探讨[J].黑龙江科学,2014,01:134.
[2]上海交通大学课题组,顾海英.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J].科学发展,2014,02:84-94.
作者简介:
秦廷义,男,48岁,高级工程师,就职于菏泽市土地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