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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宪政涵义的界定众说纷坛。有的从“限政”入手界定宪政的含义,有的从多方面入手加以界定。本文认为,前者容易造成宪政含义在学理层面上的疏漏,而后者则会由于对宪政核心层次把握不准确造成宪政内涵解释的偏差。
关键词 宪政 合理性 宪法
作者简介:宋晓军,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刘小兵,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33-02
一、宪政概念的界定
要界定宪政的概念,其实就是正确理解并处理好公民、宪法、政府三者概念联系与区别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宪政一定是由意识形态与文化决定的众多道德观念的集合,如人生来自由平等,人具有尊严并应受到尊重,人人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由此可知,宪政产生的首要精神旨趣便是要保护人的各种道德的、“理所当然”的心理意识。这种意识演化为我们今天宪法上讨论得非常多的人权、基本权利。宪法是宪政的外在表现。宪政的精神就是通过宪法表现出来的,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也应当包含宪政这个应有之义。宪法作为人们行为的最高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宪政实现的有效途径。政府是按照公民意志建立的,为公民意志服务的,地位高于公民个人的全力组织体,一方面有为公民谋福利的作用,但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又难免会为掌权者所私用甚至损害公民与社会整体的利益。所以,宪政的要义,就是要处理好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公民的权利是出发点,宪法的制定要体现公民的意志与利益,在保证政府作用充分发挥的情况下,防止其侵害社会与公民的利益;第二,宪法的制定要按照全体公民的意志,保证其合法性与善良性,并树立其最高的行为准则的权威性:不仅仅是对公民与法人,更是对国家政权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第三,政府部门极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办事,不越权,不怠惰,明确权力归属和政府职责,接受公民监督。
基于以上认识,我给宪政作如下介定:宪政是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起点,以人们充分享有民主为途径,以宪法的政党性和善良性为核心,以法治条件下的政府权力的限制为保障的政治形态。偏离公民的利益的宪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政;缺乏民主的宪法是脱离公民意志的、非宪政意义上的宪法;恶法只能导致公民整体利益的破坏,宪政意义上的宪法应当是良法;政府正当权力的充分行使是宪政公民利益得以实现的应有之义;在实践中,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是宪政精神得以贯彻的关键所在。从上面的论述我得出宪政的要义包括如下要素:第一,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宪政精神的出发点,也是宪政制度的目的所在;第二,要按照公民的真实意志制定宪法,在指定宪法的过程中保证公民的充分民主与意志自由,如此才能保证宪法本身的正当性与善良性;第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其它法律的制定要按照它的宗旨和原则,否则无效,公民、社会组织、各级政府都必须以它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行为准则;第四,由于权力的扩张性,要十分重视政府权力的监督:一方面,要在政治上使政府权力分散,使在政治领域的权力可以相互牵制,特别要注意法院对其它政府部门的制约,实施宪法审查,追究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公民的监督制度,由法律加以保护。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有明确价值取向的,这种取向就是公民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的含义是多方面的,这多方面的含义中包含着几个层次,只有一个个层次地深入挖掘,才能发掘宪政的价值所在;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有多个着力点的,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宪政实现的瓶颈之所在。
二、宪政的合理性分析
“合理”字面意思就是“合乎常理”,按照哲学层面解释就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对合理的解释是:单一性和普遍性互相交叉的统一。人类是地球上唯一拥有复杂大脑的高等动物,他们区别与其他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他们会思考,有创造力,能够理性的处理事情,正是只一点让他们成为地球的霸主。“理性”是一种价值标准和评议尺度,当然,这种标准和尺度是人类独有的,它能够反映出人类对外部世界的事物合理性的要求。同时,“理性”也是一种认知方法,人类正是运用这种认知方法认识、理解、改造了外部世界,创造了灿烂的文明,辉煌的成就。千百年来,人们不断的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和正义,同时要求安全和秩序的社会,这些价值诉求的发展,正印证了宪政的认知合理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政在实现特定目的上具有合理性,同时,宪政与其自身价值诉求之间存在的内在统一性也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宪政是人们实现价值需要的工具。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或价值需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和民主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和秩序的保障权等。宪政要想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性,唯有能够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才行。价值本质是主客体之间互相作用的过程,二者的落脚点是实践。宪政的实践过程其实就是依宪而治的过程。要想实现宪政,首先应该有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然而宪法却有优劣之别。如果国家依照一部违背人民意愿制定的独断、特权宪法来实现宪政,人民不会拥护和认可,这样的宪政注定不会有好的下场。如二战时期的德国法西斯专政制定的宪法,是纳粹宪法,违背了时代潮流和发展规律,这样的宪法不会实现具有合理性的宪政。
宪政不断发展与进步,不同历史时期,宪政的内容与形式不同。宪政的出现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产物,是人类历史进步的结果。它的形成与发展是社会、经济相互作用的过程,我们应该从中发现其内在规律,并进一步把握规律,按规律做事,顺应社会和历史的发展潮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宪政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我们更多关注的应该是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及其自身发展的规律。
宪政的价值构成具有多样性和规律性。通过对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政发展分析,我们发现,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宪政的价值的追求内容并不相同。宪法出现初期,封建制度受到人民唾弃,大众追求“民主”,而后,随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人们需要更多的自由空间,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受到人民的反对,从而“自由”处于了优势地位。资本主义的必然结果是贫富差距的两级分化,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穷人而言,他们更多注重的是公平与正义,但衣食无忧的富人而言,自由与安全是他们优先考虑的。如今,自由、民主、平等成为了宪政研究学者的宠儿。在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可能很具有优越性,但宪政是具有历史性的,比如:在美国成立初期,由于战争刚刚结束,最为急切的任务是恢复稳定的社会局面,人们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所以此时,国家对财产权的维护是最为强调和推崇的,因此自由理念在这时期得到了长足发展。当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了帝国主义阶段,法律主要的作用已经是防御,不再是侵略,垄断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他着重保护人们的既得利益,个人自由与自由经济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的首要目标成为了安全与秩序。到了上世纪中叶,美国社会出现了动荡,人们慢慢对法律失去信心,政府为了改变动荡的社会局面,使经济和社会得到全面复苏,让人民对法律重拾信心,树立法律公信权威,渐渐将重心转向保护大众的利益,公平在这一时期史无仅有的宣扬。 综上所述,在探究宪政合理性时,我们不能运用唯一的标准,这正如我们分析正义这个母体的价值时我们从特定的国家和特定的时代入手,因为正义和宪政合理性一样都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对正义和宪政合理性的理解和追求不一样。宪政合理性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
三、研究宪政合理性的价值
在研究宪政合理性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找最为适合中国的宪政,这要求我们在探究宪政多元价值理念的过程中,应该选择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最佳诉求。在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借鉴、移植西方国家的宪政体系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仅仅用西方宪政的标准衡量中国社会是不合理的,同样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宪政,同样也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不以中国国情为基础的盲目宣扬西方国家倡导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既不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最后必将以失败告终。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代中国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中国不但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在政治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发展。在中国这艘巨轮坚毅前进的同时,航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亟待我们解决,农村城市发展不平衡,人口老龄化,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都需要我们费一下脑筋,下一些气力。当今,中国最大工作就是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富裕了,一切问题才好解决。试想一下,在一个人民每天为温饱而担忧的社会,人们又会有什么样的自由和平等呢?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宪政发展的首要价值诉求应是注重国内的安全和秩序。
没有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宪政从何谈起。某位国家领导人曾说过,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当前,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需要的依然是稳定。稳定是基础,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和有序是积极推进政治文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坚实基础。中国人民爱好和平,稳定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党的坚强领导,稳定的国内外环境,努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国家综合国力,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我们应该坚信,在安全和秩序面前,自由、民主和平等必须做出让步。我们的宪政的价值追求必须站在历史发展和人民大众的角度做出选择,唯有坚持安全和秩序的首要地位不动摇才能实现民主的复兴,人民的共同富裕,所有的其他一切都是不合理的,更是不科学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立足于探究宪政合理性的深刻内涵的角度上,我们考虑的不单是中国宪政的建设,更多考虑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宪政建设还有很多路要走,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这代或是几代人去解决。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不是一挫而就的工作,实现中国的宪政事业也不是朝夕能够完成的任务,我们有实现的愿望,并且宪政有其合理性,现在已经付诸于努力,采取科学的步骤与方法,实现一个社会主义宪政化国家并不遥远。
参考文献:
[1]占美柏.宪政价值解析.同济大学学报.2001(6).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
[3]陈驰.宪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吕世仑,周叶中.论法治的合理性.当代法学.1998(2).
[5][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8]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翰芦出版公司.1997年版.
关键词 宪政 合理性 宪法
作者简介:宋晓军,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刘小兵,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33-02
一、宪政概念的界定
要界定宪政的概念,其实就是正确理解并处理好公民、宪法、政府三者概念联系与区别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宪政一定是由意识形态与文化决定的众多道德观念的集合,如人生来自由平等,人具有尊严并应受到尊重,人人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由此可知,宪政产生的首要精神旨趣便是要保护人的各种道德的、“理所当然”的心理意识。这种意识演化为我们今天宪法上讨论得非常多的人权、基本权利。宪法是宪政的外在表现。宪政的精神就是通过宪法表现出来的,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也应当包含宪政这个应有之义。宪法作为人们行为的最高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宪政实现的有效途径。政府是按照公民意志建立的,为公民意志服务的,地位高于公民个人的全力组织体,一方面有为公民谋福利的作用,但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又难免会为掌权者所私用甚至损害公民与社会整体的利益。所以,宪政的要义,就是要处理好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公民的权利是出发点,宪法的制定要体现公民的意志与利益,在保证政府作用充分发挥的情况下,防止其侵害社会与公民的利益;第二,宪法的制定要按照全体公民的意志,保证其合法性与善良性,并树立其最高的行为准则的权威性:不仅仅是对公民与法人,更是对国家政权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第三,政府部门极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办事,不越权,不怠惰,明确权力归属和政府职责,接受公民监督。
基于以上认识,我给宪政作如下介定:宪政是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起点,以人们充分享有民主为途径,以宪法的政党性和善良性为核心,以法治条件下的政府权力的限制为保障的政治形态。偏离公民的利益的宪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政;缺乏民主的宪法是脱离公民意志的、非宪政意义上的宪法;恶法只能导致公民整体利益的破坏,宪政意义上的宪法应当是良法;政府正当权力的充分行使是宪政公民利益得以实现的应有之义;在实践中,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是宪政精神得以贯彻的关键所在。从上面的论述我得出宪政的要义包括如下要素:第一,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宪政精神的出发点,也是宪政制度的目的所在;第二,要按照公民的真实意志制定宪法,在指定宪法的过程中保证公民的充分民主与意志自由,如此才能保证宪法本身的正当性与善良性;第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其它法律的制定要按照它的宗旨和原则,否则无效,公民、社会组织、各级政府都必须以它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行为准则;第四,由于权力的扩张性,要十分重视政府权力的监督:一方面,要在政治上使政府权力分散,使在政治领域的权力可以相互牵制,特别要注意法院对其它政府部门的制约,实施宪法审查,追究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公民的监督制度,由法律加以保护。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有明确价值取向的,这种取向就是公民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的含义是多方面的,这多方面的含义中包含着几个层次,只有一个个层次地深入挖掘,才能发掘宪政的价值所在;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有多个着力点的,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宪政实现的瓶颈之所在。
二、宪政的合理性分析
“合理”字面意思就是“合乎常理”,按照哲学层面解释就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对合理的解释是:单一性和普遍性互相交叉的统一。人类是地球上唯一拥有复杂大脑的高等动物,他们区别与其他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他们会思考,有创造力,能够理性的处理事情,正是只一点让他们成为地球的霸主。“理性”是一种价值标准和评议尺度,当然,这种标准和尺度是人类独有的,它能够反映出人类对外部世界的事物合理性的要求。同时,“理性”也是一种认知方法,人类正是运用这种认知方法认识、理解、改造了外部世界,创造了灿烂的文明,辉煌的成就。千百年来,人们不断的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和正义,同时要求安全和秩序的社会,这些价值诉求的发展,正印证了宪政的认知合理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政在实现特定目的上具有合理性,同时,宪政与其自身价值诉求之间存在的内在统一性也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宪政是人们实现价值需要的工具。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或价值需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和民主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和秩序的保障权等。宪政要想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性,唯有能够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才行。价值本质是主客体之间互相作用的过程,二者的落脚点是实践。宪政的实践过程其实就是依宪而治的过程。要想实现宪政,首先应该有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然而宪法却有优劣之别。如果国家依照一部违背人民意愿制定的独断、特权宪法来实现宪政,人民不会拥护和认可,这样的宪政注定不会有好的下场。如二战时期的德国法西斯专政制定的宪法,是纳粹宪法,违背了时代潮流和发展规律,这样的宪法不会实现具有合理性的宪政。
宪政不断发展与进步,不同历史时期,宪政的内容与形式不同。宪政的出现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产物,是人类历史进步的结果。它的形成与发展是社会、经济相互作用的过程,我们应该从中发现其内在规律,并进一步把握规律,按规律做事,顺应社会和历史的发展潮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宪政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我们更多关注的应该是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及其自身发展的规律。
宪政的价值构成具有多样性和规律性。通过对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政发展分析,我们发现,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宪政的价值的追求内容并不相同。宪法出现初期,封建制度受到人民唾弃,大众追求“民主”,而后,随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人们需要更多的自由空间,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受到人民的反对,从而“自由”处于了优势地位。资本主义的必然结果是贫富差距的两级分化,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穷人而言,他们更多注重的是公平与正义,但衣食无忧的富人而言,自由与安全是他们优先考虑的。如今,自由、民主、平等成为了宪政研究学者的宠儿。在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可能很具有优越性,但宪政是具有历史性的,比如:在美国成立初期,由于战争刚刚结束,最为急切的任务是恢复稳定的社会局面,人们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所以此时,国家对财产权的维护是最为强调和推崇的,因此自由理念在这时期得到了长足发展。当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了帝国主义阶段,法律主要的作用已经是防御,不再是侵略,垄断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他着重保护人们的既得利益,个人自由与自由经济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的首要目标成为了安全与秩序。到了上世纪中叶,美国社会出现了动荡,人们慢慢对法律失去信心,政府为了改变动荡的社会局面,使经济和社会得到全面复苏,让人民对法律重拾信心,树立法律公信权威,渐渐将重心转向保护大众的利益,公平在这一时期史无仅有的宣扬。 综上所述,在探究宪政合理性时,我们不能运用唯一的标准,这正如我们分析正义这个母体的价值时我们从特定的国家和特定的时代入手,因为正义和宪政合理性一样都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对正义和宪政合理性的理解和追求不一样。宪政合理性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
三、研究宪政合理性的价值
在研究宪政合理性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找最为适合中国的宪政,这要求我们在探究宪政多元价值理念的过程中,应该选择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最佳诉求。在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借鉴、移植西方国家的宪政体系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仅仅用西方宪政的标准衡量中国社会是不合理的,同样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宪政,同样也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不以中国国情为基础的盲目宣扬西方国家倡导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既不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最后必将以失败告终。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代中国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中国不但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在政治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发展。在中国这艘巨轮坚毅前进的同时,航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亟待我们解决,农村城市发展不平衡,人口老龄化,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都需要我们费一下脑筋,下一些气力。当今,中国最大工作就是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富裕了,一切问题才好解决。试想一下,在一个人民每天为温饱而担忧的社会,人们又会有什么样的自由和平等呢?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宪政发展的首要价值诉求应是注重国内的安全和秩序。
没有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宪政从何谈起。某位国家领导人曾说过,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当前,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需要的依然是稳定。稳定是基础,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和有序是积极推进政治文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坚实基础。中国人民爱好和平,稳定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党的坚强领导,稳定的国内外环境,努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国家综合国力,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我们应该坚信,在安全和秩序面前,自由、民主和平等必须做出让步。我们的宪政的价值追求必须站在历史发展和人民大众的角度做出选择,唯有坚持安全和秩序的首要地位不动摇才能实现民主的复兴,人民的共同富裕,所有的其他一切都是不合理的,更是不科学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立足于探究宪政合理性的深刻内涵的角度上,我们考虑的不单是中国宪政的建设,更多考虑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宪政建设还有很多路要走,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这代或是几代人去解决。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不是一挫而就的工作,实现中国的宪政事业也不是朝夕能够完成的任务,我们有实现的愿望,并且宪政有其合理性,现在已经付诸于努力,采取科学的步骤与方法,实现一个社会主义宪政化国家并不遥远。
参考文献:
[1]占美柏.宪政价值解析.同济大学学报.2001(6).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
[3]陈驰.宪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吕世仑,周叶中.论法治的合理性.当代法学.1998(2).
[5][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8]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翰芦出版公司.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