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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如何审讯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地位,有较丰富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因此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抗心理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寻找其弱点,对症下药,把握时机,促使其心理发生逆转,以达到侦查目的,为惩办职务犯罪嫌疑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全面剖析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
一是抵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和讯问人员不信任和敌视的心理活动,是基于其错误认识基础上的情绪情感状态。表现为:行为暴躁,缺乏理智。或出言不逊,气焰嚣张,反诘顶撞;或对关键情节矢口否认,极力狡辩;或喊冤叫屈,发泄不满;或对审讯表示不感兴趣,懒懒散散,对讯问人员的问话反应冷淡,漫不经心,答非所问,甚至沉默不语。产生原因:一是受反社会心理的支配;二是由于有罪不知罪而产生的愚昧对抗;三是由于侦查、看守人员某些措施或者言语失误,导致和激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四是因指控不实而对抗。
二是畏惧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由犯罪人犯罪后产生的罪责感和讯问开始后形成的强大的法律威慑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犯罪嫌疑人在罪责感的压力下,希望能通过供认罪行来缓解内疚、痛苦等不良情绪,并能认识到供认罪行的必然后果是承担犯罪行为应负的责任。但另一方面,刑罚的严厉又使犯罪嫌疑人害怕承担罪责,担心自己的名誉、地位、事业、前途等受到不利影响。
三是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以为可以逃避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感,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罪行暴露程度和案件结局的一种认知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从其作案时起一直延续到讯问中。侥幸的根据:一是过去经验的影响;二是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相信攻守同盟牢不可破,不会有人检举揭发,侦查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三是盲目相信自己的反讯问能力。
四是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从主观方面讲,是犯罪嫌疑人受畏罪心理的支配和出于防御本能;从客观方面讲,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与讯问人员完全不同,也决定了他们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对讯问人员的一切活动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觉和防备。
二、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变化
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大致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罪行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互相交叉的。每个阶段经历的时间有长有短,但也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经历这四个阶段。有的会有所反复。
(一)试探摸底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表现在审讯初期,犯罪嫌疑人由于对受审的环境生疏,心情紧张,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对审讯人员的个性特点、办案能力以及阅历知之甚少,所以急需了解这些情况,以便准备对付审讯的方法。此时,侦查人员不要随意表态,也不要流露出轻信或烦躁的表情,以避免过早地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
(二)对抗相持阶段。经过试探摸底,犯罪嫌疑人开始适应讯问环境,对侦查人员的的能力、经验有了初步了解后,一般会采取软拖、硬顶、欺骗等多种方法进行抗拒,与侦查人员在意志、信心和智力方面进行较量。案件有可能陷入僵局,毫无进展。此时侦查人员只有拿出相应有力的证据,打击其嚣张气焰,揭露其罪行和狡猾的手段,其对抗心理才会有所收敛。
(三)动摇反复阶段。经过对抗相持的激烈斗争,在侦查人员巧妙出示证据、有力的讯问、善意的引导,以及政策攻心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渐渐出现动摇,侥幸心理、抵触情绪有所消除。讯问活动转入到动摇反复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开始考虑侦查人员可能掌握了其犯罪的证据,在交待还是不交待之间摇摆,他们想继续抗拒,又怕受到从严惩处;想回避,又怕审讯无休止地进行下去;想供述罪行,又抱着挺一挺也许能混过去的侥幸心理。此时,侦查人员封其退路的方法是:你的问题已经明了,你对问题交代是迟早的事,但迟不如早,应争取主动,争取立功,争取从宽处理。
(四)供述罪行阶段。这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心理决战的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经崩溃,精神一蹶不振,无法唤起残存的抗拒意志,深感除了交待认罪,别无出路。但由于受畏罪心理的驱使,残存的侥幸心理还会起作用,还可能在供述主要罪行后,在次要罪行和关键环节以及动机、目的上尽量少说一点,说轻一点,力争减轻罪责。侦查人员由于经过多回合的心理较量,使案件得以突破,容易被胜利所惑,思想上有所松懈,在深挖案件潜力上估计不足,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所惑。
三、审讯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方法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复杂多变,单一的讯问策略往往不易奏效,必须根据嫌疑人心理变化,在上述四种不同的阶段,灵活运用不同的讯问方法,围绕讯问的主要目的和意图,采取多方向、多角度变化提问的方法进行讯问。
(一)以势攻心法。以势攻心谋略。这主要运用在案件侦查或审讯的初期,就是通过侦查主体对侦查目的、意义、性质、力量等的宣传,对侦查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刺激,促使其感受到侦查人员查办职务犯罪的坚定性、严肃性,指运用对我有利的局势、声势和形势,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态度,从而产生种种心理变化,瓦解意志、消除对立、转变思想、如实供述。1、局势攻心。即强化讯问力量,组成强大的讯问阵势,适当加大讯问频率,显示出必胜的信心和决心,造成兵临城下的声势和气氛,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无法招架的局势。2、声势攻心。即造成破案声势,使犯罪嫌疑人察觉到同案人或行贿人已纷纷落网,坦白交代在先,自己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地,继续顽抗已毫无意义。
(二)政策法律攻心法。就是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刑诉法第42条、46条关于证据的规定,运用政策和法律的震慑力,并结合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进而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这种攻心法对于一些有一定畏罪心理,心理素质较差,罪责较轻,在犯罪中作用不大的犯罪对象很有作用。可以直接向其讲清政策法律,启发他们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加之适时出示一些证据,效果不错。
(三)声东击西法。在试探摸底阶段,往往我们在摸犯罪嫌疑人的底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在摸我们的底,尤其对戒备心理强的犯罪嫌疑人,其具有完整牢固的防御阵线,很难突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隐蔽我方意图不让犯罪嫌疑人摸底,同时攻破犯罪嫌疑人的防御阵线,可运用声东击西法,即采用跳跃发问的方法用非连贯的、非逻辑性的发问方式搅乱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模式,使其摸不着边际。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忽前忽后,东扯西拉地问;发问有意识的不连贯、无层次,将意图藏于似乎是无目的凌乱的问话之中。
(四)运用情感攻心策略。情感影响的目的,主要是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一种良好的讯问基础、讯问的氛围。在讯问中情感影响的主体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充分运用情感策略,包括:1、审讯人员要注意自我形象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例如讯问的坐姿。讯问人应坐在椅子的前半部,身体前倾,眼睛平视两手平放在桌子上面。这种审讯的姿势表示愿意接受对方的信息。2、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上、身体上的关心,是最直接的情感影响。如果审讯人员适当给以关心,哪怕是微乎其微的点滴关怀,犯罪嫌疑人也会产生感激之情,从而拉近两者之间的心理距离。
(五)巧妙运用证据。在适当的时机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我们掌握的有力证据,对于打击对方防线,迫使其交代犯罪行为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运用证据突破案件,打开全局,关键在于如何巧妙使用,证据要用之得当、适时、有效,才会事半功倍。例如在对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其状态极其不稳定,往往思前想后、犹豫不决,如果能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他的犯罪事实已经被我们掌握了,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促使其坦白。同时对于有些顽抗的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待小的罪行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隐瞒重大的犯罪事实,此时向其抛出证据,对其心理会产生巨大威慑力,加大其精神压力,粉碎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促使其认罪伏法。
综上所述,相信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职务犯罪讯问的策略牢记于心,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最终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障碍,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及时惩办嫌疑人,维护法律的权威。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丰县221700)
一、全面剖析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
一是抵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和讯问人员不信任和敌视的心理活动,是基于其错误认识基础上的情绪情感状态。表现为:行为暴躁,缺乏理智。或出言不逊,气焰嚣张,反诘顶撞;或对关键情节矢口否认,极力狡辩;或喊冤叫屈,发泄不满;或对审讯表示不感兴趣,懒懒散散,对讯问人员的问话反应冷淡,漫不经心,答非所问,甚至沉默不语。产生原因:一是受反社会心理的支配;二是由于有罪不知罪而产生的愚昧对抗;三是由于侦查、看守人员某些措施或者言语失误,导致和激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四是因指控不实而对抗。
二是畏惧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由犯罪人犯罪后产生的罪责感和讯问开始后形成的强大的法律威慑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犯罪嫌疑人在罪责感的压力下,希望能通过供认罪行来缓解内疚、痛苦等不良情绪,并能认识到供认罪行的必然后果是承担犯罪行为应负的责任。但另一方面,刑罚的严厉又使犯罪嫌疑人害怕承担罪责,担心自己的名誉、地位、事业、前途等受到不利影响。
三是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以为可以逃避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感,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罪行暴露程度和案件结局的一种认知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从其作案时起一直延续到讯问中。侥幸的根据:一是过去经验的影响;二是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相信攻守同盟牢不可破,不会有人检举揭发,侦查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三是盲目相信自己的反讯问能力。
四是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从主观方面讲,是犯罪嫌疑人受畏罪心理的支配和出于防御本能;从客观方面讲,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与讯问人员完全不同,也决定了他们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对讯问人员的一切活动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觉和防备。
二、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变化
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大致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罪行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互相交叉的。每个阶段经历的时间有长有短,但也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经历这四个阶段。有的会有所反复。
(一)试探摸底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表现在审讯初期,犯罪嫌疑人由于对受审的环境生疏,心情紧张,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对审讯人员的个性特点、办案能力以及阅历知之甚少,所以急需了解这些情况,以便准备对付审讯的方法。此时,侦查人员不要随意表态,也不要流露出轻信或烦躁的表情,以避免过早地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
(二)对抗相持阶段。经过试探摸底,犯罪嫌疑人开始适应讯问环境,对侦查人员的的能力、经验有了初步了解后,一般会采取软拖、硬顶、欺骗等多种方法进行抗拒,与侦查人员在意志、信心和智力方面进行较量。案件有可能陷入僵局,毫无进展。此时侦查人员只有拿出相应有力的证据,打击其嚣张气焰,揭露其罪行和狡猾的手段,其对抗心理才会有所收敛。
(三)动摇反复阶段。经过对抗相持的激烈斗争,在侦查人员巧妙出示证据、有力的讯问、善意的引导,以及政策攻心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渐渐出现动摇,侥幸心理、抵触情绪有所消除。讯问活动转入到动摇反复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开始考虑侦查人员可能掌握了其犯罪的证据,在交待还是不交待之间摇摆,他们想继续抗拒,又怕受到从严惩处;想回避,又怕审讯无休止地进行下去;想供述罪行,又抱着挺一挺也许能混过去的侥幸心理。此时,侦查人员封其退路的方法是:你的问题已经明了,你对问题交代是迟早的事,但迟不如早,应争取主动,争取立功,争取从宽处理。
(四)供述罪行阶段。这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心理决战的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经崩溃,精神一蹶不振,无法唤起残存的抗拒意志,深感除了交待认罪,别无出路。但由于受畏罪心理的驱使,残存的侥幸心理还会起作用,还可能在供述主要罪行后,在次要罪行和关键环节以及动机、目的上尽量少说一点,说轻一点,力争减轻罪责。侦查人员由于经过多回合的心理较量,使案件得以突破,容易被胜利所惑,思想上有所松懈,在深挖案件潜力上估计不足,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所惑。
三、审讯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方法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复杂多变,单一的讯问策略往往不易奏效,必须根据嫌疑人心理变化,在上述四种不同的阶段,灵活运用不同的讯问方法,围绕讯问的主要目的和意图,采取多方向、多角度变化提问的方法进行讯问。
(一)以势攻心法。以势攻心谋略。这主要运用在案件侦查或审讯的初期,就是通过侦查主体对侦查目的、意义、性质、力量等的宣传,对侦查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刺激,促使其感受到侦查人员查办职务犯罪的坚定性、严肃性,指运用对我有利的局势、声势和形势,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态度,从而产生种种心理变化,瓦解意志、消除对立、转变思想、如实供述。1、局势攻心。即强化讯问力量,组成强大的讯问阵势,适当加大讯问频率,显示出必胜的信心和决心,造成兵临城下的声势和气氛,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无法招架的局势。2、声势攻心。即造成破案声势,使犯罪嫌疑人察觉到同案人或行贿人已纷纷落网,坦白交代在先,自己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地,继续顽抗已毫无意义。
(二)政策法律攻心法。就是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刑诉法第42条、46条关于证据的规定,运用政策和法律的震慑力,并结合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进而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这种攻心法对于一些有一定畏罪心理,心理素质较差,罪责较轻,在犯罪中作用不大的犯罪对象很有作用。可以直接向其讲清政策法律,启发他们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加之适时出示一些证据,效果不错。
(三)声东击西法。在试探摸底阶段,往往我们在摸犯罪嫌疑人的底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在摸我们的底,尤其对戒备心理强的犯罪嫌疑人,其具有完整牢固的防御阵线,很难突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隐蔽我方意图不让犯罪嫌疑人摸底,同时攻破犯罪嫌疑人的防御阵线,可运用声东击西法,即采用跳跃发问的方法用非连贯的、非逻辑性的发问方式搅乱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模式,使其摸不着边际。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忽前忽后,东扯西拉地问;发问有意识的不连贯、无层次,将意图藏于似乎是无目的凌乱的问话之中。
(四)运用情感攻心策略。情感影响的目的,主要是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一种良好的讯问基础、讯问的氛围。在讯问中情感影响的主体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充分运用情感策略,包括:1、审讯人员要注意自我形象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例如讯问的坐姿。讯问人应坐在椅子的前半部,身体前倾,眼睛平视两手平放在桌子上面。这种审讯的姿势表示愿意接受对方的信息。2、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上、身体上的关心,是最直接的情感影响。如果审讯人员适当给以关心,哪怕是微乎其微的点滴关怀,犯罪嫌疑人也会产生感激之情,从而拉近两者之间的心理距离。
(五)巧妙运用证据。在适当的时机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我们掌握的有力证据,对于打击对方防线,迫使其交代犯罪行为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运用证据突破案件,打开全局,关键在于如何巧妙使用,证据要用之得当、适时、有效,才会事半功倍。例如在对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其状态极其不稳定,往往思前想后、犹豫不决,如果能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他的犯罪事实已经被我们掌握了,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促使其坦白。同时对于有些顽抗的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待小的罪行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隐瞒重大的犯罪事实,此时向其抛出证据,对其心理会产生巨大威慑力,加大其精神压力,粉碎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促使其认罪伏法。
综上所述,相信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职务犯罪讯问的策略牢记于心,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最终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障碍,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及时惩办嫌疑人,维护法律的权威。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丰县22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