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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票代理权制度是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源于民法上的代理权.该制度的作用已为实践所证实,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但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如不加限制就会衍生出各种弊端,而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立法却存在明显的缺漏.通过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可对完善我国的征集投票代理权立法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