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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操作风险一直没有被作为商业银行一项独立风险进行管理,更缺乏科学一致的计量手段。1988年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Ⅰ")中也没有对此提出明确要求。直到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Ⅱ")后,操作风险才正式成为了新资本监管框架内第一支柱下三大风险之一。实施BaselⅡ的银行必须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并针对操作风险计提监管资本。近期,给瑞银(UBS)造成23亿美元损失的违规交易事件再次凸现了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资本计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