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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来,德国法理学界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对法律方法律的研究过程中,德国法理学界经由诸多法学家的努力,不断在“法认识论”方面提出新的见解;对法律方法论的性质与功能重新进行解释,期望把法的稳定性和法的灵活性相结合,使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显示出不可缺少的沟通,以此提高法规范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