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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工业反哺农业,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资建设力度。但与此同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也出现了频发的现象,这类案件直接侵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大打击力度。
一、土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呈上升趋势。往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涉及农村地区和村干部,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几乎没有。但近几年,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土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逐渐多了起来,有些地方占检察院全年办案数量的45%。
(二)共同犯罪居多。土地补偿款拨付到村后,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出纳、村民小组组长往往是直接经手人,这些人员一般较少,彼此之间多为亲戚、朋友、乡里邻里关系,面对巨额补偿金,很容易串通一气,结伙作案。在各地查处的这类案件当中,有许多是村支书、村长与会计或出纳、或者村委会成员与村民小组组长的共同犯罪。
(三)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突出。在征地过程中,前期的土地丈量、审核和记录等多个环节有些是公开进行的,土地补偿及数额是明确的,这时,犯罪嫌疑人多是采取打“时间差”的手段,先行截留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将土地补偿款贪污占为己有;有些,前期工作就是少数人操作的,更容易截留、挪用补偿款。
(四)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在查处的案件中,有多数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打欠条、虚报冒领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土地补偿款借出用于自己、他人的营利性活动或者贪污自肥,作案手段一般直接简单。
二、诱发土地补偿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
(一)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形同虚设。部分农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多是家长式的管理财务作风,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缺少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碍于情面多采用提醒式教育,很少严格执行监督纪律,使得监督形式化,村里的权力过于集中于村支书或村主任。
(二)农村财务机制管理混乱。目前,农村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财务收支不公开,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等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基层农村“村官”更是直接经手财务,正是这种混乱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轻易地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曹某、高某挪用土地补偿款一案,土地补偿金专项资金发放到村后,没有直接入账,而是被村干部直接存入以自己名义开设的私人帐户中保管,这就给村干部实施挪用、贪污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三)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查处的犯罪嫌疑人中,多数是初高中文化,甚至有些人还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或被被公安机关侦查拘留过。文化素质较低,自律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他们犯罪的原因之一,尤其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只是借用一下而已,并未占为己有,也未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行为。
(四)土地补偿款发放不透明。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后,有关单位或部门既没公示,也未通知,大部分村民毫不知情,村干部借此予以扣留挪用或贪污自肥。如曹某、高某挪用土地补偿款一案,征地单位于2006年就将补偿款发放给村委会,村委业已换届,至案发时,该款仍未发放给被征地的百姓。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不及时、不透明为村干部实施挪用、贪污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充裕的时间。
三、预防土地补偿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村干部教育引导,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结合预防工作和村镇实际,定期组织村干部接受法制教育,采用举办法制讲座、观摩庭审现场等形式使之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免疫能力。
(二)开展“法律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开展“法律下乡”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增强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民群众依法正确行使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村财务公开,完善农村财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及时完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公开机制,统一实行财务公示、大事公示。积极实施“村帐乡(镇)管”,由乡(镇)实施代村做账,对于村中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按时张贴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对于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款专户,需大额支出的,进行公示后方可支出。
(四)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将该类犯罪立案标准印制成宣传单发放到群众,鼓励其积极举报,检察机关则对此类犯罪坚持快捕快诉,从重从快予以打击,震慑犯罪,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该类犯罪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一、土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呈上升趋势。往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涉及农村地区和村干部,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几乎没有。但近几年,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土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逐渐多了起来,有些地方占检察院全年办案数量的45%。
(二)共同犯罪居多。土地补偿款拨付到村后,村“两委”成员、村会计、出纳、村民小组组长往往是直接经手人,这些人员一般较少,彼此之间多为亲戚、朋友、乡里邻里关系,面对巨额补偿金,很容易串通一气,结伙作案。在各地查处的这类案件当中,有许多是村支书、村长与会计或出纳、或者村委会成员与村民小组组长的共同犯罪。
(三)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突出。在征地过程中,前期的土地丈量、审核和记录等多个环节有些是公开进行的,土地补偿及数额是明确的,这时,犯罪嫌疑人多是采取打“时间差”的手段,先行截留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将土地补偿款贪污占为己有;有些,前期工作就是少数人操作的,更容易截留、挪用补偿款。
(四)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在查处的案件中,有多数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打欠条、虚报冒领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土地补偿款借出用于自己、他人的营利性活动或者贪污自肥,作案手段一般直接简单。
二、诱发土地补偿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
(一)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形同虚设。部分农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多是家长式的管理财务作风,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缺少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碍于情面多采用提醒式教育,很少严格执行监督纪律,使得监督形式化,村里的权力过于集中于村支书或村主任。
(二)农村财务机制管理混乱。目前,农村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财务收支不公开,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等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基层农村“村官”更是直接经手财务,正是这种混乱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轻易地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曹某、高某挪用土地补偿款一案,土地补偿金专项资金发放到村后,没有直接入账,而是被村干部直接存入以自己名义开设的私人帐户中保管,这就给村干部实施挪用、贪污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三)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查处的犯罪嫌疑人中,多数是初高中文化,甚至有些人还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或被被公安机关侦查拘留过。文化素质较低,自律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他们犯罪的原因之一,尤其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只是借用一下而已,并未占为己有,也未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行为。
(四)土地补偿款发放不透明。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后,有关单位或部门既没公示,也未通知,大部分村民毫不知情,村干部借此予以扣留挪用或贪污自肥。如曹某、高某挪用土地补偿款一案,征地单位于2006年就将补偿款发放给村委会,村委业已换届,至案发时,该款仍未发放给被征地的百姓。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不及时、不透明为村干部实施挪用、贪污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充裕的时间。
三、预防土地补偿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村干部教育引导,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结合预防工作和村镇实际,定期组织村干部接受法制教育,采用举办法制讲座、观摩庭审现场等形式使之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免疫能力。
(二)开展“法律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开展“法律下乡”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增强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民群众依法正确行使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村财务公开,完善农村财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及时完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公开机制,统一实行财务公示、大事公示。积极实施“村帐乡(镇)管”,由乡(镇)实施代村做账,对于村中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按时张贴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对于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款专户,需大额支出的,进行公示后方可支出。
(四)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将该类犯罪立案标准印制成宣传单发放到群众,鼓励其积极举报,检察机关则对此类犯罪坚持快捕快诉,从重从快予以打击,震慑犯罪,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该类犯罪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