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均得到有效立法规制,但行政解释却无法可依,造成解释混乱。我国现行行政解释包括程序法规定的行政解释、实体法授权的行政解释以及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解释;其行政解释主体多元、对象多样、形式混乱、程序缺乏、监督不力。因此,应当制订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解释权、规范行政解释形式、建立行政解释程序、完善行政解释监督,将行政解释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