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chuanmi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但传统的刑事诉讼立法忽视对被害人的保护,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指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救助制度 国家责任说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57-02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但传统的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侧重于对被告人的保护,而忽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对被告人的保障与对被害人的保障二者之间严重失衡,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被害人因此再次受到伤害。因此,建立一项能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立法机关、司法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立法的失衡
  我国法律对被告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障,犯罪人权利保障越来越完善,从刑事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享有聘请律师、辩护或者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判决未生效前还有上诉的权利,即使在刑罚执行阶段,依然享有食宿、教育、培训、医疗等服务。就聘请律师来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或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反观之,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虽然也可以聘请律师,但很多被害人也会因贫困而无法请律师,而法律的不完善也使被害人很难实现法律援助。而被害人对判决书不服的,也没有上诉或者申诉的权利,法律只赋予其请求抗诉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被害人虽然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但是否提起抗诉则由检察院决定,而在抗诉成功率较低的现实中检察院往往怠于提起抗诉,因此被害人的这一权利难以实现。“空判”、“法律白条”的现象更是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被告人的保障与对被害人的保障严重失衡,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被害人常常再度“被害”,因此需要出台新的法律、制度有力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二、刑事被害人的现实困境
  笔者在多年的公诉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没有得到任何的救助,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救助,而一部分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虽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往往拿到手的不是赔偿,而是一纸空文,因为大多数的罪犯是由于没钱才去犯罪的,他们愿意赔偿但没有赔偿的能力,所以最终也难以执行这一判决。很多致死致残的案件,诸如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子,由于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莫大的悲痛,而某些家境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救助,伤残的被害人难以康复,而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其抚养或赡养的人甚至会丧失生存的能力。要解决被害人面临的这些困境,如果单靠被害人亲朋好友的接济或者社会群众的帮助,这些帮助形式是暂时的、不确定的,只能解决燃眉之急。只有建立一种稳定的、长期有效的、以立法形式出现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才能真正解决被害人的现实困境。
  三、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
  1.国家责任说以及公民的信赖利益理论可以作为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依据。国家责任说根源于西方的?“社会契约说”,即国家的权力来自于民众,民众根据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在集中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就相应地承担了保护民众不受非法侵犯的义务。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当受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补偿,这是建立现代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金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同时,国家在此种契约关系中扮演保护责任者的角色,在犯罪导致的侵害中,公民对国家保护者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除了犯罪人的直接原因,必然也包含了国家保护不力的因素,所以国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犯罪人无法给予恰当赔偿的前提下,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2.联合国《宣言》及我国《宪法》为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联合国1985年《为犯罪和滥用职权行为受害者取得合法补偿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1条中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1)遭受严重罪行造成了重大身体伤害而死亡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2)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受养人。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障和改善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生活,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党的十七大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等法治精神,有利于促使被害人配合司法工作的开展,确保公民信赖法律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部分受害(下转第61页)(上接第57页)人家属面对亲人受到的侵害而赔偿诉求落空的局面,心愤难平,情绪激动,长期上访、信访,影响社会稳定;个别受害人家属因心理失衡而演变成为报复社会的犯罪人,如此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国家救助制度将有效地缓解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实际困难,预防并控制犯罪的再次发生,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依据法律程序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时,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解决燃眉之急的一种法律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的标准、来源、救助的程序等等复杂而又琐碎的问题,除了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外,更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去建立这项制度。
  1.救助的原则:一是救助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国家向被害人提供的救助,必须与其遭受的刑事损害事实相适应。在人身伤害范围内,致人死亡的后果最为严重;致伤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因伤致残也需判明具体的伤残等级;有些伤害的结果必须长期、持续地投入治疗费用;有些人的因伤致残将造成整个家庭生活失去依靠。诸如此类的问题,应当在立法时从救助力度上加以区分。二是有条件取得救助的原则。有条件是指具备以下条件:被害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被害人没有重大过错责任;被害人未能从其他途径得到相应的赔偿。
  2.救助的对象:救助的对象重点应当放在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因急需大笔医疗救助费用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使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包括致死、致残人员原抚养、赡养的家庭成员。受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因为犯罪人未归案、撤案、不诉或者不具备赔偿能力等原因不能获得赔偿,又无法得到其他补偿,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特困被害人。若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国家救助金,但其近亲属必须是依赖被害人扶养、赡养维持生活的。
  3.救助标准:在确定具体救助金额时,将综合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被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救助遵循一次性原则,不能重复申请。只能是定位于针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急,并不能救贫,而且国家的救助不能替刑事被告人“买单”,对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助后,被告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责任不应终结,等被告人及其家庭有能力赔偿后,应由司法机关向他们依法追偿。
  4.资金来源:我国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来源可通过三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财政统筹拨款,由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体现国家责任,因此,国家财政也应该为此注入相应资金。二是将对罪犯的罚金收入的一部分补充进来。三是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捐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5.救助的程序: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分别可向以下几个机关提出申请:在案件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提出救助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提出救助建议;在审判、执行阶段则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提出救助建议。即刑事被害人不必一定要等到结案后才救助,而是只要证明自己的生活困境系因遭受犯罪侵害所致,就不管犯罪人归案与否、也不管案件进展到何种阶段,都可以申请救助。
  五、结语
  当然,建立任何一项新制度的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难题,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必将如此,但只要国家、社会关注、重视这一制度并着手建立,所有的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其他文献
摘要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生事物备受关注。本文结合相关法院首创全国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践,对于前科封存的概念、前科封存与前科消灭之区别、前科封存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具体构建做出了初步探讨。同时呼吁用理性和宽容的理念去对待未成年犯罪人。  关键词前科封存 前科消灭 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4
在农村中学的语文教学中普遍存在:语文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注重知识的讲解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死记硬背,大量地做作业、测试,这些导致了学生具有一定
在高中语文教学中,运用合作探究模式,突破了传统的“满堂灌”的模式,是新课程理念要求的体现,具有非常积极的创新意义。它不仅将学生学习语文的热情激发出来,同时,还使学生语
本文通过对德州市新农村体育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分析,肯定了取得的成绩,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新农村体育文化建设的对策。要强化新农村建设中体育文化建设意识;构建可
[摘要]苏联著名教育实践家和教育理论家,瓦阿苏霍姆林斯基根据他的教学经验对“知识”、“学生”、“教师”、“评价”、“劳动”、“思维”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其中蕴含着积极丰富的教学思想,深入分析苏霍姆林斯基的教育思想,对我国职业学校的教学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知识 思维 实践 评价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1-0065-02    苏联著
化工机械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影响着化工机械的实际运转情况,关乎着化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左右着化工品牌的社会地位,化而工机械设备整体管理水平高低决定着化工企业的综合利益,
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初中历史教学由于片面追求教学成绩,导致课堂教学出现了极大的问题:课堂教学枯燥乏味,学生缺乏学习热情,教学效率低下等。由此,如何提高初中历史教学的
新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人。传统的单纯接受式教学方式,阻碍了学生的发展。课程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构建开放的、充满活力的课堂体系。而要使课堂活起来,课
摘要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志着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规范化。在实现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监督和采购成本,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成绩斐然。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使以政府采购制度抑制腐败的初衷受到挫折。本文试从教育系统系列贿赂案件中反映一些情况检视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 教育系统 贿赂案件  中
摘要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指在主板之外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设立的交易市场,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评析我国创业板现有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归纳其与主板市场监管不同的三大亮点,分析其现有问题,以寻找完善之路径。  关键词创业板 市场监管 融资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