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执行不能向破产转换的实现路径

来源 :中国市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xingku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笔者通过对涉“病态企业”执行案件进行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执行不能转破产的实现路径进行思考,以期探索出一条执行与破产“双赢”道路。
  [关键词]执行不能;破产;强制执行;病态企业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0052-02
  1“病态企业”中的执行困境
  债务人镇江某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业公司”),现公司已停业,并“人去楼拆迁”。该公司在我院共涉及执行案件138件,其中自然人债权人102个,法人及其他组织债权人36个,债权金额总计628452元。
  新区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近期在我院民事、执行案件猛增。经了解,该燃气公司因无力偿还执行债务,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被评估拍卖,原经营地亦被拆迁。燃气公司在我院共有执行款100余万元,但现已在办执行案件共25件,执行债务数额达180余万元,在办民事审理案件共80余件,诉讼标的230余万元。
  不能否认,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确实“费尽心思”,甚至为达到执行社会效果,不惜增加执行成本和执行风险。上述“病态企业”都应该符合破产条件,但是法院却不能依职权对该些企业宣告破产,而债权人或债务人却基于种种因素以及自身的利益考量,都不愿申请破产,寄希望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执行面临巨大压力,集中性的“执行不能”造成大批量的执行积案,案件长期不能得到执结,不但损害了司法公信,引发申请人不满,甚至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笔者思考,能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有限实现将“病态企业”的执行程序转换为“破产程序”,从而实现对“病态企业”的市场清退,并使执行案件“执结事了”?
  2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之 “必要”
  在我国现有的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框架下,法院在处理“病态企业”执行案件中,有着种种为难。
  企业破产即意味着债务人免责,债务人一旦申请企业破产,就意味着其活动主体的消亡,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还需要向法院、破产管理人、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这让他们缺乏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力。此外,申请破产后,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和劳动就业机会落空,易引起矛盾激化,于是病态企业的经营者宁肯将债务拖下去,也不愿意申请破产。
  法院面对“病态企业”很无奈。法院不能依职权对“病态企业”进行破产。“病态企业”欠下了大笔债务,却可通过置之不理的方式即可全身而退,自行退市以逃避债务,违法成本低廉。但对于债权人来说,执行程序立足于“个案”,本应该实行“先到先得”。部分申请人已先于其他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由此也引发了不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轮番查封而争相处理或相互推诿的现象,致使执行案件久拖不决。同时,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一些债权人因在后起诉而失去受偿机会。即使在执行程序中实行参与分配制度,亦较难保障所有的债权人能公平受偿。
  如能实现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将病态企业的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的工作机制,则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优胜劣汰,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能够有效防止不诚信企业自行退出市场的逃债行为,起到强化社会管理职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能够保障债权公平受偿。一般执行程序中“抢跑道”优先受偿的规制和按比例公平受偿的做法都不能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程序的一系列规则能更好地保证债权的公平受偿。
  可提高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选定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清理企业资产。同时通过债权人申报制度可以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同一执行对象的案件不断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
  3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之 “可行”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具有一定关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即执行程序转换为破产程序。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依债权人申请,由执行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公权力对私权的救济,是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个别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因财产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经过对债务人财产清理和债权的审核,依法进行分配,并终结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概括执行,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所有债权人创造一种公平受偿的条件和机会。
  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及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其实践意义如何?对此,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是否具有普适性,能否得到法院、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能否取得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才是在尊重法律与事实基础上,论证该转换的实质所在。
  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具有现实可行性。执行积案的清理已普遍成为各地法院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病态企业”很难执结,在现有执行制度的框架下,该类型执行积案的清理工作面临重大考验。而使执行程序向破产转换可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各级法院对此制度应持赞同态度。
  从实现债权的角度来看,两种程序都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地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制度。在一定条件下,执行程序可转化为破产程序或执行程序被破产程序所吸收。执行中发现通过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债权人或债务人)依法申请破产的权利。符合破产条件并由相关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时,执行程序转化为破产程序。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执行,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此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被破产程序所吸收。   另外,现有法律亦为执行不能转破产创造了发挥的空间。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尝试已有相关的法规政策支持。如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之路径
  在执行不能转破产工作模式的探索中,面临着缺乏先例可循,案件情况复杂,维稳压力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等一系列问题。涉执行不能的“病态企业”破产应当区别于一般公司破产,更应站在“公权力”及“公力救济”上对“病态企业”进行清算,并最终实现对执行案件的“终结的事情”。因此,该执行程序转换为破产程序的路径应重新进行设计。
  执行程序转换破产程序路径中,条件认定和启动方式问题的解决是关键。
  执行不能转破产的条件认定问题关系到案件处理的整体合法性,是所有工作得以启动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
  审查主体的设计应该体现程序衔接转换的特点。根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执行案件是由执行局具体负责,而破产案件则由民二庭或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庭审理,分属于不同业务庭室。执行局最了解被执行人的资产和债务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形,故立法应赋予执行局的初步审查职权。
  审查标准需明确,应符合“病态企业”条件,程序不得滥用。实务中也有可能出现债务人、少数债权人利用破产程序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现象,因此必须审慎探索执行不能转破产工作,在审查标准上严格把关。
  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是案件处理的基础,只有采取合适的启动方式,案件的审理方可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已查实的债务主要是由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债务,且均已申请执行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处于中止状态,因此,部分债权人有通过破产程序挽回损失的利益驱动。
  法院应当无差别进行法律释明。经法院初步审查确定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和审查标准的,法院应当对所有的债权人及债务人或股东等行使释明权,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可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尤其是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应该更有申请破产的动力。
  诚然,以上构想建立在经法院的释明工作后,债权人或股东愿意去主动启动破产程序。那么此类程序转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申请破产的,却使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应从立法上建议破产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人民法院主动以职权裁定破产程序为例外,即在当事人未提出破产申请时,执行局有权将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移交其所在的业务庭进行审理,由业务庭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决定否受理破产。
  参考文献:
  [1]刘亚玲,李腾.探索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新举措[N].人民法院报,2011-05-18.
  [2]李红.浅谈我国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相关法律问题[J].黑河学刊,2011(2).
  [3]孙斌.执行中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应转破产[EB/OL].http://www.jsfy.gov.cn/llyj/gdjc/2012/02/29135802871.html.
  [4]朱国华,熊晔.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分析[EB/OL].(2013-09-15).http://www.chinaqingsuan.com/news/detail/3803/page/4.
  [5]王欣新.破产原因理论与实务研究[J].天津法学,2010(1).
其他文献
[摘要]2014届毕业生就业问题已提上日程,为解决毕业生就业难题,笔者根据本学院管理学毕业生的自身特点,对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据此了解并分析毕业生的就业准备,希望通过翔实的数据,更有针对性的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G717.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0068-02  我国大学扩招至今已过去十几个年头,连年
期刊
摘要:社区商业主要是指为一定范围居住区的居民提供日常消费和生活服务的属地性经济活动。本文作为城市化过程中社区商业平台转型发展研究报告的一部分,其主要调研范围是北京市朝阳区,并重点调查朝阳区社区商业基本情况、社区商业核心增长极、社区商业物流平台、社区商业信息平台、社区商业文化软实力、社区商业发展环境等,深入了解朝阳区社区商业发展的现状。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针对朝阳区社区商业发展现状及其仍存在的
期刊
Marketing Strategy  18Analysis on the Marketing Strategy of Affordable HotelsWU Bi-yeXU Bi-fang  20The Brand Creation of Food in the Context of Food SafetyXU Jun-yi  23The Construction of Performance
期刊
[摘要]规范特殊品的寄送服务,从根本上杜绝快递中的安全事故,在快递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安全问题尤其重要。这需要各方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本文分析了我国快递业的现状及快递安全事故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特殊品;快递;安全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4-0013-02  1我国快递业现状  国际快递业兴起于20世纪6
期刊
摘要:结构性产品本质上是一种衍生产品,却通常以债券的名义发行。因此,零售领域错误销售成为结构性产品销售监管的难题。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行业和金融产品性质能够明确界定的前提下,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现代许多投资产品都具有复合型的特征,很难清楚地将其定性为某类产品属于哪个行业,而且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也是多个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超越了行业界限,这就给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严峻挑战。近几年暴增的
期刊
[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预算会计改革已取得重大成就,已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预算会计体系。21世纪的新形势对预算会计提出新的挑战。本文对预算会计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预算会计;展望;基金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4-0093-02  1预算会计体系的完善问题  我国1993年以来的预算会计
期刊
[摘要]近年来,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事件”、光明乳业质量问题事件等。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导致相关利益者各种利益受损,更潜在地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反而降低了其竞争力。本文以2012年质量问题频发的光明乳业为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以其2002—2011年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得到如下结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中只有消费者因
期刊
[摘要]立足企业、加强中职学校会计专业课程改革是会计专业实现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本文基于浙江中小企业会计人才需求现状的调研,提出了在发展区域经济的大环境中加强会计专业建设的路径,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以促进中职会计专业工学结合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会计;岗位设置;技能;专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4-0123-02  1现有企
期刊
[摘要]科教兴国战略,是我国跨世纪发展的战略举措之一,也是实现跨世纪建设宏伟蓝图的关键措施。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科技素质,应该重视小学生的科技素质的培养,让孩子们从小学科学、动手学科学、玩中学科学、心中爱科学。因此,基础教育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小教专业;科学环境;科技素质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4-0115-02  19
期刊
[摘要]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对专业知识“学不能用”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本文基于与毕业生的交谈,从学校的人才培养、工商管理专业知识的特点、就业单位以及学生自身四个方面寻找原因,为问题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框架与思路,以期为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工商管理;专业知识;学不能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