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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改革视角下审视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
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税种分析
在《环境税法》颁布以前,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涉及的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资源税。资源税就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针对资源间的级差收入进行合理调整而对资源征收的税。
第二,消费税。消费税就是指对消费品征收的各种税收的总称。这一税种主要是将其流转额设为征税对象。征税消费税就是为了通过调节各方收入能够起到合理调整消费模式目的。此外,征收消费税的特点就是价内税,即通过在消费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予以征收。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将城镇的土地资源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调节土地间的级差收入来达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的目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按照纳税主体真正拥有的土地面积征收的税,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合理管理,能够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破环与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城市建设维护税。1984年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设立了新的税种,即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就是将部分单位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来保证对城市的维护和建设资金的稳定性,保障城市公共服务合理供应。征收该税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第五,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将部分单位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来规范对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该税征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滥用耕地作用,有利于耕地的合理利用,强化耕地管理,从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第六,车船税。车船税就是指将依法办理过登记的车辆、船舶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来规范对车辆、船舶的合理使用。我国自2007年开始征收车船税。通过车船税的征收,有利于合理分配车船的配置与使用,对缓解交通压力和大气污染起到积极作用,减少大气污染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七,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就是指将部分购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来规范对车辆的购买和使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购置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车辆购买的需求,减少了因车辆使用排放尾气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
综上,征收的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我国的环境污染起到一定遏制作用。不过,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并不完善,缺少单独把环境保护税列为一种的税种,绿色税种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因此,《环境保护税法》的通过对于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构建及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环境保护税法相关立法分析
由于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相继出台。在通过《环保税法》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在《刑法》中有关固体废弃物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通过严格相关环境的标准,用法律手段来保障社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增加了对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05年正式实施,通过划定生态红线,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规定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就是针对有关大气方面的污染,通过缓解大气污染,给广大民众提供良好的生态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实行联防联控机制、针对大气污染的源头实施治理、加大违法排放处罚力度等一系列措施。由于环境为题严重,雾霾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缓解大气污染问题刻不容缓。
《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资源的污染,通过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该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2017年重新修订2018年正式实施。新法设计了河长制、饮用水保护、农村农业水污染防治、环保检测等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针对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通过减少固体废物方面的污染给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此法于1996年正式通过实施,分别在2005年和2016年通过修订。
《环保税法》在2007年首次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明确提出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环境税法》《环境税法保护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环保税法》全文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设置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及征管。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角下《环境税法》存在问题分析
征税范围设计未能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环保税法》将污染物作为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并没有把环境造成污染对象全部涵盖纳入征税范围中,这与环保税提出的保护环境这一目的不相符。但在供给侧改革过程中,要求加快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去产能主要表现为去掉那些存在环保设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水平不高、不达环保标准等问题的一些落后产能,以此来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供给侧改革。由于传统行业高污染、高消耗的特点,比如煤炭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依然很大,未将二氧化碳纳入环保税法的征税范围不利于供给侧改革。
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与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形成合力
我国《环保税法》规定对以下五种情形免于征收環境保护税: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立即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污染物的,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其他。
针对《环保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环保税法》缺乏对落后产能企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落后产能企业本身就由于缺乏资金改造升级困难,而且由于没有优惠政策会导致企业缺乏整改动力,不利于激励产业加大对技术研发和新设备的投入,不利于落后产能企业向环保企业转型, 与供给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去产能的目标不一致。另一方面,一些落后企业的产能落后会导致企业不达标生产,从而造成产品供给不足。而未能提供优质的公共生态服务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这就不利于完成供给侧改革补短板的任务。十九大期间,九三学社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税收优惠为着眼点,关注公共生态行业,并在《关于加大垃圾处理行业税收优惠及补贴力度的建议》的改革议案中指出,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垃圾处理行业企业现阶段整体存在“散、小、弱”,盈利困难等现实困境,并且“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减反增,需要交纳全额增值税和附加费,税负最高可达 18.7%,行业运行由于没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政策扶持导致了其竞争力下降难以支撑下去。 完善《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路径分析
扩大《环保税法》征收范围
环境保护税从其字面意思来看应该针对有关“环境保护”的项目征税,而目前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仅仅是对排污费的平移,仅仅对污染物进行征收,征收
范围不够宽泛。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现状,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成为二氧化碳排放大国,面临全球变暖的环境趋势,我国面临着较大的气候压力。二氧化碳排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应该考虑把二氧化碳归入征收范围。由此,首先可以制约一些高污染、高消耗的排放,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型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绿色发展。其次,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对于缓解当下气候升温、全球变暖的现象意义重大。
因此,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符合当前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通过减少传统行业带来的污染,能够淘汰落后产能。这就契合了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的任务。因此,扩大征税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控制污染排放,促进环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绿色中国。
适当提高《环保税法》税额设置,实行差别化税率
《环保税法》只是按照原先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平移了原来的税额设置,尽管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具体制定了税额,但部分省市的税额设置普遍较低,与目前环境污染严峻的现状依然不吻合,无法满足治理成本的需求。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的现状,有效提高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应该考虑对《环保税法》的税额设置适当提高,结合当地最低治理成本来确定税额,使得环保税收入能够满足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的需求。
设置针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化税率。比如针对积极整改型环保企业设置较低的税率,而对落后不积极转型的企业设置稍高的税率。企业考虑自己的纳税负担,针对不同的差别化税率,能够促使企业积极加快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促进落后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增加《环保税法》中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设计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在开征初期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在合理征税的同时不会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负担。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更加合理,应设计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得纳税主体更好地支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税收优惠的设计要保证纳税人能够直接享有优惠。首先要对企业设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对积极采用新技术、节能设备减少环境污染的企业
规定税收减免政策,激励企业积极使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同时要规范对落后产能企业的税收补贴政策。通过税收补贴政策来增强其整改动力,激励企业积极向新型环保企业转变。比如,河北省在对环保税的征收过程中,为了稳定税负,使企业负担较轻的税负,专门为企业设置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污染主体所排放的污染物根据其不同标准来设置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于其标准低于国标和地标的30%的,按 75%征收;低于 50%的,按 50%征收,并且对部分积极研发先进技术和改进生产设备,积极转型升级的企业,按 20%--100%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实现对环境税的减征。
加快改进和完善《环保税法》征管环节的监测技术
我国《环保税法》规定了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实行由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协作管理的机制。具体规定为:对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方面的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对污染物的监测方面的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税务部门多年以来负责税收征收工作,征税经验比较丰富,而环保部门多年以来研究和负责污染方面的工作,能够为污染物的监测提供专业的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两部门建立信息联合分享机制,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
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来说,对这些的监测管理是重点也是难点。所以,要想实现环境保護税的精准征收,首先要确保对污染的监测是准确的,而就我国当前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水平来说,可能无法有效的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因此,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的精准征收,必须要加快改进和完善当前的检测设备和监测技术水平,保证在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中能够准确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环保税法》更好的实施。
通过完善对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实现环保税的精准征收,能够加强对企业的排污监督,有效保证环保税的征收,真正发挥《环保税法》的经济调控作用,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结论
《环保税法》作为破解当前“环境污染困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自实施以来就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背景,从全新的角度提出了对《环保税法》完善的相关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界对《环保税法》的研究仍是未来研究的重点,通过不断完善对《环保税法》的实施,从而有效发挥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积极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付慧姝,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以社会可接受性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7
[2]庇古,福利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3]刘建文、候卓、耿颖、陈立诚,财税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4]楼继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5]苏明、邢丽、许文、施文泼,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16(1)
[6]计金标,公平视角下环境保护税若干问题探析[J],税务研究,2014(7)
[7]池巧珠、蔡秋玉,环保税法:亮点、缺失与税制优化取向[J],福建商学院学报,2017(2)
[8]邹艳玲、郭爽、史雨涵,环保税征管对黑龙江省供给侧结构改革影响的 SWOT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7(13)
[9]李丹艺,开征环保税是否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目标相违背[J],中国国际财经,2017(12)
[10]葛察忠、龙凤、任雅娟、杨琦佳,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环境保护税法》解析[J],环境保护,2017(2)
[11]傅志华、李铭,环境保护税立法:税制设计创新与政策功能强化[J],环境保护,2017(2)
[12]张艳超,环保税法创新财税制度[J],紫光阁,2017(3)
[13]李佳阳,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环境保护战略[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7(4)
[14]李虹、熊振兴,生态占用、绿色发展与环境税改革[J],经济研究,2017(12)
[15]林亚清、魏志华、赵娟、王明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实依据与财税政策选择[J],财政研究,2017(4)
[16]邢洁、曲茉莉、王强、曾红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影响[J],环境科学,2016(7)
[17]李伯涛,环境保护税的功能定位与配套措施[J],税务研究,2016
[18]刘丽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财税政策探讨[J],税务广角,2009(1)
[19]陈少英,《生态税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0]计金标,生态税收论[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税种分析
在《环境税法》颁布以前,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涉及的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资源税。资源税就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针对资源间的级差收入进行合理调整而对资源征收的税。
第二,消费税。消费税就是指对消费品征收的各种税收的总称。这一税种主要是将其流转额设为征税对象。征税消费税就是为了通过调节各方收入能够起到合理调整消费模式目的。此外,征收消费税的特点就是价内税,即通过在消费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予以征收。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将城镇的土地资源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调节土地间的级差收入来达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的目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按照纳税主体真正拥有的土地面积征收的税,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合理管理,能够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破环与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城市建设维护税。1984年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设立了新的税种,即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就是将部分单位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来保证对城市的维护和建设资金的稳定性,保障城市公共服务合理供应。征收该税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第五,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将部分单位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来规范对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该税征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滥用耕地作用,有利于耕地的合理利用,强化耕地管理,从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第六,车船税。车船税就是指将依法办理过登记的车辆、船舶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来规范对车辆、船舶的合理使用。我国自2007年开始征收车船税。通过车船税的征收,有利于合理分配车船的配置与使用,对缓解交通压力和大气污染起到积极作用,减少大气污染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七,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就是指将部分购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通过征税来规范对车辆的购买和使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购置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车辆购买的需求,减少了因车辆使用排放尾气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
综上,征收的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我国的环境污染起到一定遏制作用。不过,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并不完善,缺少单独把环境保护税列为一种的税种,绿色税种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因此,《环境保护税法》的通过对于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构建及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环境保护税法相关立法分析
由于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相继出台。在通过《环保税法》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在《刑法》中有关固体废弃物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通过严格相关环境的标准,用法律手段来保障社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增加了对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05年正式实施,通过划定生态红线,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规定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就是针对有关大气方面的污染,通过缓解大气污染,给广大民众提供良好的生态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实行联防联控机制、针对大气污染的源头实施治理、加大违法排放处罚力度等一系列措施。由于环境为题严重,雾霾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缓解大气污染问题刻不容缓。
《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资源的污染,通过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该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2017年重新修订2018年正式实施。新法设计了河长制、饮用水保护、农村农业水污染防治、环保检测等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针对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通过减少固体废物方面的污染给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此法于1996年正式通过实施,分别在2005年和2016年通过修订。
《环保税法》在2007年首次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明确提出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环境税法》《环境税法保护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环保税法》全文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设置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及征管。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角下《环境税法》存在问题分析
征税范围设计未能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环保税法》将污染物作为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并没有把环境造成污染对象全部涵盖纳入征税范围中,这与环保税提出的保护环境这一目的不相符。但在供给侧改革过程中,要求加快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去产能主要表现为去掉那些存在环保设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水平不高、不达环保标准等问题的一些落后产能,以此来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供给侧改革。由于传统行业高污染、高消耗的特点,比如煤炭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依然很大,未将二氧化碳纳入环保税法的征税范围不利于供给侧改革。
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与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形成合力
我国《环保税法》规定对以下五种情形免于征收環境保护税: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立即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污染物的,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其他。
针对《环保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环保税法》缺乏对落后产能企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落后产能企业本身就由于缺乏资金改造升级困难,而且由于没有优惠政策会导致企业缺乏整改动力,不利于激励产业加大对技术研发和新设备的投入,不利于落后产能企业向环保企业转型, 与供给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去产能的目标不一致。另一方面,一些落后企业的产能落后会导致企业不达标生产,从而造成产品供给不足。而未能提供优质的公共生态服务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这就不利于完成供给侧改革补短板的任务。十九大期间,九三学社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税收优惠为着眼点,关注公共生态行业,并在《关于加大垃圾处理行业税收优惠及补贴力度的建议》的改革议案中指出,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垃圾处理行业企业现阶段整体存在“散、小、弱”,盈利困难等现实困境,并且“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减反增,需要交纳全额增值税和附加费,税负最高可达 18.7%,行业运行由于没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政策扶持导致了其竞争力下降难以支撑下去。 完善《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路径分析
扩大《环保税法》征收范围
环境保护税从其字面意思来看应该针对有关“环境保护”的项目征税,而目前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仅仅是对排污费的平移,仅仅对污染物进行征收,征收
范围不够宽泛。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现状,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成为二氧化碳排放大国,面临全球变暖的环境趋势,我国面临着较大的气候压力。二氧化碳排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应该考虑把二氧化碳归入征收范围。由此,首先可以制约一些高污染、高消耗的排放,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型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绿色发展。其次,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对于缓解当下气候升温、全球变暖的现象意义重大。
因此,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符合当前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通过减少传统行业带来的污染,能够淘汰落后产能。这就契合了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的任务。因此,扩大征税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控制污染排放,促进环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绿色中国。
适当提高《环保税法》税额设置,实行差别化税率
《环保税法》只是按照原先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平移了原来的税额设置,尽管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具体制定了税额,但部分省市的税额设置普遍较低,与目前环境污染严峻的现状依然不吻合,无法满足治理成本的需求。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的现状,有效提高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应该考虑对《环保税法》的税额设置适当提高,结合当地最低治理成本来确定税额,使得环保税收入能够满足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的需求。
设置针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化税率。比如针对积极整改型环保企业设置较低的税率,而对落后不积极转型的企业设置稍高的税率。企业考虑自己的纳税负担,针对不同的差别化税率,能够促使企业积极加快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促进落后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增加《环保税法》中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设计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在开征初期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在合理征税的同时不会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负担。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更加合理,应设计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得纳税主体更好地支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税收优惠的设计要保证纳税人能够直接享有优惠。首先要对企业设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对积极采用新技术、节能设备减少环境污染的企业
规定税收减免政策,激励企业积极使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同时要规范对落后产能企业的税收补贴政策。通过税收补贴政策来增强其整改动力,激励企业积极向新型环保企业转变。比如,河北省在对环保税的征收过程中,为了稳定税负,使企业负担较轻的税负,专门为企业设置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污染主体所排放的污染物根据其不同标准来设置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于其标准低于国标和地标的30%的,按 75%征收;低于 50%的,按 50%征收,并且对部分积极研发先进技术和改进生产设备,积极转型升级的企业,按 20%--100%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实现对环境税的减征。
加快改进和完善《环保税法》征管环节的监测技术
我国《环保税法》规定了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实行由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协作管理的机制。具体规定为:对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方面的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对污染物的监测方面的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税务部门多年以来负责税收征收工作,征税经验比较丰富,而环保部门多年以来研究和负责污染方面的工作,能够为污染物的监测提供专业的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两部门建立信息联合分享机制,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
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来说,对这些的监测管理是重点也是难点。所以,要想实现环境保護税的精准征收,首先要确保对污染的监测是准确的,而就我国当前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水平来说,可能无法有效的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因此,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的精准征收,必须要加快改进和完善当前的检测设备和监测技术水平,保证在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中能够准确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环保税法》更好的实施。
通过完善对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实现环保税的精准征收,能够加强对企业的排污监督,有效保证环保税的征收,真正发挥《环保税法》的经济调控作用,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结论
《环保税法》作为破解当前“环境污染困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自实施以来就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背景,从全新的角度提出了对《环保税法》完善的相关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界对《环保税法》的研究仍是未来研究的重点,通过不断完善对《环保税法》的实施,从而有效发挥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积极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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