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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普通标的物转让,从买卖关系的法律性质包括从权利义务的对等、双方承担风险与收益的性质上,并无实质不同。指导案第六十七条有效判决的法理基础和法理基础不是股权转让与共同客体异化的区分。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通过《案例》第第六十七号案例的公布,讨论了唐长龙诉周世海股权转让案。但其按照所援用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诠释却难以令人信服,若是刻板理解和普遍应用该裁判要旨只怕不一定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