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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专利申请权具有私法领域的财产性内容,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将其纳入可出质的权利范围,加强对专利申请权质押法律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专利申请权;质押
一、专利申请权的内涵
专利申请权是一个立法常用语。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规范都使用了这一术语,但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其含义,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未提申请就没有专利申请权。[1]也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权是“从发明创造完成到获得专利”这整个过程中,发明人设计人所享有的权利既包括专利申请提出前,也包括专利申请提出后。[2]还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权是发明创造所有者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或者资格。[3]笔者认同第一种定义,即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权利有别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是指在申请专利后和被授予专利权之间时间段的相关权利,而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作出以后,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申请专利的资格。
二、理论界的争议
对于专利申请权能否出质的问题,我国法律未置明文,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一)主管部门的观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专利工作。其在《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中介绍:“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二)他国立法。关于专利申请权质押,各国立法也不一致。有的赞同,如《英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案(除属于某种诉讼中的物权外)均属于动产”,“均可以转让、设质”。有的反对,如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得让与或继承。专利申请权,不得为质权之标的。”[4](三)学术界的观点。学术界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 (1)专利申请权“是一种期待的财产权,具有与专利权相似的财产性”;[5](2)专利申请权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同专利权一样具有民事权利的性质;[6](3)专利申请权的财产内容可以转让,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质押,主要理由是: (1)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体现为排除其他人就相同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之后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专利申请权最终是否会转化为专利权,具有不确定性。(2)《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质押。
三、专利申请权的不可质押性探讨
笔者对专利申请权的不可质押性观点更为认同。首先,虽然《专利法》基于其财产性明文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但并非所有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均可以设定质权。就专利申请权而言,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排除其他人就相同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之后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其本身也仅具有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因此,专利申请权最终是否可能转化为专利权,具有不确定性,仅仅是一种“期待”,不适于出质。
其次,我国《物权法》坚守物权法定主义,专利申请权出质难以获得解释论上的支持。物权法定主义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7]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就可以出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已设明文。其中虽有专利权,但并无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且在《专利法》上已作明确界分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扩大解释将“专利申请权”纳入“专利权”之内。因此,专利申请权不得出质。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专利申请权的效力还在于其临时保护,即可以请求在专利申请权存续期间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人支付适当费用,这也是专利申请权财产性的体现。虽然专利申请权不能作为单独的权利出质,但在解释上,在临时保护期内,专利申请权人向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人请求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应属应收账款,可依《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出质。但是,此际出质的不是专利申请权,而是基于专利申请权的应收账款。
因此,无论从法律原则方面考量还是从权利维护方面考虑,肯定专利申请权的出质性都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专利申请权虽然具备财产性,但是其性质及权利本身的可期待性,使得其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若果硬是将其归类于可质押的一类,不仅理论上难以令人口服,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致使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
参考文献:
[1]文希凯.专利法释义[M].专利文献出版杜,1994.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李国光.知识产权诉讼[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4]刘璐,高圣平.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8).
[5]苏号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应用与例解[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6]黄柳权.论专利申请权[ J].中国科技论坛,1990,(1).
[7]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修订版.上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58
[8]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8
【关键词】专利申请权;质押
一、专利申请权的内涵
专利申请权是一个立法常用语。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规范都使用了这一术语,但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其含义,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未提申请就没有专利申请权。[1]也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权是“从发明创造完成到获得专利”这整个过程中,发明人设计人所享有的权利既包括专利申请提出前,也包括专利申请提出后。[2]还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权是发明创造所有者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或者资格。[3]笔者认同第一种定义,即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权利有别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是指在申请专利后和被授予专利权之间时间段的相关权利,而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作出以后,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申请专利的资格。
二、理论界的争议
对于专利申请权能否出质的问题,我国法律未置明文,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一)主管部门的观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专利工作。其在《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中介绍:“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二)他国立法。关于专利申请权质押,各国立法也不一致。有的赞同,如《英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案(除属于某种诉讼中的物权外)均属于动产”,“均可以转让、设质”。有的反对,如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得让与或继承。专利申请权,不得为质权之标的。”[4](三)学术界的观点。学术界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 (1)专利申请权“是一种期待的财产权,具有与专利权相似的财产性”;[5](2)专利申请权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同专利权一样具有民事权利的性质;[6](3)专利申请权的财产内容可以转让,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质押,主要理由是: (1)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体现为排除其他人就相同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之后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专利申请权最终是否会转化为专利权,具有不确定性。(2)《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质押。
三、专利申请权的不可质押性探讨
笔者对专利申请权的不可质押性观点更为认同。首先,虽然《专利法》基于其财产性明文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但并非所有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均可以设定质权。就专利申请权而言,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排除其他人就相同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之后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其本身也仅具有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因此,专利申请权最终是否可能转化为专利权,具有不确定性,仅仅是一种“期待”,不适于出质。
其次,我国《物权法》坚守物权法定主义,专利申请权出质难以获得解释论上的支持。物权法定主义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7]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就可以出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已设明文。其中虽有专利权,但并无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且在《专利法》上已作明确界分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扩大解释将“专利申请权”纳入“专利权”之内。因此,专利申请权不得出质。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专利申请权的效力还在于其临时保护,即可以请求在专利申请权存续期间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人支付适当费用,这也是专利申请权财产性的体现。虽然专利申请权不能作为单独的权利出质,但在解释上,在临时保护期内,专利申请权人向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人请求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应属应收账款,可依《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出质。但是,此际出质的不是专利申请权,而是基于专利申请权的应收账款。
因此,无论从法律原则方面考量还是从权利维护方面考虑,肯定专利申请权的出质性都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专利申请权虽然具备财产性,但是其性质及权利本身的可期待性,使得其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若果硬是将其归类于可质押的一类,不仅理论上难以令人口服,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致使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
参考文献:
[1]文希凯.专利法释义[M].专利文献出版杜,1994.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李国光.知识产权诉讼[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4]刘璐,高圣平.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8).
[5]苏号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应用与例解[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6]黄柳权.论专利申请权[ J].中国科技论坛,1990,(1).
[7]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修订版.上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58
[8]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8