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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首要职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近年来,各级政府始终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放在重要位置,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本文结合平湖市实际情况,围绕“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分析当前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01年和2004年我市分别启动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销售工作,出台了《平湖市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平湖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并通过在拆迁安置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形式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7年,为切实解决既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这一“夹心层”困难家庭的安居问题,我市主动探索,率先在嘉兴地区制定了《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无缝衔接。2008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出台了《平湖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首次实现住房保障提前规划,同年出台了《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每年修订完善实施细则,以推动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至此,我市已基本建立起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覆盖城区低收入困难家庭,集购房、租房、货币补贴等多种保障形式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出台《平湖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明确提出2011-2015年将逐步实施廉租住房扩面工程,合理确定了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在实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低保拥挤户家庭,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比例,2015年将达到低保无房家庭100%实物配租。
截至2014年6月,平湖全市已有1822户家庭通过配租、购房、货币补贴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其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688户,包括实物配租240户,租金补贴448户,累计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650万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1134户,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912户,领取货币购房、租房补贴222户,累计发放经济适用房补贴资金1057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住房保障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包括审核难、退出难和管理难:
(一)无法准确掌握外出经商者、个体经营者的收入情况。比如我市个体经营外贸服装氛围浓厚,很多经营者并不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收入审核部门无法掌握其真实收入情况,而其中部分人员事实上属于高收入人群。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责任人处罚落实不到位。我市政策中指出“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但是对于由哪个部门提请、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缺少上位政策作为依据和借鉴,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落实,导致部分企业和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时把关不严。
(三)退出机制缺乏执行力。作为廉租住房制度运转核心的退出机制,一方面,由于难以完全搞清楚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尤其是自主职业者和外出经商者,导致民政和建设部门在廉租房退出机制上对接困难。另一方面,退出机制的执行非常难,涉及到相当多的职能部门,需要联合执行,但在政策执行时哪个部门也不愿出面解决。
(四)违规现象查处难。根据调查摸底以及居民投诉举报,个别保障家庭存在将保障房违规出租或未满五年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属于违反保障房管理规定。在管理中,除了调查取证困难外,各管理部门由于权限限制,只能采取劝诫方式处理,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效果有限。目前,对于违规保障家庭,缺少政策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罚或清退部门。
(五)保障房小区后续管理难度大。廉租房租金和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收缴率不高。我市洁芳东区和阳光嘉苑一期均推行物业管理市场化,由有资质的、专业化的物业公司进驻服务,市财政给予三年物业管理费补贴。据物业公司反映,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困难,住户缴费意愿不高。长此以往,势必导致物业管理质量下降,不利于小区长期发展。
三、意见建议
要解决以上制約因素,加快构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营造全社会参与、多层面监督的网络。加大宣传,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定期公示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的宣传,对建设、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曝光。加大人大、政协、监察监督力度,对出现的问题果断有力处理。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骗租廉租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典型案例的通报,提高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应及时调整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 重点是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等方式,扩大投放公共租赁住房规模。一是在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二是集中新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支持企业发展配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回购老城区面积小的房改房,改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三)加大货币补贴力度,解决住房困难。近年,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场房价与租金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都需相应提高。
(四)建立退出机制,完善后续管理。加强承租户动态管理,由相关部门对廉租房承租家庭开展定期审核,张榜公布,不再具备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对廉租房实行有进有出的政策,真正用于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小区由市场化物业公司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与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保障房小区的管理工作。
(五)完善住房保障机构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由市政府定期组织召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街道等联审实施单位工作例会,根据年度的目标任务,听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的情况,分析保障对象扩面的需求,严格审查收入的真实性,共同做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明确从事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和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配备住房保障专管员。
四、结束语
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党和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实事工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实需要。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还任重道远,要充分发挥网络渠道的信息公开性,依托新媒体等公共平台,建立和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基本情况
2001年和2004年我市分别启动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销售工作,出台了《平湖市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平湖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并通过在拆迁安置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形式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7年,为切实解决既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这一“夹心层”困难家庭的安居问题,我市主动探索,率先在嘉兴地区制定了《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无缝衔接。2008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出台了《平湖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首次实现住房保障提前规划,同年出台了《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每年修订完善实施细则,以推动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至此,我市已基本建立起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覆盖城区低收入困难家庭,集购房、租房、货币补贴等多种保障形式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出台《平湖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明确提出2011-2015年将逐步实施廉租住房扩面工程,合理确定了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在实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低保拥挤户家庭,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比例,2015年将达到低保无房家庭100%实物配租。
截至2014年6月,平湖全市已有1822户家庭通过配租、购房、货币补贴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其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688户,包括实物配租240户,租金补贴448户,累计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650万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1134户,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912户,领取货币购房、租房补贴222户,累计发放经济适用房补贴资金1057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住房保障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包括审核难、退出难和管理难:
(一)无法准确掌握外出经商者、个体经营者的收入情况。比如我市个体经营外贸服装氛围浓厚,很多经营者并不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收入审核部门无法掌握其真实收入情况,而其中部分人员事实上属于高收入人群。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责任人处罚落实不到位。我市政策中指出“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但是对于由哪个部门提请、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缺少上位政策作为依据和借鉴,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落实,导致部分企业和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时把关不严。
(三)退出机制缺乏执行力。作为廉租住房制度运转核心的退出机制,一方面,由于难以完全搞清楚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尤其是自主职业者和外出经商者,导致民政和建设部门在廉租房退出机制上对接困难。另一方面,退出机制的执行非常难,涉及到相当多的职能部门,需要联合执行,但在政策执行时哪个部门也不愿出面解决。
(四)违规现象查处难。根据调查摸底以及居民投诉举报,个别保障家庭存在将保障房违规出租或未满五年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属于违反保障房管理规定。在管理中,除了调查取证困难外,各管理部门由于权限限制,只能采取劝诫方式处理,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效果有限。目前,对于违规保障家庭,缺少政策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罚或清退部门。
(五)保障房小区后续管理难度大。廉租房租金和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收缴率不高。我市洁芳东区和阳光嘉苑一期均推行物业管理市场化,由有资质的、专业化的物业公司进驻服务,市财政给予三年物业管理费补贴。据物业公司反映,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困难,住户缴费意愿不高。长此以往,势必导致物业管理质量下降,不利于小区长期发展。
三、意见建议
要解决以上制約因素,加快构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营造全社会参与、多层面监督的网络。加大宣传,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定期公示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的宣传,对建设、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曝光。加大人大、政协、监察监督力度,对出现的问题果断有力处理。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骗租廉租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典型案例的通报,提高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应及时调整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 重点是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等方式,扩大投放公共租赁住房规模。一是在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二是集中新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支持企业发展配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回购老城区面积小的房改房,改建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三)加大货币补贴力度,解决住房困难。近年,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场房价与租金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都需相应提高。
(四)建立退出机制,完善后续管理。加强承租户动态管理,由相关部门对廉租房承租家庭开展定期审核,张榜公布,不再具备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对廉租房实行有进有出的政策,真正用于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小区由市场化物业公司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与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保障房小区的管理工作。
(五)完善住房保障机构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由市政府定期组织召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街道等联审实施单位工作例会,根据年度的目标任务,听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的情况,分析保障对象扩面的需求,严格审查收入的真实性,共同做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明确从事住房保障管理的机构和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配备住房保障专管员。
四、结束语
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党和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实事工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实需要。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还任重道远,要充分发挥网络渠道的信息公开性,依托新媒体等公共平台,建立和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住房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