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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5年前,面对余祥林案,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痛心疾首地指出,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言犹在耳。5年后,河南省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建民在总结赵作海案的时候,说出几近雷同的话。
错案为何会一再上演,在“河南版余祥林”露出水面的今天,是否还隐匿着更多的“余祥林”和“赵作海”?对于这些潜在的冤错案件,该如何对待?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
要在命案上下大功夫,但不能说必破
《瞭望东方周刊》:佘祥林、郝金安、赵作海一类的冤案层出不穷,是什么导致的?
贾宇:这类案子都有一个共同点,也是出现冤案的核心所在,就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背后暗含着其他东西。一个是我们办案能力的传统、陈旧。在中国是有刑讯逼供传统的,觉得查明一个案件就要靠刑汛。这种封建残余就是刑汛逼供的深厚基础。不但办案机关在内心是认可的,老百姓也觉得很正常。大家认为,只要别出冤假错案,坏人被打是可以的。但问题在于,当他受刑时,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分不清楚的。也恰恰因为刑讯逼供,可能把好人认定成坏人。
另外有两个制度上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这个提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认识论上来说是形而上学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案子证据全部湮灭了,时过境迁了,破不了就是真破不了了。命案必破就导致形形色色的丑闻不断,像把精神病人抓去抵命啊等等。我们可以说,要在命案上下功夫,下大功夫,但不能说必破。
二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个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尽管有的口供是非法取得的,司法机关仍然采纳。尽管宪法有明文规定,上面也三令五申不准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可能给办案机关带来的负面效果,比起破不了案带来的负面效果,要小得多。那么,两害相权取其轻嘛。如果不刑讯逼供,那案子干脆破不了,乌纱帽就得被人拿走了。
孟利峰:我把这种案件总结叫“亡者归来”,就是因为被害者突然出现而翻案。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家对程序法不重视。
你看云南的杜培武案,在法庭上把血衣都拿出来了,明显是刑汛逼供。但别人认为你已经承认你杀人了,那就一定是你杀的。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再比如我们前几天在四川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说,孟律师你想想,他们打了我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最后我就跟他们说,你们爱写什么写什么,我把字签了,你们让我睡会儿觉。我总得先活下去啊,然后指望着到法庭上再把这些说出来。但到了法庭上,法庭还是那种传统的模式——我不管你说什么,反正你自己已经承认了,那你就是有罪。
这一桩桩所谓“亡者归来”的案子,都是这样导致的。如果不从观念上改变,那永远解决不了。
司法部门要勇于面对冤错案件
《瞭望东方周刊》:这些冤案得以洗清,都有一个特点,被害者或者真凶突然出现,但这种几率是很小的。这是否说明还有很多类似的冤案尚未被发现?
孟利峰:这些事情肯定是有。如果我们执法观念认识不到,制度上不去改变,这种案子将来还是会有的。
贾字:冰山一角,出来的只能是冰山一角,我是这样认为的。如你所说,受害人回来的几率太低了。受害人回来丁,那就是说当时把死者都认错了,这太夸张了。再有一种情况,真凶出来了,但你这儿的案子已经办完了,该杀的都杀了,那谁会承认?聂树斌的案子到现在不也是不往下查了吗?所以我们说,因为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决定了这种揭露出来的冤错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命案必破的体制下,为了完成任务屈打成招的有多少?我们不好大胆地猜测,但不会是个别。
《瞭望东方周刊》: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冤错案件应该怎幺办?总不能坐等“被害人复活”或是真凶出现吧?
孟利峰:过去的案子有些可能正在申诉,包括我们律所也接到很多这样的案子。但你知道,这样的案子申诉是很困难的,我们希望对这些有疑点的案子,从司法部门来说,主动进行一次彻彻底底的检查。要勇于面对这个事情,不要再等“亡者归来”了。
贾宇:实际上,已经处理完的案件,也只能像中六合彩一样看出现个什么情况。要做的是我们从现在开始不要再发生这种冤错案件,不要再屈打成招。公检法机关能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同时互相监督。我们现在是合作多,监督少,或者是只合作,不监督,甚至联合办案,从一上手抓人就公检法在一起,那怎么监督呢?实际很难想出什么办法把以前的那些冰山都挖出来,一些冤案冤沉海底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而且司法机关也没有那个能力和精力,现行的案件都处理不完。更多的精力我想只能是放在现在,放在未来。从现在开始,尽可能地防止聂树斌、佘祥林这类案子发生。把人的“尊严”提出来讲就是一大进步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暴露出来的冤错案件很多是10年前发生的,这是否和当时的社会环境、司法理念有关?
贾字:那当然。在严打过程中,實行运动式的执法。甚至在严打之初,还分指标地杀一批,关一批。为什么死刑的复核权最高法院要收回去,就是因为下放到省上以后死刑标准执行不严,不平衡,另外还有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省一级法院撑不住地方压力。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判死刑的数量大幅度下降。现在大幅度下降,就说明以前是存在问题的。
《瞭望东方周刊》:这十几年来,我国的司法理念发生了哪些变化?有哪些进步,叉存在哪些不足?
贾宇:最大的进步应当说是关于保护人权的观念,从整个国家决策层到平民,关于人的尊严、人的生命权这些理念大幅度提升。大家开始意识到,罪犯的人权也是人权。我们把罪犯不当人的时候,守法公民的人权状况也好不到哪儿去。“两会”期间把人的“尊严”提出来讲就是一大进步。
二是关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大幅度提升。以前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更多强调的是实体正义,对于程序正义讲得不多。这几年关于用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这个要求越来越高。因为大家认识到没有程序的保障,实体正义很难实现。
三是司法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对于司法、对于死刑案件的办理,都会发生积极作用。法治必然跟民主、人权联系在一起。中央要求政府依法办事,政府官员就得依法行政,而且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样的话,司法环境就会好转。
遗憾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是不是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念,真正树立了依法行政的理念,真正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对这一点我表示很大的担心。你看赵作海案子,如果依法办事的话,检察机关不起诉,这个案子就办不下去,公安机关只能放人。结果地方有关部门干预,要协调,要干预, 把大家叫到一起,你起诉,他审判,破坏了法律原则。为什么会这个样子?因为满脑子人治观念。要解决认识上主观主义的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很早就提出了,这一理念执行起来存在哪些圃难?
賈宇:说到底,就是说我们关于阶级斗争的意识非常强,保护人权的观念还不够。一旦你成为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就被划为坏人了。那么我宁可冤枉你,也不能放过你。警方会说,把犯人都放掉了,受害人怎么办呢?受害人的仇怎么报呢?在一个法治国家,为受害人伸冤也好,报仇也好,拿证据、按程序啊。你证据不足,就成为我们说的疑罪。疑罪的情况下判了,就是给受害人伸张了正义了?不能叫一个坏人逃脱惩罚,这里面就隐含着另一个意思——宁可叫好人受冤枉。如果办成了一个冤案,不但受害人的正义没有伸张,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你还把一个好人冤枉了。但这个共识是很难达成的。
说到底要解决的是认识上主观主义的问题,由于不顾条件的破案动机,由于所谓的不要让一个罪犯漏网这种不符合现实的愿望,导致司法过程中忽视一些疑点,忽视证据上的瑕疵,直到最后办了冤案,办案人员内心还认为是没问题的。
孟利峰:我们在课堂上、在讨论中部在讲,我们现在不能做有罪推定,要疑罪从无。但在执行中,做的就是有罪推定。警察认为我抓了你,你就是有罪的。况且,即便抓错了,这些司法人员还会认为自己在其中没责任,而且最后责任的追究是缺失的。
《瞭望东方周刊》:6月24目,最高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怎么看这两个规定?
贾字:这是一个大进步,不断出现的这些冤案逼得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得不把这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往前推了一步。但是有了这些规定是不是就能禁绝刑讯逼供?那取决于这个规定能不能得到严格执行。比如一个细节,当事人说我受到了刑讯逼供,你哪有证据?你关在里头,照相不能照,录像不能录,伤疤长好了,没长好人家还会说你自己摔的,哪来的证据啊?这就有人提出了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人家说你刑讯逼供了,你要证明你没有刑讯逼供。因为你有条件啊,24小时录像有没有啊,审讯时候的录像有没有啊?我看这个建泌很好。不下点猛药,刑汛逼供的顽症在中国很难治好。
孟利峰:这两个规定是亡羊补牢吧。我们希望通过一系列这样的事情之后,司法改革能往前进行,就像当年孙志刚的事情。但我也很担心,别像一起运动一样,这两天出了这个事情了就执行,过两天这个事情过去了,就把新规定都忘了,或者说上面有一套规定,下面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
5年前,面对余祥林案,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痛心疾首地指出,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言犹在耳。5年后,河南省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建民在总结赵作海案的时候,说出几近雷同的话。
错案为何会一再上演,在“河南版余祥林”露出水面的今天,是否还隐匿着更多的“余祥林”和“赵作海”?对于这些潜在的冤错案件,该如何对待?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
要在命案上下大功夫,但不能说必破
《瞭望东方周刊》:佘祥林、郝金安、赵作海一类的冤案层出不穷,是什么导致的?
贾宇:这类案子都有一个共同点,也是出现冤案的核心所在,就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背后暗含着其他东西。一个是我们办案能力的传统、陈旧。在中国是有刑讯逼供传统的,觉得查明一个案件就要靠刑汛。这种封建残余就是刑汛逼供的深厚基础。不但办案机关在内心是认可的,老百姓也觉得很正常。大家认为,只要别出冤假错案,坏人被打是可以的。但问题在于,当他受刑时,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分不清楚的。也恰恰因为刑讯逼供,可能把好人认定成坏人。
另外有两个制度上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这个提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认识论上来说是形而上学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案子证据全部湮灭了,时过境迁了,破不了就是真破不了了。命案必破就导致形形色色的丑闻不断,像把精神病人抓去抵命啊等等。我们可以说,要在命案上下功夫,下大功夫,但不能说必破。
二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个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尽管有的口供是非法取得的,司法机关仍然采纳。尽管宪法有明文规定,上面也三令五申不准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可能给办案机关带来的负面效果,比起破不了案带来的负面效果,要小得多。那么,两害相权取其轻嘛。如果不刑讯逼供,那案子干脆破不了,乌纱帽就得被人拿走了。
孟利峰:我把这种案件总结叫“亡者归来”,就是因为被害者突然出现而翻案。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家对程序法不重视。
你看云南的杜培武案,在法庭上把血衣都拿出来了,明显是刑汛逼供。但别人认为你已经承认你杀人了,那就一定是你杀的。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再比如我们前几天在四川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说,孟律师你想想,他们打了我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最后我就跟他们说,你们爱写什么写什么,我把字签了,你们让我睡会儿觉。我总得先活下去啊,然后指望着到法庭上再把这些说出来。但到了法庭上,法庭还是那种传统的模式——我不管你说什么,反正你自己已经承认了,那你就是有罪。
这一桩桩所谓“亡者归来”的案子,都是这样导致的。如果不从观念上改变,那永远解决不了。
司法部门要勇于面对冤错案件
《瞭望东方周刊》:这些冤案得以洗清,都有一个特点,被害者或者真凶突然出现,但这种几率是很小的。这是否说明还有很多类似的冤案尚未被发现?
孟利峰:这些事情肯定是有。如果我们执法观念认识不到,制度上不去改变,这种案子将来还是会有的。
贾字:冰山一角,出来的只能是冰山一角,我是这样认为的。如你所说,受害人回来的几率太低了。受害人回来丁,那就是说当时把死者都认错了,这太夸张了。再有一种情况,真凶出来了,但你这儿的案子已经办完了,该杀的都杀了,那谁会承认?聂树斌的案子到现在不也是不往下查了吗?所以我们说,因为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决定了这种揭露出来的冤错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命案必破的体制下,为了完成任务屈打成招的有多少?我们不好大胆地猜测,但不会是个别。
《瞭望东方周刊》: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冤错案件应该怎幺办?总不能坐等“被害人复活”或是真凶出现吧?
孟利峰:过去的案子有些可能正在申诉,包括我们律所也接到很多这样的案子。但你知道,这样的案子申诉是很困难的,我们希望对这些有疑点的案子,从司法部门来说,主动进行一次彻彻底底的检查。要勇于面对这个事情,不要再等“亡者归来”了。
贾宇:实际上,已经处理完的案件,也只能像中六合彩一样看出现个什么情况。要做的是我们从现在开始不要再发生这种冤错案件,不要再屈打成招。公检法机关能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同时互相监督。我们现在是合作多,监督少,或者是只合作,不监督,甚至联合办案,从一上手抓人就公检法在一起,那怎么监督呢?实际很难想出什么办法把以前的那些冰山都挖出来,一些冤案冤沉海底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而且司法机关也没有那个能力和精力,现行的案件都处理不完。更多的精力我想只能是放在现在,放在未来。从现在开始,尽可能地防止聂树斌、佘祥林这类案子发生。把人的“尊严”提出来讲就是一大进步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暴露出来的冤错案件很多是10年前发生的,这是否和当时的社会环境、司法理念有关?
贾字:那当然。在严打过程中,實行运动式的执法。甚至在严打之初,还分指标地杀一批,关一批。为什么死刑的复核权最高法院要收回去,就是因为下放到省上以后死刑标准执行不严,不平衡,另外还有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省一级法院撑不住地方压力。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判死刑的数量大幅度下降。现在大幅度下降,就说明以前是存在问题的。
《瞭望东方周刊》:这十几年来,我国的司法理念发生了哪些变化?有哪些进步,叉存在哪些不足?
贾宇:最大的进步应当说是关于保护人权的观念,从整个国家决策层到平民,关于人的尊严、人的生命权这些理念大幅度提升。大家开始意识到,罪犯的人权也是人权。我们把罪犯不当人的时候,守法公民的人权状况也好不到哪儿去。“两会”期间把人的“尊严”提出来讲就是一大进步。
二是关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大幅度提升。以前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更多强调的是实体正义,对于程序正义讲得不多。这几年关于用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这个要求越来越高。因为大家认识到没有程序的保障,实体正义很难实现。
三是司法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对于司法、对于死刑案件的办理,都会发生积极作用。法治必然跟民主、人权联系在一起。中央要求政府依法办事,政府官员就得依法行政,而且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样的话,司法环境就会好转。
遗憾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是不是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念,真正树立了依法行政的理念,真正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对这一点我表示很大的担心。你看赵作海案子,如果依法办事的话,检察机关不起诉,这个案子就办不下去,公安机关只能放人。结果地方有关部门干预,要协调,要干预, 把大家叫到一起,你起诉,他审判,破坏了法律原则。为什么会这个样子?因为满脑子人治观念。要解决认识上主观主义的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很早就提出了,这一理念执行起来存在哪些圃难?
賈宇:说到底,就是说我们关于阶级斗争的意识非常强,保护人权的观念还不够。一旦你成为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就被划为坏人了。那么我宁可冤枉你,也不能放过你。警方会说,把犯人都放掉了,受害人怎么办呢?受害人的仇怎么报呢?在一个法治国家,为受害人伸冤也好,报仇也好,拿证据、按程序啊。你证据不足,就成为我们说的疑罪。疑罪的情况下判了,就是给受害人伸张了正义了?不能叫一个坏人逃脱惩罚,这里面就隐含着另一个意思——宁可叫好人受冤枉。如果办成了一个冤案,不但受害人的正义没有伸张,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你还把一个好人冤枉了。但这个共识是很难达成的。
说到底要解决的是认识上主观主义的问题,由于不顾条件的破案动机,由于所谓的不要让一个罪犯漏网这种不符合现实的愿望,导致司法过程中忽视一些疑点,忽视证据上的瑕疵,直到最后办了冤案,办案人员内心还认为是没问题的。
孟利峰:我们在课堂上、在讨论中部在讲,我们现在不能做有罪推定,要疑罪从无。但在执行中,做的就是有罪推定。警察认为我抓了你,你就是有罪的。况且,即便抓错了,这些司法人员还会认为自己在其中没责任,而且最后责任的追究是缺失的。
《瞭望东方周刊》:6月24目,最高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怎么看这两个规定?
贾字:这是一个大进步,不断出现的这些冤案逼得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得不把这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往前推了一步。但是有了这些规定是不是就能禁绝刑讯逼供?那取决于这个规定能不能得到严格执行。比如一个细节,当事人说我受到了刑讯逼供,你哪有证据?你关在里头,照相不能照,录像不能录,伤疤长好了,没长好人家还会说你自己摔的,哪来的证据啊?这就有人提出了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人家说你刑讯逼供了,你要证明你没有刑讯逼供。因为你有条件啊,24小时录像有没有啊,审讯时候的录像有没有啊?我看这个建泌很好。不下点猛药,刑汛逼供的顽症在中国很难治好。
孟利峰:这两个规定是亡羊补牢吧。我们希望通过一系列这样的事情之后,司法改革能往前进行,就像当年孙志刚的事情。但我也很担心,别像一起运动一样,这两天出了这个事情了就执行,过两天这个事情过去了,就把新规定都忘了,或者说上面有一套规定,下面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